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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莉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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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味八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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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参加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随着全国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9〕3号)、《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审字〔2019〕22号)已不适应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第四条 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四)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第五条 审计工作经历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分管或负责审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组长或副组长5次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主审7次以上。(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5次以上,或者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7次以上。(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第六条 审计业绩成果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二)开展审计监督、查错纠弊、防范风险等工作,提出的重大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咨询,成效显著,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业集团、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3次以上。(三)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重大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四)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五)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大中型企业集团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5项以上,并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 审计研究成果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5万字以上。(二)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审计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审计案例等,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审计工作中,将前沿技术方法应用于审计实践,取得的创新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第八条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参加评审:(一)入选哲学社会科学界国家人才培养工程。(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三)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需提供聘书或起草部门的邀请函。(四)因审计工作业绩显著,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家级表彰。 第四章 附 则第九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第十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一条 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一)“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审计等,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二)“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相关工作。(三)“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发挥核心作用,应排名前2位。(四)“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六)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七)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报考条件第四条 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取得审计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近6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审计工作经历熟练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实践经验较丰富,具有较强职业判断能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审计项目组长或副组长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5次以上。(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相关工作7年以上。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第七条 审计业绩成果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专业能力较强,业绩成果突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采用5项以上。(二)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1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调查报告、审计信息和专报等准确判断形势,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或咨询,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2次以上。(五)作为第一执笔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被正式批准实施。(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成效突出,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委托单位认可采纳3项以上,并且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七)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第八条 审计研究成果审计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等,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0万字以上。(二)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四)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五)长期(7年以上)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审计一线工作,承担本地区、本单位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本人撰写的较高水平的审计案例、审计研究报告等2份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第九条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一)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三)获得与审计相关的国家专利2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第十一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二条 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一)“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相关工作。(二)“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应排名前3位。(三)“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五)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六)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

乡镇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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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dennis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所属系统审计人员管理,明确审计人员上岗资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审计证》是审计人员从事审计监督的资格证书,审计人员凭《审计证》上岗,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农业部颁发的内部审计制度。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兼职人员是否发放《审计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决定。第三条《审计证》颁发对象是部所属农业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县乡(镇)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职审计人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取得《审计证》。第四条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财经审计法规制度;3.热爱审计工作,执行审计守则。(二)专业知识条件1.具备初级以上审计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2.具备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一年以上;3.取得大、中专程度审计或会计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从事审计工作满一年以上;4.不具备审计、会计财经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一年,并参加过全国农业部系统或省级审计干部审计证书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5.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也未经过审计专业培训,但从事会计、审计工作连续计算满六年以上的。凡具备基本条件、又具备专业知识条件之一者,经过审核批准,可以取得《审计证》。