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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或有收费,影响独立性;(2)正常程序审批,不影响;(3)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 银行高管人员,因为自身利益,影响独立性;(4)B注册会计师曾任银行管理人员,并且会影响1999年的期初数,因为关系亲密,影响独立性;(5)因为自我评价,影响独立性;(6)不影响独立性,因为统计员不会直接参与财务记账对报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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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审计人员,无论是内审还是外审,都少不了与其他部门沟通联系,我们跟其他部门及人员的关系,会在我们审计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我们审计工作推动的难度和进度。 审计方与被审计方关系的状态,是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审计方 审计方的定位和职责,会直接影响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何种态度和方式,也会对双方关系的类型起到决定作用。 (二)被审计方 被审计方对审计方的态度,取决于他们对审计方的了解程度,在明确审计方的目的后,他们会采取合适的态度来对待对待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般情况下,审计方与被审计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 (一)互相敌对型 审计方以发现问题和处罚被审计方为导向,处处显示自己的权威性;而被审计方则处处提防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各种不配合审计工作,由此造成彼此之间非常紧张的关系。 (二)彼此尊重型 审计双方在彼此的工作职责内,在有限的范围内展开沟通和协作。双方都对彼此有所保留,是一种公事公办的工作态度,关系不会太紧张,但也不是很密切。 (三)互相成就型 审计方乐于帮助被审计单位解决问题;被审计单位也十分信任审计方,给予审计工作全力支持;双方关系密切,互为促进和成就。 (一)坚守原则,赢得更多尊重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要秉持原则,不能为了缓和和被审计单位的关系,而去做一些有违原则和底线的事情。在做审计的这些年里,我有遇到过有些被审计方为了少暴露问题而贿赂和威胁审计人员的情况,审计人员只有坚持一贯原则,才能让被审计方感受到审计工作的公平公正,才能树立在工作中的良好口碑,从而赢得别人的尊重。 (二)保持专业性,获得更多认可 审计人员应该有这样的意识,我们写进审计报告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在体现我们的专业性。我们审计一定要认真对待审计报告的内容,体现审计师应有的深度见解和职业素养,不过分吹毛求疵,也不要有假大空的建议。当你足够专业,让被审计方看到你的价值,被审计方就会对你的工作产生认可,进而促进双方关系良性发展。 (三)树立服务意识,取得更多信赖 虽然说大多数审计都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的,但是,我们如果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能够帮助被审计单位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那么,我们的工作价值就更能够得到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审计方是为了帮助公司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去处罚被审计方,双方的目标都是共同为服务公司做出更大的努力,那么审计工作就会取得更多人的信赖,审计价值也会更好发挥。 综上,想要处理好审计方和被审计方的关系,是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我们需要先梳理出目前关系的状态,找到合适的方法去处理和优化彼此的关系。改善关系,更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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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独立性与客观性:面向内部审计人员的框架》,把这些对内部审计独立性客观性的威胁因素分为以下八个类别:1.自我检查。当审计人员检查自己以往所做的工作时就产生了自我检查威胁。例如,某审计人员可能再次审计曾经为之提供过咨询服务并在项目实施中采纳了他的改善经营建议项目时,审计人员极有可能对被审计事项的错误或缺陷不再挑剔和机警,在工作时,很难保证客观性。2.社会压力。当审计人员面临或意识到来自相关群体的压力时,社会压力的威胁就可能产生。再比如,审计人员不愿意反对审计小组内多数人员的观点,但却拥有自己的明确观点时,也会产生一种压力。3.经济利益。当审计人员的审计活动可能带来自身经济利益损害的影响时,会有压力冲突。例如审计人员或其亲属持有被审计单位的股票或债券时,一旦发现问题,其利益可能受损。再比如,当审计人员的个人就业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可能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紧密相关时,威胁会产生。4.私人关系。人情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审计的客观性。关系密切程度不同,影响不同。比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经理私交甚好,此时可能会淡化或延迟不利的审计发现和报告。5.熟悉程度。由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者审计人员曾经在被审计单位工作过,都可能产生这种威胁。比如,因非常熟悉而在审计中产生同情心,对审计立场丧失。另外,因为非常熟悉,惯性的错误判断可能使审计人员对某些问题视而不见。6.文化、种族与性别歧视。当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在文化意识方面认识不同,或审计人员本身存在种族歧视或者性别歧视时,可能会发生客观性威胁。比如,在跨地域多分部的企业中,本地的审计人员可能对外地的被审计人员产生某种偏见或歧视,这种歧视就有可能使审计人员不能做到客观。7.认知偏差。当一个人根据自己在某种情形中的角色来解读信息时,就可能会出现不自觉的和无意识的心理偏差。8.混合因素。以上因素有可能是多样并存的,这种混合因素往往在审计中会破坏审计人员应有的客观立场,从而影响审计结论。 1.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指出:内部审计机构是指负责监督机构的审计和控制工作的治理层。内部审计委员会是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独立的首要屏障。而内部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则是其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内部审计委员会构成层次过于单一,人员之间没有相互制约关系。2.内部审计人员缺少完整的独立性。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落后和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定位缺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缺少完整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单位的一名成员,他们的工作、工资、其它福利等受本单位企业有关负责人的支配。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当企业领导授权、批准的经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时,内部审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表现得无能为力,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二是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审计人员有很大一部分由会计或管理人员兼任。这种状况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时往往受到各方面利益的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审计活动。另外,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被不切实际的精简,人员队伍不稳定,从而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部门的前途缺乏信心,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3.内部审计经济上缺乏完整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从事审计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费,经济上的保证是开展内部审计的保障。充足、有保证,不受被审计对象控制的经济来源,是内部审计客观公正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保证。内部审计既不像国家审计经费上有财政保证,也不像社会社团组织那样有独立的审计收入作为支持,内部审计的经费,是企业管理费用的一部分,经费的来源没有严格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管理层,随意性强且灵活性较大。这样往往会由于经费不足,而造成有的审计项目无法开展,所以有些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很多审计项目无法实施,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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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及审计证据的关系2002-6-21 8:43吕春峰【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在审计理论及审计实务中,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及审计证据是三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正确理解这三个概念,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 重要性是审计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对重要性的定义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可见,重要性实质上强调的是错报与漏报的“程度”,而且这一“程度”是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的。