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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寫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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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市场的竞争

会计师是审计事业发展的主体力量。国际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了当今世界最先进的会计水平,代表了目前审计事业的发展高度,对我国审计市场的建设,审计事业的发展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

摘要: 经济学上,审计市场是一种合理而有效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在当代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审计市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审计市场的建设尚且处在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集中度过低但竞争激烈的问题。我国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不利于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稳定经营。我国审计市场建设落后,建设不成熟。本身落后还一直竞争,这样只会使情况每况愈下,审计市场的建设、发展也会止步不前。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发展;竞争

审计行业本身具有特殊性,必然不能走和其他行业一样的发展路径。审计行业的主要代表就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在审计行业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审计数据的统计、审计报告的提出、审计行业的进步、审计市场的发展,都与会计师密不可分。在这多个层面的活动中,每一项都应该有会计师的参与,而会计师个人的能力和水平,也对审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从这个层面来讲,更应该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而不应该将重点放在数量的建设上。审计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形式,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收费是应该考虑的因素应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据有关数据统计,从1980年财政部批准可以在我国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到1997年底,我国审计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迅速,短短的几年时间就发展到了六千多家,其实看似发展迅速,实则为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留下了重大的隐患。

一、国际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

审计事业是目前各国都有的一项事业,是一种国际大势,基本所有的国家都对本国内审计行业的发展持重视的态度。通过对国际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分析,对比我国小事务所的发展状况,从中汲取审计事业发展的经验,从而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的发展,促进我国审计市场的建设。审计市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市场的主体和客体,市场的交易。这三个方面的整体进步,才可以是审计市场的进步,有一个方面的缺失落后,审计市场的进步就是虚假的、泡沫的。目前,国际上存在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了国际上会计的最高质量和水平,代表了审计行业发展的先进水平。所谓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指的是,普华永道(PWC)、毕马威(KPMG)、德勤(DTT)、安永(EY)四家事务所。这四家事务所主要经营会计、审计、税务和商业咨询等主要业务,对国际审计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是目前全球最具规模的专业服务机构,该机构在全球各地都有业务往来。该机构的成功,离不开庞大规模的具有渊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会计团体,离不开会计团队高的职业操守和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是遍布全球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样由专业的会计师组成团队,在审计、税务等多个领域服务。该机构的目标,就是将掌握的知识升华,从而服务于经济、社会和审计市场。即便其业务贯通多个行业,但仍然力求满足每一位客户的需求。德勤一般是指“德勤全球”(DeloitteToucheTohmatsu)的下属企业,在全球的任何成员企业都是独立的实体。

并且在“勤业”、“勤业众信”和“德勤全球”的口号下开展自己的业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是世界上最大的专业服务公司之一。在全球多个城市都有服务据点。通过对国际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的分析,不难得出,它们的成功虽然差别迥异,但是也存在共同的原因。比如他们都拥有着国际上尖端的、具有高素质和高水平的会计人才团队;他们都有着崇高的服务理念和永不动摇的服务原则并且一以贯之;他们都有着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竞争精神,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这一切都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所欠缺的,都是我国审计市场的建设经验。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

审计市场建设,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二者不可分离,互相促进。一方面,高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会促进审计市场的发展,促进审计市场的建设。另一方面,审计市场良好的秩序,审计市场健康的发展,又会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断进步。审计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在审计市场中,审计报告是其核心。一份准确的、祥尽的、高水平的审计报告,可以准确判断审计市场的发展动向,提前预知审计市场即将发生的变化,这样的审计报告也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1、我国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遇到的问题

上文已经提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强劲,在短短的几年中,数量增长极为迅速,但是质量堪忧。因为审计市场需要的审计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所以大量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有限的业务,竞争激烈。审计报告是需要审计收费的,大肆降价又成为了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竞争的主要方式。就审计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审计收费也应该有一定的标准。会计师事务所不断降价哄抢业务,使得审计收费越来越低。如此低廉的收费标准很难支撑做出合理审计报告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会计师事务所只用一小部分的.资金去做审计报告,这样的报告含金量必然不高。低质量的审计报告,对审计市场各方面判断不甚合理,这样必定导致审计市场不能有真正的发展和进步。

审计市场停滞不前,就不能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更好的发展条件,这是第一方面的恶性循环。另外一方面,因为我国审计事业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审计市场的高度集中不同,我国审计市场过于分散,进入壁垒低,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较多,会计师业务能力以及个人素质太过低下。同时地域分布较广,审计市场激烈很难达到“寡占型”市场结构,人均劳动生产率以及平均利润率均明显低于国际水平。过度的市场竞争本身就是一种恶性循环。在恶性竞争下,要想获得良性的发展,自然没有丝毫可能。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恶性循环。

