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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考) (1)物流师(4-2级)、心理咨询师(3-2级)、理财规划师(3-2级)机考、秘书(2级)、 营销师(2-1级) 考试时间:上半年5月17日、下半年11月22日 说明:物流师、理财规划师、秘书(下午需考试),心理咨询师、营销师(考上午)。具体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2级)、理财规划师(3-2级)机考、项目管理师(4-2级)4-3机考、企业培训师(3-2级) 考试时间:上半年5月18日、下半年11月23日 说明: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二级(下午需考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4-3级、企业培训师(考上午)。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注:以上报名时间提前40天报名止,上半年考试约在3月30日、下半年考试约在9月30日。纸笔作答职业须带2B铅笔,具体参考2014全国鉴定考核方案。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省统考) 采购师(2-1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高级物流师(1级)、高级项目管理师(1级)、高级企业培训师(1级)、高级理财规划师(1级)、公共营养师(2-1级)、职业指导师(2-1级)、物业管理师(2-1级)、黄金投资分析师(2-1)、婚姻家庭咨询师(2-1)、室内设计师(2-1)、会展策划师(2-1级)、房地产策划师(2-1级)、企业文化师(2-1级)、信用管理师(2-1级) 考试时间:3月22日、7月19日、9月20日。 说明:国家己颁布职业标准都可以组织考试,具体见己颁布职业标准表。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技能操作考核 报名时间提前20天报名止:3月22日考试约在3月5日、7月19日考试约在6月30日、9月20日约在8月29日。 三、人社部(非统考各通用工种三、四、五级) 公共营养师、电子商务师、美容师、电子商务师、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美容师、模具工、汽车修理工、二手车评估师、数控车工、形象设计师、化妆师、物业管理师、维修电工、等(1000多个工种) 报名时间:每月第三个周六考试 报名时间:提前15天报名 芜湖职业资格考试更多信息可以咨询芜湖今日教育(芜湖市镜湖区金鼎大厦金鼎阁1901室)
散光女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华信整理转发]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1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准入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1 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32 导游资格 国家旅游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5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6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3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38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40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42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44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4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49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50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51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质检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52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5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5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5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6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58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杨大公主H
不是。2022年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名单(按姓名字母排序)。审计师考试全称为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中旬举行,报名时间约为4月上旬,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陳奕婷314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等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评审时间。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的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如遇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需要延期评审的,应在2022年12月15日前向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书面申请。 (二)考试时间。国家组织的考试,统一执行国家时间安排。省、市组织的“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职称考试,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 二、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1.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应当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已印发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我省标准条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贯通的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4.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统一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5.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重要参考。 6.对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通道。 7.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8.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定具体申报呈报时间和要求,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申报评审通知。申报人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二)审核要求 1.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打破档案、身份的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2.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调整 2022年度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新增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专业评委会,在经济系列高级评委会增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供应链管理评审专业,并对部分专业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及评审范围、权限进行动态调整(详见件2)。档案系列中初级实行“以考代评”,各级各部门不再组建相应层级评委会。翻译、船舶、民用航空系列和文学创作专业因申报人数较少,我省不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我厅出具委托函后统一委托评审。我省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不得委托评审。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见件3。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规定,我厅批复同意青岛、烟台、临沂、东营、威海等5市开发区(高新区),开展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物联网和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面向全省有特色专业职称需求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模式,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工程、经济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和基层职称、新型职业农民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已下放至设区的市;继续授权各设区的市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和副高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授权济南市、青岛市组建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设区的市组建的高评委和中评委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 五、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委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评审结果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由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专项行动 各设区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优化完善中小微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要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专项行动,完善评价标准,明确申报渠道,丰富评价方式,并制作政策“明白纸”和申报“流程图”,采取组织现场宣讲、开设网络课堂、推广“扫码”自学的方式,着力提高职称政策知晓率,优化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增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八、规范信息发布 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平台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等信息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确保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存在违规内容。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严禁在系统发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信息。要及时维护系统平台各栏目内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政策、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平台相应栏目发布。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职称申报评审收费应严格按《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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