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ettahjj
两种轮换形式的利弊分析 :审计轮换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事务所轮换,即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上市公司要更换聘任的事务所,二是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轮换,既对同一客户,事务所内部对相应负责的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按照一定的年限实行轮换。 对于采用定期地轮换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这种形式,其主要优点有(1)轮换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有利于 “后任” 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 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的错误与偏差。(2)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组织结构的复杂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导致审计错误的增加,有可能产生审计质量的下降的风险。而在内部轮换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有利于相互之间在审计业务上的沟通与协调,从而避免了轮换会计师事务所而带来的由于不熟悉审计客户而带来的风险;(3)轮换后,接任会计师和合伙人与 “前任”相比,可能更加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当然这种形式也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能解决的可能只是发现前任没有发现的问题,但事实上更多情况是注册会计师隐瞒问题,未向公众披露,因此,仅靠内部轮换可能无法解决独立问题。对事务所来说,如果真正轮换注册会计师矛口合伙人可能会增加成本, 为了保持相应的审计质量,轮换后为了让接任的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熟悉客户情况,制定并执行合适的审计程序,事务所只有延长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当年的外勤工作时间。这样,业务成本会因此而增加。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或不愿将高昂的审计转换成本消化,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提高每年的审计费用,上市公司的审计成本会因此而增加。 实施这一制度的好处是,首先,有利于从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审计角度定期对公司进行审视,由于定期轮换会计师事务所能使相关报表阅读者获得有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的审计报告,并且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风险机制不同、抽样审计的范围也不同,因而前后对比的审计报告也提高了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减少了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出具审计报告带来的审计惰性风险。其次,有利于在事实上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利于增加企业对异地会计师事务所需求,减少本地化审计的人为干扰因素。自前在上市公司的审计中,很大部分公司的审计都是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在被证监会处罚的涉嫌舞弊的公司中,只有4家聘任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折射出地方保护主义对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巨大负面影响。而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则可以增加雇佣外地事务所的机会,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同样,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首先,企业可能钻制度的空子,如企业找固定的几家事务所轮流为其审计,这是一种改头换面式的默契配合。其次,轮换制可能导致更多的审计失败案件,更多的事务所可能卷入诉讼案件。美国质量控制调查委员会曾发现,在审计师任期的开始两年内发生审计失败的概率是之后任期内发生审计失败的3倍。轮换制使更多注册会计师有更多的机会首次审计工作,加大了审计风险。再次,很难确定轮换的年限,太短则对会计师事务所不利,因为会提高审计成本,而太长又将失去此制度安排的预期要达到的效果。另外,事务所轮换制可能使上市公司用来“意见购买”,自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将自己的不良动机隐藏在制度安排的外衣下,使得投资者无法判断更换事务所的目的。在中国实施审计轮换制的思考: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当然不能照搬美国的做法,但《萨班斯—奥克莱斯》法案的规定对大家有极大的借鉴价值,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有效地推行审计轮换制,故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其一,提倡诚信教育。在审计市场环境方面,中国正处于转型的经济环境,有导致虚假泛滥的客观土壤,这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外部环境因素。在外部环境治理方面,必须大力提倡职业道德教育及在法制框架下的诚信。市场没有自发的诚信,只有在法制下的不得不有的诚信。若无诚信,则威慑性的执法可使违法者倾家荡产。建立轮换审计制就要考虑现有的市场状况,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关制约规定,以达到推动诚信服务的效果,在外部环境上创造提倡诚信的氛围来保障制度的实施。
爱尔兰咖啡啊
JOBS法案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内容:一是IPO“减负”:JOBS中有大量新的条款出台旨在为EGC公司(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IPO过程“减负”,并减轻其公开披露负担,同时使EGC得到更多的关注;二是非公开融资改革:JOBS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降低私人公司融资的规则限制,同时提高了私人公司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强制公开披露的门槛,并提出了新的公众小额集资(Crowdfunding)方案。 在JOBS法案中定义了“发展阶段的成长型公司”(Emerging GrowthCompanies,下文简称EGC公司),简化和降低了这类公司实施IPO和公开披露的相关要求和标准。JOBS法案对EGC的定义是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收入不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公司可以保持EGC资格,直到满足下面任何一个条件时,视为EGC资格的丧失:(1)公司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2)公司实施IPO五周年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3)公司在之前三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非可转债;(4)公司符合“large accelerated filer”(公司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开发行的股权价值的变动幅度超过7亿美元)。主要改革内容为:1.简化和优化EGC公司的IPO流程申请材料的要求降低。在JOBS出台之前,拟上市公司需要向SEC提交复杂的申请材料,其中需要提供公司在IPO之前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同时需要提供之前5年的经审计的特定财务指标报告,这些报告会引发高昂的审计费用。而改革之后,财务报告只需提供发行前两年的,而特定财务指标报告只需提供当年的,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公司准备申请材料的难度,另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审计费用。