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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纪琬 中国著名会计学家。上海松江人,1917年11月出生,卒于1999年2月6日。 1935年,杨纪琬考入国立上海商学院会计系,毕业后留校任教,并攻读中英庚款基金会的在职研究生。1939年起至1949年止,先后担任国立上海商学院、东吴大学、之江大学、大夏大学、光华大学的会计学助教、讲师、教授。 1949年调入财政部会计司工作,曾任会计司司长等职务。从1980年起杨纪琬教授主持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会计法》,并于八十年代初与阎达五教授一道提出并完善了会计管理论。会计管理论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强烈的共鸣,成为八十年代会计工作转轨变型的主要理论依据。其代表作品为《社会主义会计理论建设》。 杨纪琬在任其间,建议及推动恢复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所以是中国会计制度的奠基人之一。 1995年11月11日,杨纪琬教授从事会计工作60年庆祝会在北京举行。朱镕基副总理致电祝贺。 在逝世后,中国官方发表的《杨纪琬同志生平》中称他为“新中国会计界公认的一代名师”,为中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建设、会计理论、会计教育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贡献毕生精力,做出了巨大而杰出的贡献。逝世后,其弟子等在2002年设立了杨纪琬奖学金。主要出版物《怎样阅读工业企业会计报表》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63年 《会计理论探索丛书》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经济大辞典: 会计巻》 与娄尔行合编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1年 《中国现代会计手册》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8年 《成本管理大辞典》 与许毅、王振之合编 由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 1987年所培养会计学博士一览1、汪建熙 中国的股份经济及其会计问题、1990年2、陈毓圭 宏观财务与会计准则、1991年3、于晓雷 跨国公司与国际会计、1992年4、晏加源 资产估价、1993年5、张良武 中国企业集团论、1993年6、夏冬林 中、美、日、法四国会计比较、1994年7、向德伟 企业财务风险的评价与控制、1995年8、谢志华 货币商品经营论、1995年9、李玉环 会计运行机制、1996年、10、马贤明 对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探讨、1996年11、王林 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中的有关财务问题、1996年12、陈建明 独立审计概论 1997年13、郜卓 负债会计论 1997年 14、李洪辉 现代公司资本结构论 1997年15、孟焰 西方现代管理会计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1997年16、朱海林 金融工具会计研究、1999年、(也是王世定博士)17、刘海民 试论会计信息产品 2000年(也是王世定博士) 娄尔行 著名会计学家和教育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审计学会顾问,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名誉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娄尔行教授。中国大陆第一批四个会计学博士生导师之一(另三人为杨纪琬、葛家澍、余绪缨) 生于1915年7月15日,祖籍浙江绍兴,因病于2000年5月28日上午9时10分不幸逝世,享年85岁。1937年毕业于国立上海商学院会计系,同年赴美国密歇根大学企业管理研究生院深造。1939年毕业,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MBA)。学成回国后。他立志报效祖国。1939年至1949年先后在国立上海商学院。私立光华大学。国立临时大学任讲帅、副教授和教授。1950年起先后在上海财经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和上海财经学院(后改为上海财经大学)任教授,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主任、名誉系主任。娄尔行教授是我国当代最有影响的会计学家之一,是新会计学科体系的主要创始人,为排动中国会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国内外会计界享有很高声誉。他先后担任过上海市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审计学会副会长及顾问、中国成本研究会顾问、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财政部会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成员,还受聘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学院等院校的兼职教授和顾问。 60多年来,娄尔行教授长期坚守在教学岗位,撰写了大量的论文、专著和教材。1950年出版了第一本著作《成本会计学》,50年代中期主编出版了《工业会计学》。1984年主编出版《资本主义企业财务会计》,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向国内会计界介绍了西方会计学中具有代表性的基本理论和实务,对我国会计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同年还主编出版了《基础会计》,在书中对我国以往受苏联影响的传统会计原理和教材体系作出了重大改革。1987年,受国家审计署委托,总结几十年来审计学研究成果,主编出版《审计学概论》,该书荣列1988年度十大中文畅销书之一。这些教材甫一问世,就为众多高等院校采用,并获得财政部、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多项荣誉。 娄尔行教授积极倡导和参与会计教学改革。1981年起,针对当时我国会计专业设置过细、知识面过窄的现状,他提出了‘扩大知识面,培养广博而专精的人才”的指导思想,重新设置会计课程体系。在他的领导下, 1987年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被评为全国财税系统先进集体,1988年由国家教委批准确定为个全国重点学科点。1992年,他以77岁的高龄,带领会计学系教师开展第二轮教学改革,教改成以排列财政部和原国家教委的高度肯定,并在财经高等院校中推广。他多次被评为教育系统的市级和校级优秀教育工作者。娄尔行教授毕生从事会计学研究工作,著述宏富、见解精深。半个世纪以来,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了许多有影响力的论文,推动了我国的会计改革和会计教育改革。198O年,他率先组团与美国学者开展中美比较会计研究。1987年,他率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部分教师与美国学者合作出版了用英又撰写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与审计》,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系统阐述中国会计和审计历史、现状及制度的英文版学术著作,成为国际会计界了解中国会计的一个窗口。