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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林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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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何学葵于次日公告称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2011年4月7日,财务总监李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于4月22日取保候审。公司公告的2010年业绩实现扭亏,实现净利润万元。然而,2011年4月30日晚间绿大地同时公布的2011年一季报中,2011年前三个月中累计实现净利润万元,同比减少。另外,预计2011年1-6月净利润亏损900万-1400万元。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混乱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面临退市风险。绿大地在公告中解释称,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是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其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绿大地“欺诈门”事件再次暴露资本市场诚信危机,企业和中介机构难辞其咎,发行监管部门也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为卖出好的价钱,包装美化是企业准备上市时必做的功课,此举本无可厚非。然而,如果这种“包装上市”转化为“欺诈上市”,就违背了上市公司的根本。中介机构的责任也不可推却: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保荐上市、上市之后的持续督导等,这些功课中介机构显然没有做足。而各类媒体的过度宣传又给绿大地戴上了虚幻的光环。由于没有过硬基本面作支撑,当“云南女首富”等虚幻的光环随着时间的消磨退却之后,苍白的现实仍须直面。 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经过证监会和公安部门的调查,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于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等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共计虚增营业收入亿元。上市后,绿大地继续实施财务报表造假,2008年虚增收入万元,2009年虚增收入万元。根据判决结果,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原董事长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原财务总监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由于包括原董事长何学葵在内的操纵绿大地造假的责任人无一被予以罚款,且均被予以缓刑,这相当于造成如此恶劣罪行的责任人,在判决日后可以“全身而退”了。 对于如此轻的处罚,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媒体、以及众多市场人士均对此嗤之以鼻,直言这无疑是鼓励上市公司造假。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表示:“对造假情节如此严重的案件,法院就这样从轻发落了,且其中漏洞百出,极大挑战了法律底线。这无异于纵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鼓励铤而走险、继续造假的行为”。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杜金岷认为,在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案件中,仅靠绿大地一家公司造假不可能成功瞒过层层把关者,其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保荐机构、发审委是否存在未尽到尽职调查责任和受贿问题需要明查,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问题后,严肃处理。杜金岷说:“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诱惑经济犯罪的关键要素。只有惩罚力度充足,才能让后来者望而却步,起到震慑作用”。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则认为,绿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国证券行业的三大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弊端。证监会承担了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责任,又缺乏监督机构,无疑增加了其中的寻租空间。如果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督,两者各归其位,加大其中权力制衡力量,就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发生。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机市场孕育了造假行为。由于缺乏退市制度,只要成功进入市场,就能在市场里“混”。三是惩罚力度过小,震慑力不足。国世平表示:“金融犯罪没有小罪,少则上亿,多则上百亿,然而我国针对金融尤其是证券市场重大违规操作罚款微乎其微,不利于创建良好的、基于投资而非投机的资本市场环境”。 2012年1月31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地,原名绿大地,002200)欺诈上市案,2013年2月7日再次作出一审宣判。包括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等5名被告,获刑均有加重。新华社2013年2月7日报道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外,绿大地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财务顾问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出纳主管赵海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云南绿大地审计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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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菲猫爱烤鸭

一、案例介绍 (一)绿大地事件概况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ST大地,002200)始建于1996年,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绿大地早在2004年就开始计划实施上市,2006年冲刺资本市场,只可惜IPO首度闯关失败。2007年12月21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 从上市至今,绿大地的管理层就不断以各种不规范行为“挑战”着监管部门。从2009年10月至次年4月,公司对2009年三季报及年报的业绩预告进行了多次修正。证监会在2010年3月份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之前,深交所对其业绩频繁改变和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公开处分。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被逮捕,被捕的主要原因是“涉嫌欺诈发行股票”。4月7日,绿大地的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实自2007年底挂牌以来,绿大地历经三任财务总监、三次更换审计事务所,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曾五度反复变更业绩预报。加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何学葵持有的股份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等事实早已说明这是一家“问题公司”。 (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前身为深圳市审计局的深圳市审计师事务所,擅长于国有企业审计领域,业务涉及不同类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鹏城所2010年审计业务收入亿多人民币,居全国前列。 (三)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与绿大地的“特殊”关系 2011年12月3日,绿大地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在获刑的所有人员中,只有庞明星为注册会计师,即原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在此案中以外聘财务顾问的身份出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四川省财政厅2005年一份公示文件中可以看出,庞明星其原在的事务所正是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后者是华源的密切合作伙伴,也正是当年绿大地上市时的审计机构。其早在2001年就与绿大地建立了合作关系,已有默契。然而该案的蹊跷之处在于此案并没有作出对中介机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任何的处罚。 