第五条《审计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经营管理等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审计机构负责《审计证》的颁发和管理。乡镇企业系统《审计证》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第六条《审计证》办法及其管理。(一)凡是具备取得《审计证》条件的审计人员,要填写《农业部所属系统审计人员领取审计证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本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农业部所属系统各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定,并登记造册,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领取《审计证》。农业部所属系统的专职审计人员已经领取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制发的《审计证》的,一般可不再领取农业部制发的《审计证》。(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等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证》的统一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审计证》的申请、审批、发证工作,一年进行一次。(三)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审计人员《审计证》的领发、管理工作,由本单位审计机构负责;未建立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领发《审计证》,由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四)审计人员领取《审计证》要交纳工本费,由所在单位报销。第七条审计人员调动工作,仍在农业部所属系统从事审计工作的,《审计证》可继续使用;调出审计工作岗位或调出农业部所属各系统的,应由本单位负责收回《审计证》,并予以注销。第八条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规和犯有其它错误,受到处分,不能再从事审计工作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审计证》并予以注销。凡是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领得《审计证》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对本人和其它有关人员严肃批评教育。第九条离退休审计人员的《审计证》,一般应由发证单位收回。如接受农业部系统所属单位聘用继续从事审计工作的,经批准,由发证机关办理登记,《审计证》可以继续使用。第十条《审计证》遗失或损坏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后,可申请补发。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开始试行。附:①审计证式样(略)②农业审计人员领取审计证审批表(格式)(略)③领取审计证人员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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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妹妹11

我国乡镇审计制度安排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发挥了特定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乡镇审计制度安排必须及时做出变化和调整,否则会阻碍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乡镇审计更好的为新农村服务,首先要做到的是各级政府领导要更加重视和支持乡镇审计工作。乡镇审计是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有效举措,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而且往往会涉及一些敏感问题,只有领导重视与支持,才能保持权威性,使工作顺利进行,整改才能得到落实。具体做法是:政府应将农村审计作为新农村建设一项重大战略,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具体工作中,要定期听取、研究有关部门的汇报,认真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中的问题。为审计工作提供经费支持,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在各级政府重视乡镇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目前乡镇审计在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乡镇审计工作提出了以下建议:(一)国家应该加快乡镇审计立法乡镇审计法律地位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乡镇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监督成本,也滋生了大量机会主义行为。根据乡镇审计机构几年来工作的实践证明,国家应制定农村的审计法律,明确乡镇审计的法律地位、确定其职责范围,授予必要权限法律使乡镇审计有法可依。在法律层面将农村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一个分支,在《审计法》中单独明确其法律地位,在具体实施的时候,由政府审计机关、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联合指导和控制。并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农村审计条例》,进一步明确农村审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处理等问题。同时,各地应该完善有关乡镇审计的制度和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克服随意性。具体做法是建立审计机关派出制的乡镇审计机构,由县审计局派出人员常驻一个或几个乡镇作巡回审计(一乡一所或几乡一所),其人事、编制、经费及待遇仍在县审计局。这样,有利于乡镇审计机构真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干预;是有利于乡镇审计机构对所辖范围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同时也能够促进农村经济、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二)拓展审计领域,突出审计重点乡镇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农村经济工作中心和乡镇的中心工作来开展,重点是村级财务审计及镇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乡镇集体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等。既要做到全面审计,由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延伸,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又要突出重点,根据各村的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的放矢。一是要在经常性审计基础上突出突击性审计;二是要注重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三是做到纠错审计与预防审计相结合。通过审计规范相关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力度,杜绝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三)进一步加强审计机构建设和审计人员素质教育首先,针对当前审计力量发展不平衡及存在许多由农村会计指导员、财政所人员兼职审计工作的情况,应普遍设立独立的审计办(所),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能,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2名专职审计人员。为解决审计力量薄弱和审计任务重的矛盾,可抽调农村会计服务站人员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配合工作。其次注重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内审服务能力。只有全面提高乡镇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审计队伍的战斗力。一是要加强理论学习。要把学习摆在首位,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能从政策、机制的高度熟练掌握和规范处理新农村建设中碰到的问题。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要每年组织乡镇内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审计资格证书考试,加大对内审人员审计业务、综合分析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培训力度。通过交叉审计、联合审计等多种形式“以审代训”,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加强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使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得到正常更新,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三是要加强作风建设。内审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农户,增强内审执行力和公信力,更好地发挥内审人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四)推行问责机制,规范村务民主管理审计结果的落实即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健全需要审计、纪检、司法及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合作。在问责主体上,一方面要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司法机关各自的责任,根据审计结果严重程度确定问责主体,另一方面要加强这些部门之间的合作。在责任追究上,应该强化个人责任,区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还要通过制度化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全国性的《农村审计问责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规范,包括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果管理制度、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及审计整改制度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管是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当前,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乡镇内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村官经济责任审计,在关注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安全、完整、绩效的基础上,推行问责问效,把村级重大项目决策、村级集体债权债务处置、村级集体资金使用效益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于村官挪用、贪污、私分“三农”资金、随意挥霍浪费集体资金、胡乱决策造成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在日常内审工作中要加强对乡镇村账DAI理中心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服务和指导,帮助村级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村级财务运作,增强他们的理财能力和监督能力,帮助农民群众履行好监督权。(五)优化乡镇审计环境根据乡镇审计环境较差的现状,各级政府领导和审计工作人员应提高认识积极进行改善。