他通过毕生不懈的追求和探索,形成了自己的会计学术思想体系,集中体现在《会计审计理论探索》一书中。娄尔行教授一生致力于会计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倾其毕生的才智和。心血培养人才才。他一生育人无数,桃李遍天下。他积极奖掖后学,鼓励后来居上,扶持年轻人担任会计教学和科研的领导,带出了一批在会计界颇有影响的中青年会计学者。娄尔行教授一生致力于会计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倾其毕生的才智和。心血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会计人才,上有人无数,桃李遍天下。他积极奖掖后学,鼓励后来居上,扶持年轻人担任会计教学和科研的领导,带出了一批在会计界颇有影响的中青年会计学者。所培养会计学博士一览1、汤云为 论重置成本会计、1987年2、张为国、会计目的与会计改革、1989年3、吴艳鹏 资产计量论、1990年4、周忠惠 论会计研究的方法论问题、1992年5、陈信元 净权益会计理论探索、1994年6、孙铮 论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会计规范、1995年7、张鸣 成本计量论、1995年8、章国富 论我国会计及其所处社会经济环境的关系 1997年葛家澍 1921年3月生于江苏兴化。1945年厦门大学会计系毕业,获商学士学位。毕业后即留校任教。1956年晋升为副教授,1978年晋升为教授。在校内历任经济系副主任和经济学院院长。50年来,他致力于会计理论和财务会计的教学与研究,在国内达到了领先水平,在海外亦有重要影响。他先后受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的委托,主编了全国统编教材《会计基础知识》(1982年改名为《会计学基穿�获全国优秀教材一等奖)、《会计学导论》、《社会主义经济核算和经济效果》、《会计学》等,发表的专著有《市场经济下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七五”重点科研课题,由他主笔)、《通货膨胀会计》、《物价变动会计》、《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会计的基本概念》以及他的个人论文集《关于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问题》等8部。建国以来他在国内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100篇以上。此外,他和他的学生林志军博士合写的“Economic Reforms and Accounting Internat ionaliz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发表在美国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AUDITING AND TAXATION第2卷(1993)上;他和学生林志军博士、刘峰博士三人还在日本西村明教授主编的《亚洲太平洋地区会计》一书中撰写了该书的第5章中国部分(1995年已出日本版)。由于他的学术成就,从1981年起,被聘任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经济学)评议组第一届和第二届成员,前后共十年。他是我国1981年第一批授予的会计学博士生导师。他培养了我国第一位经济学(会计学)博士(系整个经济学方向我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个博士),第一位审计方向的经济学(会计学)博士和第一位会计学女博士。由他指导的、来自台湾的博士生在1996年获得经济学(会计学)博士学位。此外,他还是我国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学术联系人,指导了第一位进站做会计、审计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培养会计学博士一览(2000年后待补)1、林志军 会计的假定、假设、原则、1985年2、李松玉 完全历史成本计算的通用模型、1987年3、李若山 论社会经济权责结构与审计、1989年4、曲晓辉、论物价变动会计、1989年5、魏明海 基本会计理论结构、1991年6、陈少华 公司财务报告目标内容与表达方式、1992年7、李瑞华 中日会计比较、1992年8、何凡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1993年9、黄世忠 股份制改造、1993年10、陈玮 论稳健会计、1994年11、刘峰 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现金流动制、1994年12、庄世虹 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比较、1994年13、陈箭深 金融创新及其会计问题研究、1994年14、方荣义 商誉会计论、1995年15、李少波 税务会计基本理论方法研究、1995年16、李建发 论具有中国特色政府会计与财务报表体系、1995年17、涂春永 海峡两岸财务会计——准则与理论研究、1995年18、邓传洲 试论财务会计的现值计量基础 1997年19、林斌 不确定性会计 1997年20、刘宗柳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研究 1997年21、陈光 现代商业银行外部审计研究 1998年22、桑士俊 论企业分部财务报告 1998年23、项有志 企业兼并与收购若干会计问题研究 1998年24、程春晖、全面收益会计研究、1999年25、李翔华、试论市场经济下的会计信息系统、1999年26、任永平、中德财务会计比较研究、1999年27、范永武、试论会计准则及其变迁——主题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进行的思考、1999年28、刘杰、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1999年29.卢联生 两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与法律责任之研究 2000年30.吕胜光 国有企业新上市问题实证研究 2000年31.胡振超 论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 2000年32.刘玉廷 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及财务会计研究 2000年 余绪缨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会计学家,中国现代管理会计学科奠基人,厦门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会计学科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顾问,国际权威刊物《会计国际学刊》编辑政策部成员,原民盟中央委员、民盟福建省常委、民盟厦门市主委,厦门市政协副主席。(讣告语) 余先生,1922年8月出生于江西靖安,逝世于2007年9月23日上午7时。1945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厦门大学。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学博士后流动站学术带头人,厦门大学文科学术委员会委员;深圳大学、中山大学等七校客座(兼职)教授;美国伊利诺大学“会计国际教育与研究中心”主办的国际权威性会计刊物《会计国际学刊》(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编辑政策部成员(该部由从世界多国选聘的5名著名学者组成);中国会计学会顾问;财政部人才中心高级专家委员会特聘专家;美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与研究国际学会和加拿大学术会计学会会员。