2、我国审计市场建设难以取得进步的原因

通过上面的分析,通过国际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与我国小会计师事务所现状的研究并做对比,可以总结出我国审计市场建设难以取得进步、会计师事务所水平难以前进的原因。首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着规模太小,过度竞争和集中度太低的问题。审计市场依旧是一个竞争型市场,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占据审计市场的半壁江山。它们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两级分化,我们国内高质量、高水平有信誉的事务所还没能脱颖而出。

其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没有选择正确的发展道路。国际上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功,无一例外,都拥有着自己高水平、高素质、高能力的会计师团队。换句话说,就是人才的重要性。因此针对我国审计行业的现状,联合发展就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发展方式。联合发展有利于拉近我们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差距;有利于提高我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有利于快速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模式。

最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审计市场是需要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需要管理的,切不可放任自流。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是审计市场发展的重要部分,并且也是贯穿审计市场建设的重要因素。先进的理念和经验会对审计市场建设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避免走弯路,走歧路。

三、汲取先进发展经验,促进审计市场建设

需求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市场的发展需要依靠我们正确的拉动。审计市场的完善也可以使得企业进一步完善自身,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从企业的长远利益考虑,我们要积极的自我完善与总结。

1、提高会计师专业能力,培养审计市场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优秀的审计人才,是审计市场建设的根本、关键。所以在建设审计市场中,一定要注重人才的作用。必须提高会计师专业能力,提高其事务能力。想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改变传统的会计师培养模式。每一名会计师,都要有刻苦专研的精神,切不可浮躁,不可在经济利益面前迷失自己。必须认准自己的方向,踏踏实实的走下去。

2、改变审计市场环境,推动审计市场建设审计市场建设中环境的作用不容忽视。当下审计市场环境复杂,不适合审计市场的建设,甚至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混乱。这里的环境复杂主要是指竞争环境的复杂。竞争是促进发展的力量,不断竞争才能不断进步,但是这只针对于良性竞争。恶性竞争不仅不会有好的作用,而且危害极大。审计市场的建设需要竞争,但是必须摒弃恶性竞争。

3、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审计市场有序发展任何市场的建设都需要管理,审计市场自然也不例外。由于审计行业具有特殊性,所以不可以像其他的行业一样建设、管理。良好的管理模式,可以促进审计市场的有序进行。有良好的秩序,审计市场就不会混乱,会计师在业务过程中也要按照一定的规律,一切井然有序,最终促进发展。审计市场的监管可以从道德保障、法律保障、技术保障、制度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促进审计市场的建设。

四、总结

审计市场的建设是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可以促进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接轨,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尽管现在审计市场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在将来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得到长远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艳萍.我国审计市场竞争态势:完全竞争还是垄断竞争[J].会计研究,2011(06).

[2]杨继飞.审计师行业专长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01).

[3]马雯.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及我国审计市场结构的影响[J].商业研究,2012(05).