首先,重视会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使乡镇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进行。其次,乡镇干部群众要加强对乡镇审计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对于一些乡镇干部来说,乡镇审计并非是给他们找麻烦,也并不是有些群众心中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活包公”,乡镇审计的工作是乡镇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目的是一方面使得经济活动在审计力量的威慑下按照正常的轨道运行,另一方面通过审计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有助于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最后,加强乡镇审计机构的横向联系如公检法部门,使得乡镇审计的法律效力和力度更具有威慑性。(六)注重审计成果的运用,提高乡镇审计质量和有效性审计不仅要重视过程,更要重视成果。审计结束后对于审计情况要全面梳理、汇总,形成数据准确、内容翔实的审计报告。对于存在问题的,审计部门要及时提出有关建议,由乡镇村落实整改,另外,纪检、检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审计质量是乡镇审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服务“三农”的基本前提,要注重抓五方面工作。一抓审计目标任务完成,审计任务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责任;二抓科学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实行县审计局统一组织与乡镇审计机构独立审计相结合、(乡镇审计)机构交叉审计与项目轮流审计相结合;三抓审计效率效果,采取年初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提高审计工作的进度、速度和效果;四抓项目质量评审,评选项目影响大,查处违法违纪金额大、案件移送处理多、收缴财政数额大的优秀审计项目给予表彰;五抓审计效果转化,进一步考核各乡镇审计机构通过向县乡党政领导、审计机关、新闻媒介传递审计调查报告、典型审计案例、审计调研通讯、审计专题报告、审计新闻报道等成果的批示率、录用率、采编率,最大限度地扩大乡镇审计为“三农”服务的功能。(七)实现乡镇审计技术的现代化,提高乡镇审计工作效率计算机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必然趋势,是信息化环境下审计工作开展的有效模式。对乡镇审计来说审计信息化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实现乡镇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是审计署提出的“金审工程”的需要,是人、法、技建设的重要内容。另外,由于近年来农村的经济总量增长较大,业务范围广,而其内控制度则相对较滞后,而审计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乡镇每个年度安排专项审计,即使安排项目审计,由于是孤立的进行的,也缺乏比较和分析。应用信息化的手段开展我国农村审计是农村信息化环境下对农村审计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也是农村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实施农村审计信息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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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女在彼岸

自9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的乡镇审计机构陆续建立起来,其大多数积极开展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县审计部门在对乡镇审计机构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体系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乡镇审计发展还不平衡,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乡镇审计的法律地位长期没有解决国家审计有国家审计法及其有关规定(如取证、报告等)作保障,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等作保障,而农村审计目前尚无全国性条例及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具体规定,乡镇审计的法律地位长期没有解决。农业部作为农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1992年制定出台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审计暂行规定》,2007年修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对乡镇审计工作进行总体规范。根据这些规定,农村审计的主体应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这为实际审计工作中农业刑侦主管部门如何兼顾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能、如何协调与审计部门的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乡镇审计目前尚无全国性法规,仅有少数地方性条例。这一方面使得审计的威信大打折扣,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和惩戒作用;另一方面审计监督面临经费不足的问题,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因此,必须加快对乡镇审计的立法,将其纳入国家审计,明确其性质和地位。这样能够减少乡镇审计的阻力和强化审计结果的意义,增强乡镇审计的权威性,还可以使乡镇审计常规化、稳定化。(二)乡镇审计体制未理顺,独立性不强乡镇审计的体制未理顺,具体表现在∶(1)乡镇审计机构未健全。很多市县尚未建立乡(镇)农村审计站,各乡(镇)有关审计事项都其市农审站统一办理,存在“头重脚轻”的现象,造成审计行动不便,工作不顺;(2)乡镇审计的独立性不强。审计三大特性之首是独立性,客观、公正与否取决于独立性强弱,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而当前乡镇审计机构采取和农经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使得目前审计人员皆为兼职,他们既要承担农民负担、农村承包合同、集体资产管理,又要开展农村审计工作,难免顾此失彼,审计工作常受农经工作重心的排斥。几年来,乡镇审计都是在夹缝中求生存,不能独立履行职能。(三)审计人力资源不能有效整合,乡镇审计人员素质偏低审计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从知识结构上看,乡村审计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结构单一,缺少复合性审计人员;从审计工作手段来看,绝大部分乡村审计是传统的手工查账,普及计算机审计对于目前乡村审计现状来说,还很遥远;从对国家有政策、法律、法规及审计知识的运用来看,不能与农村经济活动的实际相结合,不能满足乡村审计的需要。因此,能够独立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要求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审计人员只是少数。当前,乡镇审计人员的结构和专业素质已不适应农村审计工作的要求。(四)乡镇审计问责制存在问题首先,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或者有权无责是基层政府机构存在的普遍问题,在乡镇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责任主题的不明确,责任归属的不明晰给乡镇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了极大地模糊性,也会成为相关责任人开脱罪责的借口。其次,问责范围太窄。目前农村审计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于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层面,不曾涉及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领域。也就是说,问责面相当的窄,甚至于部分地方乡镇一级的行政权力实际上处于无风险运行状态。这就使得相当多的农村基层干部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最后,乡镇审计问责制多局限于行政问责。问责制是对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失职的铁面无私的制度。但目前的审计问责,只注重于追究责任官员的行政责任,回避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报告更像一份政府内部调查报告,只不过以公开化的形式透露给民众,但其处理手法依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被审计部门和官员所预料的最坏后果无非是行政处罚:记过、降职或撤职。其结果导致一些行政领导者即使发生重大失职行为,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最终平安无事。(五)乡镇审计环境较差乡镇审计的环境较差,主要表现在:(1)乡镇会计的资料不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据调查,乡镇存在账册设置不全、收据尚未完全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混乱等现象,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2)乡镇干部群众对审计工作认识不够。一些农村干部谈到审计,就认为是审计人员故意找麻烦,抵触情绪大,工作不配合,而有些群众又把审计人员当成万能的活“包公”,能解决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一切问题,期望过高,失望也大。(3)农村审计机构的横向联系过少,如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较少,而这些部门在接触到农村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时,常带着“农村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审判的依据?”等疑问。(六)乡镇审计结果落实机制不完善乡镇审计结果的落实与运用是当前较为薄弱的环节。首先,乡镇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完善,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公开或只在小范围内公开,广大农民群众缺乏知情权。其次,有些地区审计部门与组织部门、纪检司法机关没有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审计结果没有为农村干部的任用、财经法纪建设发挥作用。最后,审计处理和处罚的范围较窄、力度过轻,缺乏威慑力。(七)审计层次低、审计方式落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乡镇政府的职能逐步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从直接管理干预经济向间接服务、间接调控经济转变。乡镇领导和农村老百姓不再满足于查出几个贪污腐败、违纪违规案件,更加关注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集体资产的效益问题,对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乡镇审计以监督检查和查错纠弊为主,多为事后性的纠查、纠正,很少参与乡镇的经济决策服务。如何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和审计自身发展的要求,在审计内容上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现代的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转变,在审计方式上由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审计转变,以及如何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等,乡镇审计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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