曾任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级经济师评委会主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厦门市政协副主席、厦门大学会计与企业管理系主任、厦门大学会计系主任等职务。 1945年余先生毕业并受聘于母校厦门大学任教,从此开始了一生从事的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漫长学术生涯。岁月流逝,半个多世纪弹指一挥间。余先生在教学与科研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研究领域:会计基础理论、成本、管理会计、企业理财、管理学 ●基本观点: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现代管理会计"是一门新兴的将现代化管理与会计融为一体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包括微观管理会计、宏观管理会计和国际管理会计 ●代表作品:《管理会计》、《国际管理会计》、《财务会计》、《会计理论与现代管理会计研究》、《企业理财学》、《管理会计学》所培养会计学博士一览(2000年后待补)1、孙宝厚 会计系统论、1987年、2、陈国钢 论代理人说与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1988年3、陈双人 管理会计与控制、1989年4、黄礼忠 论国际管理会计信息与控制系统、1991年5、卢焕立 论行为科学对现代管理会计的理论意义、1991年6、熊楚熊 增值会计学研究、1992年7、于文强 论国际管理会计、1992年、8、于增彪 行为会计基础研究、1993年9、毛付根 企业理财基本理论研究、1994年10、胡玉明 论资本成本会计、1995年11、怯来发 现代公司理财与财务风险研究、1995年12、陈胜群 现代成本管理论、1996年13、骆德明 以作业管理为基础的新管理体系研究、1996年14、孙航 战略管理会计、1996年15、傅元略 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理论研究 1997年16、林勇峰 现金流动制会计研究 1997年17、王大洋 An Extract of Potential Implemention of Activity-based Costing in China Companies 1997年 18、张金良 企业兼并理论研究 1997年19.胡奕明 金融工具创新若干问题研究 1998年20.沈艺峰 资本结构理论史 1998年21.庄昆明 管理控制 1998年22、林涛、股票首次公开发行问题研究、1999年23、李常青、股利政策理论综合性评述与股利信号实证研究、1999年24、高培业、企业失败判别理论与实证研究、1999年25、xiao-li、lin、options、in、corporate、finance、and、internet(e-options)26、陈志升、企业创新战略问题研究、1999年27.贺颖奇 管理控制会计中长期激励理论研究——现代契约理论的一种解说28.聂桢 环境管理会计研究 2000年29.丁鹏 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干问题研究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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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达五:人大会计学1号专家,我国著名会计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博士导师、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专业顾问、中国人民大学会计财务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葛家澍:厦大会计学1号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李天明:中央财大会计学专家,编著的《审计学教程、新银行会计教程》(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是新中国会计学界的奠基性著作。潘序伦:国内外著名的会计学家,是立信会计学校创始人阎金锷:我国著名会计、审计学家,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顾问,中国审计学会副会长郭道扬:我国著名会计学家,会计史学家。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博士生导师,是中南财经玷污大学惟一特聘教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中国会计教授会会长 余绪缨:曾担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学博士后流动站学术带头人,厦门大学文科学术委员会委员;深圳大学、中山大学等七校客座(兼职)教授;美国伊 利诺大学“会计国际教育与研究中心”主办的国际权威性会计刊物《会计国际学刊》(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编辑政策部成员(该部由从世界多国选聘的5名著名学者组成);中国会计学会顾问;财政部人才中心高级专家委员会特聘专家;美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与研究国际学会和加拿大学术会计学会会员。曾任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级经济师评委会主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厦门市政协副主席、厦门大学会计与企业管理系主任、厦门大学会计系主任等职务娄而行:先后在上海财经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和上海财经学院(后改为上海财经大学)任教授,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主任、名誉系主任。娄尔行教授是我国当代最有影响的会计学家之一,是新会计学科体系的主要创始人,为排动中国会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国内外会计界享有很高声誉。他先后担任过上海市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审计学会副会长及顾问、中国成本研究会顾问杨纪琬: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七、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原中央常委,财政部会计司原司长、顾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任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著名会计学家,博士生导师
南京爱华会务