如果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能够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改变其原有的决策,则这种错报或漏报就是重要的;反之,则是不重要的。实际上,重要性可以解释为可容忍错报或漏报的最高界限,超过这个界限的错、漏报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这一界限的错、漏报是可以接受的。 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重要性原则,其运用的情形有二:一是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对重要性的水平做出初步评估,以确定拟执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借以提高审计效率;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进行判断,以确定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借以保证审计质量。就第一种情形来看,审计人员之所以要对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断,其目的就是要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因为重要性是影响审计证据充分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由于重要性是一种可容忍错报或漏报的最高界限,因此,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低,说明可容忍的错报或漏报程度越小,就要求执行越充分的审计程序,从而获取越多的审计证据;反之,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高,说明可容忍的错报或漏报程度越大,则可执行有限的审计程序,从而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就可以少些。 例如,为合理保证应收账款账户的错报或漏报不超过l万元所需收集的审计证据,比为了合理保证该账户错报或漏报不超过2万元所需收集的审计证据要多。由此可见,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成反向关系。 二、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 《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可见,审计风险实质上强调的是会计报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错报或漏报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由于审计测试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审计人员不可能将所审计报表中所有的错报或漏报都审查出来,所以审计风险始终存在,但审计人员在审计测试过程中,又总是希望通过执行合理必要的审计程序,尽可能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时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这就需要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审计中,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成相互作用的反向关系。首先,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就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就越高。重要性是决定审计风险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审计人员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直接影响审计风险水平的确定。如果审计人员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较低,则审计风险就会增加;所以审计人员必须通过执行有关审计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金额的大小,而且是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判断的。比如,一般来说4万元的重要性水平比2万元的重要性水平高,如果重要性水平是4万元,则意味着低于4万元的错报与漏报不会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审计人员仅仅需要通过执行有关审计程序查出高于4万元的错报或漏报。如果重要性水平是2万元,则意味着金额在2万元到4万元之间的错报或漏报仍然会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与判断,审计人员不仅需要执行有关审计程序查出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错报或漏报,而且还要通过执行有关审计程序查出金额在2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错报或漏报。可见,重要性水平是4万元的审计风险比重要性水平是2万元的审计风险低。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审计风险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于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在对重要性水平进行初步判断时,应当考虑审计风险这一因素。《独立审计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ll条就指出了审计人员对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中第3款就是考虑“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评估的结果”,如果内部控制越差,评估的审计风险越高,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就应越低;反之,如果内部控制行之有效,审计风险综合评估水平较低,则重要性水平可以确定得高一些。 由于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反向关系,所以重要性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审计人员对其将要执行的审计程序的确定,进而影响审计工作效率和所面临的审计风险。如前例,如果原本是4万元的错报或漏报才会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而审计人员将重要性水平评估为2万元,显然,重要性水平偏低,这样会使审计人员误认为审计风险较高,为了降低较高的审计风险,就会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或追加审计程序,而实际上没有必要,只能是浪费时间和人力,降低了审计效率。相反,如果原本2万元的错报或漏报就会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而审计人员却将重要性水平确定为4万元,重要性水平偏高,这样会使审计人员误认为审计风险较低,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要比原本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少,审计范围小,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必然导致错误的审计结论,其结果是审计人员承受的审计风险增加。由此可见,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之间成反向关系,这种关系对审计人员将要执行的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范围有着直接影响,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三、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 由上所述,由于重要性与审计证据成反向关系,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也成反向关系,所以可以推定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成正向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审计风险越高,所需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也就越多。根据这一关系,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其对审计风险的评估,来确定审计证据的需要数量,以达到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要求。如果审计人员初步估计的审计风险水平较高,说明审计对象较为复杂,审计的内容也较为广泛,审计人员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难度就大,失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时审计人员就要实施越详细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反之,如果评估的审计风险水平较低,则审计人员只需要执行有限的审计程序,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例如,被审计单位业务复杂,内部控制差,管理当局品行存在问题,财务状况恶化,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均可认为面临着很高的审计风险,或者将审计风险评估为高水平,审计人员都应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5号一一—审计证据》第7条指出,审计人员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一个就是审计风险,可见,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总之,重要性、审计风险、审计证据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制约或影响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其中一个因素发生变化,其他一个或两个因素必然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要把这三个因素作为一个整体全面考虑,同时兼顾,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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