同级审计师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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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101012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对同业竞争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将发起人所有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资产全部重组到拟上市公司。这是采取的较多,效果最好的一种。2、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变卖给其他公司、企业,这主要是适用于这部分资产并不优良,不适合投入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在实践中采用的较少。3、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托管给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或托管给上市公司。在实践中也不少采用,但证监会对此的审查往往较严。在采取以上方式后,为了保证公司上市申请能够顺利地得到通过,证券商与律师往往帮助企业制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或以承诺函的形式来要求发起人保证其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如通过惯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国家税收减少等)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境外股东权益。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1)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2)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 [1]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业务领导人或无限责任股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股东可以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与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调解和制约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解决的办法主要有:在公司中设立足够数目的独立董事,以保证董事会通过的经营决策不致受控股股东的操纵。此外,在所进行的业务交易中,如属金额巨大、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者,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投票 [2].(二)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方式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设定有不同的情况,虽然国有资产在本质上讲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的级别一般较高,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本身规模不大,下属的企业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机率也就相对较少,调整起来就比较容易。所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重组方案,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控股股东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上市公司成立后,将优先推动该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2)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之内。(3)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 (一)关联交易的含义与特征简单地说,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由此可进而看出关联交易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它是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二是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所进行的是交易行为,而不是管理或其他行为。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之间的区别在于同业竞争主体之间为利益相反的关系,而关联交易主体之间不是必然为利益相反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是利益共同的关系。同时,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相比,往往延续的时间较长,难以客观评价。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限制的目的在于从外部对关联企业基于内部关系产生的具有消极作用的内部活动与安排进行管制,以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联人士既包括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关联企业”,也包括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关联企业的概念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形态独立。从各国法律规定的情况看,只有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对关联企业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国家在证券法中对此有所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发的《企业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虽是我国首次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出明确规定的文件,但对于“关联企业”的概念也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包括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等。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的情况看,关联人士主要是关联企业。虽然法律并不限制自然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主要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我国进行国有资产重组并在境内外上市后,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股东控制着该上市公司,这样一来则该上市公司必然会与上述控股股东所属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业务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因此,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的关联人士主要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持股者。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的不同选择将导致不同的关联企业,一般情况下,持股单位级别越高,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就越多。(二)企业重组中减少关联交易的方案和意义1.减少关联交易的方案在目前情况下,设计减少关联交易方案总的原则首先应是对关联企业的确认,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确认,然后拟定具体的关联交易协议,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在企业的业务重组过程中,结合业务重组的具体方式,从上市公司同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关系以及业务关系等角度来考虑关联交易问题,在具体的方案中要考虑以下解决办法:一是使拟上市的业务项目基本上形成从原料供应、生产、维修到销售的完整生产服务体系,把有关的业务、资产均纳入上市公司之内,变企业外部的交易行为为内部的服务行为 [3].同时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应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能将互不相干的生产企业捆绑上市。二是对于具有企业办社会性质的关联交易,力求在股份公司上市后逐步消除。(2)在进行资产重组时,主要是根据业务重组方案,从减少关联交易的角度进一步确定资产的剥离方案,特别是要考虑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剥离方案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影响,同时要适当选择好国有股的控股股东。因为国有股控股股东选择不同,关联交易发生的情况便有很大不同,持股单位的级别越高,规模越大,附属企业越多,与上市公司业务关系越密切,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也就越多 [3].由于关联交易的不可避免性,资产重组计划中要充分地考虑到潜在的关联交易,并尽量减少其数量。(3)采取措施尽量淡化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较密切关系的关联交易。对于一些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联系密切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可由上市公司采取并购等形式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或是由上市公司从该实体中撤出一部分股权或资产,变成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东;或是由上市公司将该实体兼并后撤销其法人实体地位,从资产、业务、人员等各方面进行以减少关联交易为目的的重组。实践中,在上述一系列方案确定后,对于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与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直接的业务往来关系,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应按市场经济的原则签订相关的协议,并用附录的方式详细列明所有关联交易的情况。就其内容而言,主要包括所有关联交易的预测数量,以及为了满足投资者、审计师及有关机构的要求所建立的清楚、透明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确保所有交易都按合理、公平的市场价格定价。2.减少关联交易的意义(1)我国正处在转型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的最终目标。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公平竞争是竞争法制的必然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受控股股东支配力的作用,其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都会受到不利。长此以往,从宏观角度看,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环境的健康发展。(2)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由于控股股东(现阶段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是国有股持有者,但随着股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会出现外国投资者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况)可以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内部活动和安排,如利用内部转移定价等手段,转移利润,给控股股东带来较大利益,但控股股东所获得的这一利益是以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小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减少这类关联交易的存在可以保护后者的利益。(3)减少关联交易可以树立投资者尤其是境外投资者的信心。大量的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存在,会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表示怀疑,并影响投资者对该公司投资的积极性,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带来不利影响。(三)对关联交易的规制总体上说,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1.对关联交易必须进行披露“披露重于存在”是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原则。在重组过程中,对于关联交易也只是遵循尽量减少的原则,意味着关联交易难以绝对消除和避免,所以,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尤其是境外投资者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需要进行披露的关联交易内容并没有严格区分,但从披露的方式来看,可将其分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注: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内容主要有:A.发行人情况披露,应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人士的包括经营状况在内的一些基本情况,说明相互间的关联关系,如控股、兼职等。B.重大交易合同的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人士之间的重大交易合同。从合同的形式来看,有的是采取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方式,有的则是分别签订各有关合同。无论形式如何,内容都包括标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方式与期限等主要交易条件。当然,实践中,由于各重组企业业务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的方案也不同,其间涉及的关联交易合同也必然各不相同,如有的企业还包括土地租赁协议,办公场地使用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生产协作协议,生活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等具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和在财务资料中进行披露(注:在财务会计资料中进行披露是指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第九条的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第十条规定,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两种情况。2.关联交易必须由对此交易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独立投票通过这一内容实际上是法律对“关联股东”的限制性规定。证监会1997年12月16日曾颁布《上市公司指引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按照证监会《关于发布的通知》的要求,上述规定必须载入上市公司章程。较之于香港证交所规定只有重大的关联交易才必须由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独立投票通过的规定,我国法律在关联交易方面对关联股东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该《章程》所规定的内容是与《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票制度相违背的,但却符合国际上关于公司法对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注:一股一票制度是一种股东权利的分配制度,其背后是资本多数原则,本质是对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有利,而又合法地剥夺了少数股东获取机会的制度。因为在一股一票的制度下,由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数比较多,意味着公司大股东可以任意利用控股权操纵公司的经营,甚至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对我国公司法股东权利分配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发展,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公司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迫切性。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例中,尤其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并在境外发行并上市外资股的实例中,常常会发生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受《章程》有关回避规定限制的情况比较明显,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回避。关联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事项,根据规定应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而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非关联股东表现为持有公众股的股东。由于公众股股权比较分散,一些持股量较大的非关联股东,就有可能掌握对关联交易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也可能会面临该非关联股东通过恶意收购公司股份,阻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合法关联交易的风险。对这种情况的规范和预防,在我国现阶段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一些关联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会在章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比如规定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和做出决议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等。同时,鉴于《章程》对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特殊情况未作明确限制性规定,章程中也可借此对在哪些情况下关联股东可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做出明确规定。3.关联董事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当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即成为关联董事。关联董事须承担以下义务:(1)不论有关事项是否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董事会批准,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2)不参与有关事项的表决。实践中,为了使关联董事能够履行上述义务,主要应该避免董事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中兼职的情况发生。同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也不应双重兼职,特别是两者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职。以上限制性措施可以理解为是一些防患于未然的手段,但正如笔者反复强调的那样,由于关联交易的不可避免性,同样也难免出现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在法律和实践中相继实行了若干司法救济措施和原则,其中典型的有当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时小股东可以采取的“股东派生诉讼”救济措施(注:这一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追诉以实现其权利时,少数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股东诉权派生于公司诉权,故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和当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所适用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由英美判例法首先创设,意指法院在审理有关关联企业的案件时,并不严格坚持有限责任原则,而是根据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伪装、工具或化身的,以及从事实等方面认为子公司已丧失其独立法人资格,与母公司应为同一法律主体时,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相应责任的做法。)。对于前一种救济措施,各国法律的规定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情况来看,学术界普遍的观点认为公司法中有关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内容比较薄弱,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此为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诉讼权”方面的规定,但仔细本条内容,就会发现,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关联交易项下的受损害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原因在于,首先,股东诉讼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却是:有些关联交易无须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决议,而是可以直接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就可以达到目的;即使是采取决议的形式,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可能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次,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只能是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从诉讼法的角度看实际是一种排除妨害的诉讼,却并不涉及其法律责任。对于后一种原则,笔者认为传统的公司法理论由于实行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度,有时反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免受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损害。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恰可以弥补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弱处,因而值得我们借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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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稀