望2004-1-2 9:52刘燕【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摘要」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因为每一起针对会计师的诉讼,往往都演化为整个职业的一场危机。在会计职业10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同样的场景、同样的诉讼、同样的争论不断重现,却因法律规则的变化而有不同的结局。这既给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学术研究带来了困难,也给研究者提供了一个从历史角度进行观察的最好样本。本文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的结果表明,在经过了合同法、侵权法、证券法、专家责任等多种路径的尝试后,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解决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争议恐怕是一条必由之路。「关键词」会计师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研究;文献综述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后,在许多国家都成为一个热点与难点问题。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往往成为媒体追逐的话题,它们大多与著名公司的破产或者原告的巨额索赔联系在一起,其情节之曲折甚至无法以“戏剧化”一言以蔽之。如域外的安然-安达信,本土的银广夏-中天,名声显赫的会计师事务所转瞬之间土崩瓦解。不仅如此,“几乎每一桩针对会计师个人的诉讼,都酿成整个职业的一场危机”。(Marc &Albert ,1993.)将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视为一个难点问题,可能会引起一些非议。单纯从法律制度本身看,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无非是法律责任之一种,或者再具体一点,属于专业人士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追究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似乎与一般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规则本质上并无相异之处。特别是,对于我国会计职业而言,有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问题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下文中简称《会计师法》)中早有明文规定。因此,会计师就其专业活动中的过失承担民事责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法学界以及公众往往基于一种朴素的认识而简单地对待这一问题,强调不断扩大会计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会计职业界显然难以接受这一观点。注册会计师特有的执业形式——即对公司财务数据发表意见,其结果直接影响投资决策和股价波动,导致这个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更容易暴露在法律风险中。(1)因此,一般民事责任规则适用的结果,只是在会计职业中出现了大量的索赔,这一点可以与律师职业形成鲜明的对比,以至于出现这样的固定模式:只要客户破产或者遭遇财务困难,会计师就难以摆脱被诉或赔偿的命运,至少要经历一场伤筋动骨的法律争斗。不仅如此,由于上市公司破产或财务欺诈的案件往往影响到市场中众多中小投资人的利益,在诸如美国安然公司破产的场景中,更有数以万计的雇员劳动所得因公司的员工股权计划而血本无归。媒体的聚焦之下,芸芸众生如齑粉般的命运与大公司或大会计师事务所冷酷而强大的力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样的氛围中,法官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理性思考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热情和使命感。长期以来,作为当事人的会计职业与法律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难以就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达成共识。这必然影响相关法律规则的确立,更不用说法律规则的稳定了。在会计职业最为发达、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也最突出的英美法系国家,过去的四十年间,几乎每隔10年,判例法关于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则就会发生显著的变化。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射到会计职业10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就会惊讶的发现,相同的诉讼、相同的场景100年来不断再现,然而,由于法律规则的摇摆,几乎没有人能够确定地预期每一桩诉讼的结局。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当然给学术研究带来了困难,但是不断重演的历史也给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最好的观察样本。本文试图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把握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脉络,以便为日后的研究探索一条可行的进路。一、国外学者研究综述1.合同法的传统。传统上,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在合同法下处理和讨论的。这主要是因为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各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会计师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发生在会计师与会计师为之提供专业服务的客户之间。这一司法实践的进程必然会反映到法学理论的总结上。当然,由于针对专业人士的诉讼普遍稀少,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法领域进行的研究也是着墨甚寥。检索这一时期的文献,只有少数几篇英文论文。除Hawkins教授(1959)的《会计师的专业过失责任》一文对会计师执业过失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外,其他论文的主题都是会计师是否应当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这些学者大多对以卡多佐法官的Ultramares案判决为代表的传统规则进行批判,主张在侵权法下来处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因此,这些研究,与其说是在合同法下的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不如说是对合同法传统的一种挑战。2.侵权法下的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进入侵权法领域。1968年发生在美国罗得岛的案,标志着普通法世界第一次要求会计师对合同关系之外的信息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突破的同时,也出现了专门以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为对象的研究。