二、案例分析 (一)一般分析 从严格意义的角度讲,一个虚假IPO过程,如果少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配合”,是难以成就的。根据调查,在绿大地上市的时期,保荐代表人资源十分稀缺,签哪个项目由证券公司安排,签字人往往与实际做项目的人不一致。正如何学葵所说,绿大地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中介机构的责任就是没有深入查证材料的真实性”。在上市的利益链条中,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等收取不菲的中介费,是受益者,但也同时肩负着保证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充分的重任。然而,这些有着专业能力、又与企业只有零距离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造假行为往往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其出谋划策,“贡献”造假智慧。而其造假成本却极为低廉,如绿大地案中,全部责任人的集体缓刑,显然这样的代价在其高额的收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 (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分析 1.鹏城所应对其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本案中,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2004—2009年间,绿大地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情况下,为达到上市目的,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采用伪造合同、发票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收入。鹏城所已与绿大地合作长达七年,而注册会计师仍在2007年的审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这无疑是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2.鹏城所未尽到对其业务人员负有的监督和对审计质量负有的监控责任。对业务人员而言,会计师事务所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事务所一旦获知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项目负责人,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行动。而本案中,鹏城所与绿大地本身就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独立性就受到威胁。庞明星在鹏城所的时候,就帮助绿大地造假并出具审计报告。鹏城所作为庞明星曾经的东家,可以说其甚至不是没有监督,而是故意隐瞒。另外,事务所也应对其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以达到监控的目的。但很多事务所为争取客户不但没有做到质量监控,往往还不惜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然而在本案中,庞明星在接受审计业务后并没有告知事务所其获知的有关绿大地的某些消息,使得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没有得到遵守。直到2008年绿大地为了掩盖更大的财务漏洞,才主动要求与鹏城所解除合作关系。 3.鹏城所未尽到对其业务人员职业道德负有的教育责任。绿大地在2006年11月首度闯关IPO,由于业绩遭到怀疑,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2006年其披露的负债为亿元,实际负债则是1亿元等有许多迹象表明绿大地可能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鹏城所本应根据这些迹象,对绿大地管理层是否诚信,其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因舞弊而导致重大错报和漏报,予以充分关注。鹏城所与绿大地合作七年之久,业务人员长期接触被审单位,使其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力,在审计的过程中没有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前年度情况,甚至忽略或有意无视若干财务预警信号,这无疑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严重缺失。事务所应该通过教育,培训和职业实践让其业务人员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注册会计师的启示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以及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将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谨慎对待农业类上市公司 农业类公司造假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农产品通常种类比较多比较复杂。交易又常常比较零散。注册会计师对农业知识不熟悉往往就容易被蒙蔽。因此在审计这类公司的时候,注册会计师要注意聘请专业人员辅导并协助进行业务了解,杜绝农业类公司利用自身特殊性进行造假。 (二)加强审计独立性 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它是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力。只有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才能自觉抵制利益关系人的压力,保持独立,公正、客观对待各方利益关系人,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借助审计市场的开就学习国外注册会计师的先进经验,自觉执行审计回避制度,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监管 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权,确保如实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二是强化政府的外部监督,即由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必须予以严厉制裁。另外,政府应该积极营造有利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社会监督氛围,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四)消除体制上的弊端,加紧进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改革 中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其违规的最高赔偿即是30万元。而合伙制则不同,违规一旦被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组织形式显然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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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崔崔shining

第一模块我们一直是围绕企业的三张财务报表展开的,我们讲了如何从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的角度去解读这三张表。可是我们都知道,这些报表都是企业自己编制的,作为外部投资人,我们怎么判断公司在财报中披露的数字,是不是真实的呢? 你可能说,靠审计啊。审计报告不就承担了对财报进行审查和鉴定的任务吗?没错,这份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确实能替我们把个关。可审计报告本身就一定可靠吗? 这些年不少上市公司造假,审计为什么没查出来?怎么去看一份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呢?这一讲我们就来说说这些问题。 审计报告长度不同,写法也多种多样,但是其中最核心,也是你必须要看的一个信息,就是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相当于是审计报告的一个最终结论, 共分为五种类型:(1)标准的无保留意见;(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3)保留意见;(4)否定意见;(5)无法表示意见。 每种类型意见的具体含义,我附在这讲文稿最后供你参考。 简单来说, 你只要记住,“标准无保留意见”是最好的情况,表示审计师没有发现问题 。其他四种意见都是负面信号,表示财报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从投资角度来说,获得这四种审计意见的公司可以直接pass。 不过,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就说明财务报表就一定没有问题吗?绿大地、万福生科、安然这些公司的财务造假案被曝光前,审计这些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果。这些上市公司造假,审计为什么查不出来呢?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缺乏独立性。 你想,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是证监会委派的,而是上市公司自己聘用的。收了企业的钱,加上频繁的业务往来,还想保持审计的独立性,这显然很难。所以,财务高手即使看到“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果,也不会马上接受。