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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二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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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vefo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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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务资质

证券上市公司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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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疯狂旅行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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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乖肉球

内部审计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联交所、香港会计师公会,以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等均对公司内部审计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1、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每家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其成员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是会计或财务管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2、关于审核委员会的职责,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9.(e)规定,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察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工作。

3、关于内部审计的具体汇报体系,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CIA)审计实务公告1110-2认为,审计执行主管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机构的首席执行官(CEO)报告。

也就是必须要设立审核委员会,其中一位为财务专业;审核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根据需要选聘人员配备,香港公司制采用的是欧美法系管理模式,重信用,因此按照国际内审协会要求内审部门至少要一名具有CIA资格,或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利提升公信,利于股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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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姐姐SAMA

审计因为其局限性造成了这个行业独特的高风险性。尽管审计师只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完成审计即被认为履行了职责,但一旦企业被发现问题,公众还是容易片面地归咎审计师,却不去区分审计师是因技术或业务水平有限,而被企业高明的欺诈手段所蒙蔽,还是因职业操守沦丧而纵容或参与企业造假。目前,一旦某个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曝光,媒体往往是在没有完全了解审计职责范围的前提下,片面强调加大对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这种舆论导向又在民众之间产生影响,激发民众"迁怒"于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 但冷静下来思考,会发现这种打压对于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并无好处。审计出现了问题,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加以调查,分清楚不拥有司法行政调查权利的审计师是无辜的受害者还是企业造假的同谋者,并根据法定程序加以处理,而不应该在非理性的情绪下一味大加责难、一棍子打死。否则,不仅很可能错杀无辜,让会计事务所穷于应付、丧失信心,更是有可能造成审计人才的流失,不利于新法规的顺利实施,这显然是广大股民们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审计业作为金融、资本市场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得到有效监督的同时,还应在和谐、宽容、公正的环境下得到发展,才能摆脱一蹶不振的现状,真正充分的发挥自身作用。要避免审计风险,就要加强审计师队伍自身建设。 政府的一系列举措一出台,便得到了审计行业的热烈呼应。对于广大审计师们而言,这是一个学习提升的好机会。事实上,通过对新法股的学习和贯彻,加强审计师自身的修养,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技能,对于不断提高审计业的声誉,加强公众对审计师的信心至关重要。和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审计队伍中也存在混水摸鱼的人。在过去,因这些"害群之马"个人导致的财务丑闻,责任往往由其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而违规的审计人员个人,反而不会负过多的责任。近年来,个别审计师失信导致整个事务所声誉受损,其案例国内外皆有之。因此,加强审计师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切实有效地对违纪从业人员实施行业禁入制度,加大对违纪注册会计师的惩处力度,才能让那些心存侥幸的违法违纪责任人无路可走。 倘如此,我们便有理由相信,2007年将是会计事务所摆脱低谷的大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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