1966年,加拿大会计师协会出版了第一本关于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门著作,即《会计师与过失法》(Dickerson,1966),首次对散布于普通法中的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判例进行了整理、汇总与编纂,并提出:会计师基于执业过失应当对多大范围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将成为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争议的焦点。此后近四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了这一预言的准确性。3.证券法。不论是合同法,还是侵权法,基本上都是传统民事责任原理的应用,但会计师的职业活动并非一个抽象的民事行为,相反,会计师为公司客户提供审计以及其他会计服务,是公司法或证券法上的强制性制度安排。20世纪60年代后期英美国家相继出现的公司财务丑闻,将会计师在公司组织结构以及证券市场中扮演的角色和法律责任凸显出来。1968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对Escott Construction Corp.案作出判决,第一次在证券发行监管的框架下审查会计师的执业过失问题,开辟了依公司法、证券法处理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路径。70年代中期,美国权益基金、运通公司、大陆售货公司等一系列大型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财务欺诈案件,进一步导致会计师在民事责任之外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上述司法实践的发展刺激了会计师责任问题的研究,人们开始对会计职业的活动方式,特别是会计师在发现公司财务舞弊和欺诈阴谋中的责任,从法律的视角进行审查。学者与政府部门都加入了这一行列。其中,澳大利亚学者Baxt教授(1970)的《现代公司的审计师——19世纪的看家狗》,美国学者Fiflis教授(1975)的《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前沿问题》,美国会计师协会委托的独立委员会在(1978)发表的题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报告,结论和建议》的科恩报告,以及美国国会Melcafe委员会(1979)的调研报告——《增强上市公司及其审计师的责任》,在会计职业界和法律界都有很大影响。这些研究第一次揭示了在揭露公司财务舞弊问题上公众与会计职业界对会计师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认识,提出了公众与职业界对审计功能的“期望差距”。同时,Fiflis教授的文章还第一次展现了会计执业活动的两套基本行为准则——指导公司编制以及会计师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以及指导会计师具体审核财务报表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在法律上的尴尬地位。4.侵权法和公司治理结构。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发展的主战场又转移到侵权法中。这一时期也正是西方国家侵权法发展的巅峰时期。受产品责任法的发展,特别是无过错原则的鼓舞,更多的学者加入到主张扩大会计师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行列,(2)对旨在保护会计师免遭诉讼风潮的mtramare,规则展开了猛烈的批判,主张以产品责任为基础构建会计师的专业过失责任。加州上诉法院Wiener法官(1983)的《会计师过失性不实陈述之普通法责任》成为此前一系列研究的总结,也代表了这一时期普通法世界学者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态度。他们的理论最终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体现在JEBFasterners(3)、Rosenblum(4)等案件中。随之而来的是80年代中期普通法国家针对会计职业的诉讼爆炸,这是侵权法规则的变化与新一轮公司财务丑闻的爆发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急剧增长的诉讼以及责任保险市场的迅速萎缩,也凸显了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过于苛峻的一面,暴露出在这一问题上理想主义者的局限。于是,一些学者开始探索合理界定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边界,这种努力一直贯穿于整个90年代。不同学者采取了不同的研究进路。芝加哥大学Fiscal教授(1988)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了扩大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发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提高会计师的注意程度以及减少审计失败方面的局限性。康乃尔大学法学院John 教授(1988)对将会计师法律责任类比为产品责任的司法逻辑进行批判,指出侵权法改革中的工具主义倾向简单化地对待传统规则。一个当时不太引人注目,但如今看来更具生命力的理论进路——虽然没有直接对法院处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路。它最早由美国前SEc首席会计师Burton(1981)在《独立审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的变化》一文中提出,并由德国学者Ebke(1984)的《另辟蹊径:公司治理与独立审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比较法视角》一文给予了比较全面的阐述。Ebke指出,解决会计师法律责任困境的出路在于优化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个制度结构和法律环境,这需要立法者、证券市场监管者、公司管理层、会计职业界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公司治理结构的进路非常清晰地体现在此后会计职业的公关活动中,并逐渐被监管者或立法者所接受。1992年英国Caterbury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报告,美国2002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改革法案》(以下按国内的翻译简称为《奥克斯利法案》)都能发现它的影子。5.专家责任的研究框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国侵权法学者开始构筑的“专业人士法律责任”框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英国学者Rupert 与John (1982)以及与(1982)在80年代初分别出版的《专业过失》,他们的著作对普通法关于专业人士法律责任的案例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作为单独一章位列其中。当然,这一研究进路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主要是描述性的,而非研究性与建设性的。