他们会多思考一个层面,那就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多大程度上能保持独立性,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客观中立的。 怎么判断呢? 财务高手会通过观察四个维度来判断: 事务所自身的声誉;审计任期;与被审计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业务往来,以及是否存在“旋转门”现象。 什么是旋转门?就是被审计企业雇佣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雇员担任高管。下面我们就来分别说一说。 1、审计事务所声誉 财务高手在阅读审计报告的时候,会特别关注报告是不是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因为研究发现,如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比较大,那么,他的声誉和审计质量也相对更高。关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排名情况,可以参考下面这张图。 事务所规模信息可以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上获得。这个网站每年都会发布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排名。上面是2018年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计任期 虽然大事务所出问题的概率相对更低,但也不能保证一定不出问题。比如安然的财务造假案就是由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做的审计,最后安达信也因为这次审查事故而倒闭。安达信为什么没有查出问题呢?如果你去了解这两家企业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现,安达信从1985年起就开始给安然做审计,到安然出事时,已经做了整整16年。这中间的利益、瓜葛很难扯得清。类似的例子还有国内的康美药业。2019 年4月康美药业声称自己的299亿元现金不翼而飞,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监管部门的调查。最后发现是康美药业联合了他合作了19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行为。 因为这样的案子不在少数,所以有会计学者针对审计任期和企业财务造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结果发现,一般当审计任期小于6年, 审计任期的增加对审计质量的正面影响更多, 因为会计事务所对这 家企业的经营情况越来越了解,有问题也更容易发现。但是, 当审计任期超过了6年, 双方合作的时间越长,会计事务所反而容易放松监督标准,出问题的概率就越大。 所以,在判断审计独立性时,财务高手还会关注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时间的长短。 3、其他业务合作 导致审计失灵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客户之间,除了审计业务还有其他业务往来。比如在20世纪同样爆出财务丑闻的世界通信公司,它的审计事务所安达信在过去10多年中,既为世界通信提供审计服务,也向它提供咨询服务。安达信2001年共向世界通信收取了1680万美元的服务费用,其中审计收费只有440 万美元。 其他1200多万美元都是税务咨询等其他服务费。当时世界通信可以说是安达信最大的客户之一,丢失这样一个大客户,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这种情况下,安达信难免会对世界通信不规范的会计处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所以财务高手知道,当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企业有其他业务往来的时候,审计质量就很难保证了。 4、旋转门现象 财务高手考察审计独立性的第四个维度,是看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旋转门”现象。2010年,连续为冠城大通公司做了三年审计的一名注册会计师就转换身份,从会计师事务所离开,担任了冠城大通的财务总监。 财务上把这种审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公司之间流动的现象称为“旋转门”关系。 “旋转门”关系对审计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具有事务所工作经验的财务高管更了解审计过程,有助于和事务所配合,提高审计质量。但另外一方面,前雇员和事务所的这种“亲密”关系可能会导致事务所在对客户进行审计时 “过度友好”,损害审计独立性。 比如,2001 年,澳大利亚 HIH 保险公司爆发了严重的财务危机并最终倒闭。后来发现,公司的两名独立董事都是它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高级合伙人,这两人又同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一位还是审计委员会主席,给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合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所以,财务高手除了翻阅审计报告本身之外,还会关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企业高管和董事的背景信息,如果有“旋转门”关系,就要特别警惕。 讲完了四种影响审计质量的问题,你可能觉得,审计工作真的应该慎之又慎,一旦出了问题,就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但是我想说,它的危害远不止这些。当一家企业被爆出审计问题,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其他企业,也会受牵连。这就好比,你买了一个钻戒,结果发现,给钻石做质量鉴定的机构,跟钻石厂家联合造假,那么你还会买这家机构鉴定的其他公司的钻石吗?恐怕不会了。 同样,当一家企业的审计事务所“暴雷”之后,聘用同一家事务所的其他企业的信誉也会降低,这可能导致这些股价下跌,贷款困难等等。比如,安然审计案中,在事件曝光之后3天,安达信事务所服务的其他客户,总市值损失超过100亿美元。 审计失灵怎么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作为财报质量守门人的会计师事务所都不能做到万无一失。那有没有什么办法能改善吗?这也是资本市场监管者长期在思考的一个问题。目前的解决方向,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 提高财务欺诈的违规成本。 我们国家资本市场一直存在造假的收益和惩罚不对称的问题。比如南纺股份连续5年虚增利润超过3亿元,最后却只罚了50万元。这样的惩罚力度,企业当然甘愿用惩罚去换利益。这一点倒是可以参考美国颁布的萨班斯法案,他们对财务造假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罚款或20年监禁;大大提高了财务欺诈的违规成本。 第二个,发挥市场投资人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护。 比如美国资本市场有一个非常厉害的制度,叫“集体诉讼”(Class-action lawsuit),被称为“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石”。就是中小股东可以委托一个律师事务所起诉上市公司,要求企业赔偿投资人的损失。安然造假案中,投资者最终追讨回来了超过100亿美元的赔偿。这实际上是从投资人的角度,给企业造假施加了压力,也增加了企业造假的成本。附录:五种审计意见类型 1、  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说明审计师认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说明审计师认为企业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及重大不确定事项等。 3、 保留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是存在影响重大的错报。 4、  否定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不公允的或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5、无法表示意见:说明审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且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是重大而广泛的,审计师不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1、把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由证监会进行入库选择,且库中机构保持定期更新,审计费用由证监会统一支付(由证监会向上市公司收取);2、不允许旋转门事件的存在;3、提高审计造假、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力度,这方面可以向美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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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了大哥

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者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上,我国和西方国家既有相同的地方,但更多的是差异。相同点是都有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同点在于我国还有行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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