市场竞争激烈。自2000年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在不断增多,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由2001年的4287家发展到7605家,9年时间的增长幅度近78%。若以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深圳市为例,2002年底该市事务所数量为65家,到2011年底事务所数量已增加到263家,10年时间事务所数量增长了近4倍。随着事务所数量的增多,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竞争激烈,同时,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的存在也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程度。从2011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排名中我们可以看出,排名前四位的仍然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其收入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而包括本土事务所在内的前十位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占.若仅以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排名最低的毕马威事务所的收入进行比较,其收入是我国本土事务所排名第一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倍。可见,“四大”国际所的存在大大抢占了我国本土事务所的审计资源,从而加剧了我国审计行业的市场竞争,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审计行业的低价竞争行为。可见,由于事务所数量不断上升所带来的生存压力,不仅使我国本土所之间的竞争加剧,普遍存在低价竞争行为,就连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同本土所一样采取了低价竞争的策略。(二)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在这种审计市场不需要高质量审计的大环境下,企业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服务质量就不会成为主要决定因素,而会计师事务所也很难针对各企业的经营特点采取差异化高水平经营战略,从而审计费用的高低就成为双方关注的重点。三、“低价竞争”行为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看,股权要幺过于分散,要幺过于集中。在股权过分分散的情况下,持有公司股票的小股东们只是关心股票价格的涨幅,至于公司到底要选聘哪家事务所则不是他们考虑的重点,这种局面导致股东大会如同虚设,实质上将审计师聘用和解聘的权利集中在了管理公司的经理人身上。在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况下,这时候的大股东一般也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使股东大会照常召开,大股东们也会趋于自身的利益对小股东们进行压制,所以本质上还是由经理人掌握了决定事务所的权力。因此,低价竞争行为会对审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带来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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