侵权法学者承认,由于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标准在近30年来随着会计职业编纂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和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的活动而逐渐明晰化,传统的法律标准,特别是侵权法抽象的“过失”或“合理注意”等概念的作用,以及法官在这个过程中的创造性角色,都已经大大弱化了。二、我国学者的研究综述与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确定法律责任一般原则。有关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中引申出来,也反映在《会计师法》具体条文中。然而,由于法律条文高度概括、抽象,也由于会计师执业活动作为一种专业服务的特点不为行外人熟知,因此,将法律原则机械适用于追究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导致实际运作中出现一些偏差。这不仅引发了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的矛盾,也促使会计界率先展开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1.会计界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最早见于上海财经大学谢荣教授(1994)的专著《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此时,我国年轻的会计师刚刚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责任的洗礼,原野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案、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案以及海南中水集团金融诈骗案等三大案件,导致为这些公司出具验资证明的会计师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8)谢荣教授讨论的主要是会计职业的核心业务——审计所蕴涵的义务与责任问题(谢文统称为“审计责任”)。他指出,审计责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审计责任包括审计职责与审计的法律责任,它应当以法律规则为依据。但是,对审计责任的界定必须有可靠的理论依据,如审计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审计工作的实施应具备哪些条件等?这就涉及到对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等理论问题的认识。谢文在研究西方审计实务,并对西方国家的法律责任规则进行概括介绍的基础上,指出审计职责范围问题是审计责任问题的最关键方面,并分别就审计责任与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建立我国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的一些构想。客观地说,谢文并非以会计师法律责任为研究对象,而是以责任问题为引子,讨论审计本身的一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但是,它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所特有的“专业性”色彩,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仅可以纳人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范畴,甚至可以说是我国会计界学者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的最有理论度的研究。此后,许多会计学者和专业人士从不同角度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毛岩亮的《民间审计责任研究》沿袭谢文的基本进路,对我国民间审计责任理论框架的建设提出了基本设想,李若山的《审计案例——国外审计诉讼案例》,编译了西方审计实务中的一些重大案件,着重从改进我国的审计实务和会计职业队伍建设的角度,揭示了这些案件所蕴涵的重要价值。这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进路,对于此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1998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京召开了“会计师法律责任研讨会”,就验资业务中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标准与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限额等问题广加讨论,在会计职业内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会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集结会议论文以及邀请法律界与会计职业界学者对典型案例所作的评析,出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一书,是迄今为止国内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最权威的文献。2.法学界的研究。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是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业务入手的。武汉中级法院方广海法官(1996)在《法学杂志》和《人民司法》上发表的《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是笔者所检索到的法律界人士最早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文章。刘燕(1998)的《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对立》,第一次对验资诉讼爆炸(5)中凸显的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的分歧和期望差距进行了剖析,引发了一些讨论。(6)刘正峰(1999)的《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提出了验资业务与审计业务下法律责任应有区别,主张对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归责原则。从2000年开始,受“琼民源”、“红光实业”等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表案件的刺激,法学界开始在“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下考察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如陈洁(1999)的《会计师因提供不实信息而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主要是审计业务,因此注册会计师基本执业方式——审计下的民事责任开始进入法律界的视野,出现了一些从传统民法理论的视角全面审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论文。