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喵酱一小只
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审计的权威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 各国国家法律对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审计组织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做了明文规定,审计法中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审计机关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建议主管部门纠正其有关规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处理、处罚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给予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权等。我国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权时受法律保护,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时,或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或建议,这更加体现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和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审计执业的独立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且有利于提高审计报告与结论的权威性。根据我国审计法规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审计决定,如将非法所得及罚款按期缴入审计机关指定的专门账户。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这也充分地显示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也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承办审计查账验证和咨询服务业务,其 审计报告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这也充分体现它们同样具有法定地位和权威性。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在单位内部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各国为了保障审计的权威性,分别通过《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破产法》等,从法律上赋予审计超脱的地位及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为了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也通过协调各国的审计制度、准则以及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审计成为一项世界性的权威的专业服务。
吃货迷思
审计因为其局限性造成了这个行业独特的高风险性。尽管审计师只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完成审计即被认为履行了职责,但一旦企业被发现问题,公众还是容易片面地归咎审计师,却不去区分审计师是因技术或业务水平有限,而被企业高明的欺诈手段所蒙蔽,还是因职业操守沦丧而纵容或参与企业造假。目前,一旦某个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曝光,媒体往往是在没有完全了解审计职责范围的前提下,片面强调加大对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这种舆论导向又在民众之间产生影响,激发民众"迁怒"于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 但冷静下来思考,会发现这种打压对于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并无好处。审计出现了问题,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加以调查,分清楚不拥有司法行政调查权利的审计师是无辜的受害者还是企业造假的同谋者,并根据法定程序加以处理,而不应该在非理性的情绪下一味大加责难、一棍子打死。否则,不仅很可能错杀无辜,让会计事务所穷于应付、丧失信心,更是有可能造成审计人才的流失,不利于新法规的顺利实施,这显然是广大股民们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审计业作为金融、资本市场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得到有效监督的同时,还应在和谐、宽容、公正的环境下得到发展,才能摆脱一蹶不振的现状,真正充分的发挥自身作用。要避免审计风险,就要加强审计师队伍自身建设。 政府的一系列举措一出台,便得到了审计行业的热烈呼应。对于广大审计师们而言,这是一个学习提升的好机会。事实上,通过对新法股的学习和贯彻,加强审计师自身的修养,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技能,对于不断提高审计业的声誉,加强公众对审计师的信心至关重要。和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审计队伍中也存在混水摸鱼的人。在过去,因这些"害群之马"个人导致的财务丑闻,责任往往由其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而违规的审计人员个人,反而不会负过多的责任。近年来,个别审计师失信导致整个事务所声誉受损,其案例国内外皆有之。因此,加强审计师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切实有效地对违纪从业人员实施行业禁入制度,加大对违纪注册会计师的惩处力度,才能让那些心存侥幸的违法违纪责任人无路可走。 倘如此,我们便有理由相信,2007年将是会计事务所摆脱低谷的大好时机。
刘小淼淼淼
.政府审计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模式的优势分析我国现行的行政型政府审计是我国审计发展的“初始模式”,在我国审计的创建和发展阶段起到了良好的奠基作用,考虑了当时的基本需要,符合当时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应了当时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运行的需求,促进了国家审计的迅速发展壮大,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审计职能与政府机构其他职能相结合,增强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审计工作能够服务于经济工作中心,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使其能够快速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规范与发展。二是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在政府的领导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下,能够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意见和建议也能够及时转化为政府的行政命令,增强了审计的时效性和约束力,使与经济信息相关的行政权力的运用能够公开透明。三是按照现行双重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使审计工作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要求统一展开,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的统筹管理与协作;审计机关行政管理以各级政府为主,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主动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政府经济调控的需要,自主、灵活、适时地确定和调整审计工作的重点,有效监督地方经济建设,是审计职能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四是由于行政型审计模式符合人们长期以来对行政权力的习惯和认同,有良好的社会基础,符合人们的行为习惯和思维习惯,广泛地得到了人们的接受、认同以及配合和协助,因而能够得到良好地运转。我国现行政府审计模式的弊端分析我国现行政府审计模式毕竟构建于几十年前改革开放初期,如今,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逐渐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并走向国际化,政府职能发生转变,社会对政府经济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等等形势的变化,审计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一审计模式的缺陷与不足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审计的独立性难以全面保证,执法职能软化,权威性弱化。现行审计模式下的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又监督政府,在许多方面受制于政府,使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其独立地位较低,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权威性和约束力弱化,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对同级政府经济活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审计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最高行政权力机构的意志左右;在“同级审”中发现一些重大审计事项时难以保持独立性,在涉及到责任人时,难以逾越地方政府保护的屏障;在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以及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同时负责的关系处理上,地方审计机关往往面临困难。“审计难,处理更难,落实难上加难”等现象普遍,正是审计执法职能弱化、权威性弱化的结果。“双重领导”体制下,“以权压审”现象频繁出现,审计独立性更难保证。2、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得不到保证。充足的审计经费是审计机关保持良好独立性的前提。长远来看,审计工作的重点应该是监督国家财政收支,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应当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我国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审计机关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计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制约,客观上势必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监督力度。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但在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地方政府财力紧张,无法保障审计经费的情况,这势必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3、按行政管辖范围确定审计对象造成了一定的审计盲区。我国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定,是按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确定审计对象。这样各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就会很广,审计任务繁重,但是由于目前审计力量不足,加上审计经费难以得到保证,审计覆盖面相当低,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审计盲区,有不少预算单位还从未接受过审计。4、审计依据不完善,配套性差。政府审计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但是目前我国的关于审计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我国《审计法》与《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之间还存着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这使得审计机关在行驶审计监督权和处理处罚权时经常处于窘境。不仅如此,现行《审计法》及实施细则仍存在一些不足,对出现的一些问题未作规定,使得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感到无据可依、无所适从。同时,部分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对法规政策的特殊性和时效性强调不够,导致审计依据过于粗泛、缺乏实际性、过时不适宜等问题,不利于实际审计工作中的操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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