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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机构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正部级)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审计署总审计师在审计长领导下工作,审计署总审计师是副部级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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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日常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在推行行政命令过程中对下级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所实施的监督,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偏离行政目标的不当行为,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自下而上是指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检举、控告等。所谓主管监督,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如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等。这种监督有些属领导关系,有些属业务指导关系,其权限范围由中央和地方上下级部门之间实行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不同而相区别。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帐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法定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的其它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从上述不难看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清正廉洁监督。即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行政监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按照职责权限,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行政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3、特种监督。特种监督是特指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中国审计监督机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9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家专门审计监督机关,形成了由国家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二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三是社会审计组织。目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他们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做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目前政府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主要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帐目,查明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其范围包括政府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二)、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 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是指由来自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主要由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六个方面构成。 1、政党监督。政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的。在西方国家主要是在野党对执政党组织的政府的监督,其基本途径:一是通过议会等机构对政府进行调查、质询、弹劾,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二是通过舆论工具批评政府的政策,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活动。 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整个国家的领导力量,它的监督处于核心地位,其监督方式主要有:(1)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保证和指导国家行政机关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经常了解和掌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2)通过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握方向;(3)通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起保证监督作用,党的基层组织应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一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纪、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和行政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4)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员进行党纪监督,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以及接受人民群众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的控告和检举;(5)通过党的信访部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所反映的有关政府中党员的问题核实后由党内做出决定或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中国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定阶层、一定范围的民众的利益要求,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在坚持国家利益和整体性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利益的特殊性。民主党派的监督方式有:(1)通过政治协商会议或通过该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协商国家大事,参与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参加政府工作并对政府机关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2)通过该党党员以及主办的各种报纸、刊物对各级政府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 2、权力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叫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西方国家,是指议会对政府的施政、财政、人事及其它法定事项的监督。在中国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形式。所谓法律监督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人大监督的主要方式是:(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3)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改变或撤消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不适当的法律性文件、决定、指示和命令等;(4)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5)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6)行使人事监督权;(7)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8)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3、司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西方国家的司法监督主要有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判等方式。在中国,司法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公共行政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侦查、审判等活动。 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直接监督。如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二是通过对行政诉讼的监督,间接地规范行政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部门,其监督有以下特点:(1)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行法纪监督。对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重大违法行为,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侦查、起诉;(2)监督结果主要通过追求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来体现,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纪律的行为不直接处理,通常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3)监督具有强制性。这就决定了其在监督效力上具有权威性,而这一权威性来自于国家意志,来自于法律,这是其它一些监督主体所不具备的。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对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进行:一是通过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是否有违法、失职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二是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追究违法、失职的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纪律。 审判机关监督与其它机关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之后实施的事后监督;(2)是消极的、被动的监督,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只有当事人起诉,才会进入监督程序;(3)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4)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由《行政诉讼法》来调整。 4、社会团体监督。在西方国家,有许多所谓的“利益集团”、“压力集团”。他们与政党不同,参与政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政权,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利益和主张。他们往往通过院外活动或利用公众压力、新闻舆论压力来影响政府的政策、监督政府的行为。在中国,社会团体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最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能更好的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社会团体的监督有以下特点:(1)他们的监督权是根据宪法的总原则来实现的,不是根据那一部专门法律的规定实现的;(2)监督权是以社会组织的名义,依据自己的主动性或团体的规定来行使的;(3)在监督方式上,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以口头或文字等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对违法的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4)在监督效能上,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惩处性,因而要有效实现其监督,应借助其它监督主体的力量。 5、公民监督。公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其基本方式有:(1)信访。公民向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写信或直接走访等形式,检举和揭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提出自己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等;(2)传播媒介。公民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广泛的社会监督;(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有权就他认为是不公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审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和裁决。 6、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在监督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特殊作用。新闻媒体包含的信息量大,传播迅速,覆盖面广,能够形成广泛的影响和巨大的社会冲击力。 新闻媒体监督作为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其监督途径是:(1)新闻报道。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报道无形中使政府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2)公开曝光。新闻媒介及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从而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关注与重视,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的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3)表达民意。新闻媒介播出或刊登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督促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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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到“一个勤”勤学习。学习是时代赋予审计干部的重要责任,也是审计干部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根本途径。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对新知识和新技能的学习,紧跟时代的步伐,解决知识老化问题。首先,要勤于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做到在工作中科学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难题;其次,勤于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审计技巧,提高审计水平和效率;再次,勤于学习新热点,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把握好审计要点。二、增强“二个意识”敏锐意识。审计是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反腐败的“利剑”、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和深化改革的“催化剂”。它的职能和属性,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职业敏锐性。只有如此,才能在纷繁复杂的资料数据中,揪出主要矛盾,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纪律意识。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常常面临各种诱惑。一些被审对象会通过宴请、行贿等方式,劝说审计人员“遮掩”敏感问题。为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审计人员必须增强纪律意识,提高抗拒利益的“免疫力”。只有如此,才能在审计工作中刚正不阿、公平审计。三、提高“三个能力”协调能力。随着审计力度不断加大,审计人员偶尔会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阻力。比如被审单位不及时提供账册、资料,不配合提供证据甚至恐吓、威胁等。遇到类似情况,审计人员必须增强协调能力,通过宣传审计法律法规、找相关领导进行协调等方式,化解阻力。团结能力。审计机关圆满完成年度审计任务,是全体审计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审计过程中,之所以能顺利破解每一个关卡,是因为汇聚了全体审计人员集思广益的力量。因此,审计人员必须树立“一盘棋”思想,多一些谦让、少一些计较,团结协作破解审计难题,多角度诠释问题。创新能力。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审计人员固有的审计方法和思维已经有些“落伍”。在审计任务重、难度大时,一些审计人员思路不宽、办法不多,影响了审计效率和效果。审计人员应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学习计算机知识,将先进理念运用到工作中,创新审计成果。四、具备“四颗心”具备责任心。责任心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审计人员必须主动承担起所在岗位的职责,认真履职、攻坚克难,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原则。只有如此,才能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积极主动,不拖拉、不推诿,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任务,做到对“责任”二字问心无愧。具备服务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审计人员实现自我价值的根本目标。审计人员要积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公平正义、建设美好家园而努力。具备敬畏心。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障审计机关更好履职,党和国家赋予了审计人员法定权限。审计人员应手握戒尺,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做人有“底线”、做事有“红线”,不辱审计使命,不负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具备感恩心。感恩是做人的基本标准,审计人员手握党和国家赋予的法定权力,身负人民给予的重任,应以一颗感恩心回报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在审计工作中,心系组织和群众,不忘初心、求真务实,努力使一切工作都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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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级。
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以及派出审计局人员编制。
其中:审计长1名、副审计长4名,总审计师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102名(含派出审计局领导职数6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扩展资料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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