刘桥(2000)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对注册会计师因审计业务而产生的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都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宋利国与曾宇熙(1999)的《中国内地与普通法地区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则以普通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则作为参照系,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个侧面进行观察。与此同时,一些民法学者在“专家责任”法律框架下也开始涉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会计师的高度注意义务等。(屈介民,1998)(张新宝,1998)这一专家责任的进路不仅成为此后学者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路径,(7)而且对司法实践部门产生较大的影响。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拟订《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草案),就采纳了“高度注意义务”等专家责任框架下的概念。三、对研究文献的一个简单总结归纳起来,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可以分为三方面,每一个方面在法律人的眼中可能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但它实质上触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方式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这些问题包括:1.第三人责任范围问题。第三人范围问题即注册会计师基于执业过程中的瑕疵,究竟应当对多大范围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结果是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书面文件。这些文件作为财务信息的载体具有无限复制与传播的可能性。当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过失而出具了有瑕疵的报告,是否需要对所有的信息使用人承担责任?还是仅仅对为审计服务支付了费用的客户负责?在司法实践,这个问题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规则逻辑框架的起点。近40年来,域外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的演变主要体现在这个领域,法学研究文献也主要集中这个问题上。在国内,习惯于大陆法系思维的学者往往把它简单地视为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定性问题。应当说,第三人责任范围问题并非单纯的赔偿范围或侵权责任性质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如何认识会计职业的社会定位。会计职业发现他们在这个问题上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一方面,为了提升职业的地位,需要不断强调审计以及其他服务对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整个社会所具有的价值;另一方面,为了减少现在的法律责任风险,又需要强调会计师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法庭内外,第三人范围问题都成为会计师的一个软肋。2.注册会计师执业过失的具体认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应当实行何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依据什么标准判断会计师执业行为中的过错,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抽象的“过失”概念还是会计职业所制订的技术规范?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逻辑范式和操作程序中,这个问题似乎主要是一个事实发现问题。但是,它实质上关乎如何认识会计职业的主要活动形式——审计的作用,直接指向对会计职业所确立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性质,特别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理解。3.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与报表使用人之间损失的因果联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是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有诸多因素影响着报表使用人在资本市场中的决策行为,财务信息、市场的波动、个人的风险偏好等等。法律上应当如何认为会计师执业过失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此相联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特别是审计,存在着对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多方面依赖。在这种关系下,会计师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才是公平合理的?在所有这些争议背后,又都隐含着同一个政策性问题:应当如何确定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又取决于如何认识公司财务审计这一制度配置的作用。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之间的权衡成为每一个试图踏入这个领域的研究人员不容回避的问题。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分歧至少在目前还无法消除。梳理这些分歧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影响,成为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一条主线。四、结语会计职业与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法律界之间的分歧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市场比较活跃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上的争议只是这种分歧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源在于对会计职业的基本活动方式——审计功能的不同认识。会计专业人士习惯于称之为“期望差距”(expectation gap),即公众期望会计职业扮演的角色与会计职业自己的认知以及专业能力之间存在的差距。尽管“期望差距”这一概念的出现只有20多年的时间,但是它所指涉的现象却贯穿着会计职业发展的始终,成为会计师职业100多年历程中一个永恒不变的心结。这就使得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并非一个会计职业制度建设中的附属性的或边缘性的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整个职业的生存空间。