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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dong88z
首页 > 审计师 > 审计法离任审计师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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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货小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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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组织)对因任期届满、转任、晋升、调动、辞(免)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职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和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第四条市、县(区)审计机关主管本辖区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的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考核确认其从事离任审计资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组织作出审计结论前,不解除离任者的经济责任。第六条离任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及时、真实性原则。第二章审计管辖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下列分工分别由国家审计机关、经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一)市属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审计;(二)市属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商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管辖,由市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三)市属中小型企业及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内审机构或市社会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四)县(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管辖,由县(区)审计机关确定。第八条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及依法订立的企业经营目标合同、协议进行。实施审计时应主要审查下列内容的真实性:(一)任期经营目标、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及企业发展后劲和潜力;(四)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水平和职工生活福利状况;(五)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情况;(六)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状况以及与离任审计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审计时限,一般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为限。重大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审计组织有权追溯,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第三章审计程序与审计结论第十条同意或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机关或部门,应将任免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任免文件下达后5日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中止任期前2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分工向审计组织书面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并通知离任者所在单位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审计组织收到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后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受理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应当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签订协议书。第十一条审计组织应在实施离任审计前3日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协议书副本。第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统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二)企业年度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经营决策资料;(四)离任者的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方面的资料以及与离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审计组应自实施审计之日起1个月内终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因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未能有效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致使审计期限延误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但在提交上述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10日内签署书面认可或异议意见送交审计组或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的认

审计法离任审计师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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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甜甜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管辖的境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必须依照本条例接受离任审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任职期满、退休、调任、免职、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组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第四条无锡市审计机关是全市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不设区的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离任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任命新的领导职务;其档案、工资等行政关系不得移转。第六条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等为标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七条依法实施的离任审计结果报告,是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工作情况,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八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一)市、不设区的市、区审计机关;(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第九条下列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由内审机构负责审计。第十一条不设区的市、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分工,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审计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在业务上予以监督、指导。审计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审核。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主审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第十六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七条审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的资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仅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审计组织负责人决定。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内容是:(一)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二)企业及其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五)企业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六)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七)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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