从历史源流来看,会计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与法律制度的运作之间有内生的、无法割断的联系。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追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会计职业在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各方面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争议也已经在很多方面刺激了法律制度的发展。然而,任何法律责任的追究只有公平合理,才可能为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也才能发挥责任制度所特有的行为制导、积极预防、利益平衡、道德评价等作用。(王卫国,2000)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则也不例外。如果其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一个社会所需要的职业的覆灭,无法不让人质疑这样的法律规则的合理性。笔者以为,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它必须兼顾会计师执业活动的制度价值与内在局限两个方面。过去40年间司法实践在合同相对人、已知第三人以及可预见之第三人等标准之间循环往复的变动表明,仅仅试图在会计师与公众之间寻求损失分配的公平合理是不现实的。必须把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在公司、会计师、报表使用人三方之间实现一种利益平衡。从这个意义上,2002年以来席卷西方国家的公司财务会计监管模式的改革,在改造会计职业的同时,力图重新塑造围绕着公司财务审计所发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可能是我们走出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困境的一条必由之路。
美丽华华
企业职工可以享受福利,而职工福利是什么?哪些不算是企业职工福利?企业可以正常发放哪些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除了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娱乐、健身、旅游等不得列为福利开支等。到底什么叫职工福利?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到底啥叫职工福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清晰界定,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如何规定,还不明确。但财政部、国税局等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对企业职工应享受到的福利做了有关描述。2009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但企业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都算在职工工资总额中,不能再纳入职工福利费。节日补助算不算福利?如果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是以货币形式发放,那就得算在工资总额中,是补贴的一部分。但如果是采用实物形式,比如节前给员工发一些米面油,应算在企业福利费开支里。对于节日补贴以购物卡形式发,目前还没有规定进行清楚的界定。但对职工来说,无论节日补贴列入工资还是列入福利费,都是企业正当支出。企业还可以正常发放哪些福利?《通知》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3.职工困难补助或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未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中的其他支出。另外,2014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哪些不算福利?娱乐、健身、旅游等都不得列为福利开支哪些福利不能发?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通知》提到,《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向全国各级工会明令通知,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请客送礼;不准用工会经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工会经费不能用于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职工福利费到底从哪来?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李若山解释,也就是福利费是从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里提取的,而且只要不超过14%这个上限,按规定这笔费用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以前很多企业福利为什么很高?首先是单列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只要不超过14%这个上限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其次是可以将职工福利费提前计提,年内去花,期末还能留余。这些方式都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成本,所以以前很多企业都开列比较高的福利费。”我省一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资深审计员说,2008年左右我国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改革,要求期末不能再留余,但仍保持14%这个上限比例。有无强制规定?职工福利不是硬性规定也非必须要为职工开支职工福利费并不是硬性规定,并不是企业必须要为职工开支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税务部门只规定了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上限是14%,但并没有规定下限。”上述资深审计员说,通过对很多企业的审计情况看,这些年,企业工资总额中用于职工福利费的比例普遍在下降。其主要原因是近些年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资基数在扩大,而且医保、养老这些都可以计提在税前扣除,这些项目的增加使得企业给员工的福利费支出比例相应减少。另外,财政部规定的福利项目中,像职工浴室、理发室、疗养院等福利设施,随着企业体制的多元化,越来越少了。该审计员认为,八项规定以来,一些企业减少了员工福利费的支出,对于过去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巧立名目开列福利费的情况,应进一步规范,但福利是企业对员工劳动的一种重要补偿方式,也是维系员工企业归属感和认同感的一种方式,不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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