同时,JOBS责成SEC审阅S-K规则,尽可能减轻EGC公司在注册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负担,并要求SEC在审阅后出示关于改进S-K规则的报告。EGC公司被允许向SEC秘密递交IPO注册报告书。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美国公司向证监会递交IPO申请材料和注册报告书必须以公开形式进行。原来只有外国公司可以实施秘密递交。此次发布的JOBS法案,允许美国和外国的EGC公司向美国证监会秘密提交IPO注册说明书草稿以及后续修订稿,并在发行人进行路演之前至少21天向证监会公开递交。EGC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秘密递交程序,延迟公开对公司竞争不利或者对上市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并在秘密递交到公开递交的这段时间内,有计划地对各种事情做出一定安排。以往小型公司往往担心在IPO前敏感的财务信息和商业信息的公开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当IPO注册申请最终被否决的情况下。JOBS出台后,小型公司可以选择秘密递交,并当申请通过后再公开申请信息。这一政策有助于打消小型公司实施IPO的顾虑。需要说明的是,秘密递交是JOBS法案为EGC公司提供的一种可选择的权利,没有强制性,而当EGC公司选择了秘密递交的情况下,任何导致在申请信息公开前的信息泄露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无论这一行为主体是SEC职员还是EGC公司。允许拟上市公司与潜在投资者在IPO之前进行沟通。JOBS法案规定,在向证监会递交招股书之前或之后,EGC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可以与合格机构购买方(QIB)或被作为合格投资者的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交流,以判断此类投资者是否对拟议中的证券发行有兴趣。这一规定有助于EGC公司上市的承销与定价。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可能导致一个潜在风险,即不同的信息可能被发送给不同的投资者,并可能导致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等。放松投行对EGC公司研究报告的限制。根据JOBS法案之前的法律法规,主要影响投行基于EGC公司研究行为和研究报告发布的法规包括:参与公司IPO的投行禁止在IPO前发布研究报告;当发行价格确定后,投行研究员在发行后的40天内都不允许发布研究报告;在上市公司新股锁定期到期日前后的15天之内,不允许研究员发布研究报告。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规则用以保证投行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同时确保这些报告不能被投行用来招揽生意。JOBS法案推出后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现有的规则进行了修正,放松了投行对EGC公司进行研究和发布研究报告的限制:a)允许投行在EGC公司IPO和其他形式的发行前发布研究报告;b)要求FINRA废除关于禁止研究员、投行工作人员与EGC公司就IPO进行的三方会议;c)要求FINRA废除关于禁止特定时期(包括EGC的IPO和其他形式的发行前后,以及IPO股份解锁期前后)研究报告的发布。2. 减轻EGC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担从JOBS法案的内容上看,这部分的改革措施对EGC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主要包括:EGC公司无需提交审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证明报告。为防止上市公司舞弊欺诈,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质量,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法案第404(b)节要求公众公司管理层在年报中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报告,并要求这些公司的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进行认证和评价。这一要求的成本较高,据美国证监会2009年的调查,执行该条款的年平均费用大约是200万美元,这对于成长期的小型公司来说是沉重的负担。此次JOBS法案免除了新兴成长型公司履行这一条款的义务。降低高管薪酬的披露标准。JOBS法案降低EGC高管薪酬披露标准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降低了S-K规则中对公众公司高管薪酬的披露要求,二是豁免了Dodd-Frank法案中要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高管薪酬进行投票的义务。在JOBS法案出台之前,公众公司需要按照S-K规则的402条披露公司的高管薪酬信息,并出具研究报告。而高管名单包括CEO、CFO和其他三名主要行政人员。在JOBS法案中,EGC公司被认为是402条目中所定义的“小型披露公司”,从而减少一些披露信息,包括高管人员数目的减少和披露内容的减少。Dodd-Frank法案要求履行三项义务:a)召开股东大会就高管薪酬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内容包括:是否发给高管约定的薪酬;举行这个投票大会的频率以及是否给予高管以“黄金降落伞”;b)要求公司披露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此项规则SEC正在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实行。c)要求公司披露除CEO外其他员工的中位数薪酬、CEO薪酬以及这两个数的比率。此项规则SEC也在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实行。JOBS法案规定EGC公司目前可以豁免第一项,后两项则在SEC出台政策之后予以豁免。EGC公司无需按照GAAP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JOBS推出之前,美国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需要按照GAAP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鉴于GAAP会计准则的繁琐和财务报告编制的难度,此项改革措施减轻了EGC的信息披露负担。EGC公司豁免PCAOB的部分规定。根据JOBS法案第104节的规定,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要求强制轮换审计师事务所,或者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供关于发行人审计和财务报表的补充信息的任何规定,将不适用于EGC公司。该委员会在JOBS法案制定日之后通过的任何额外规定将不适用于EGC公司,除非SEC有特殊决定。无论对于审计事务所还是被审计公司来说,强制轮换都意味着承担更多的财务报表审计成本,尤其对于一个成长期的小型公司,审计师的轮转意味着公司要重新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让新的审计师熟悉公司的业务流程和适用的审计模型,JOBS法案的这项修订将极大地减轻企业负担。综上所述,在JOBS法案发布后,市场上认为对EGC公司最为利好的消息就是关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降低,据测算,在JOBS法案执行后,一个EGC公司年平均合规和信息披露费用将比改革前降低40%-50%,这其中还不包括对公司时间和人力成本的节省。因此,从现有信息来看,JOBS法案将会大大促进和鼓励符合EGC标准的公司实施IPO,重新实现与资本市场的高效对接。但是,SEC官员和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此次JOBS法案对EGC公司的监管放手力度过大,监管强度不够,主要反映在允许EGC公司与潜在投资者的事前沟通和放松对投行研究行为的限制上,认为如果不配合相应的监管手段,可能会导致比较严重的欺诈行为。鉴于JOBS法案很多措施的实施还需SEC完善规则,因此可以预期在以上两部分会有更完善的规则出台。 JOBS法案是一系列促进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的法案组合。除了放松EGC企业进行IPO的条件外,法案同样也包含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私人公司融资的改革措施,主要是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放松对网上小额融资、小额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另外,JOBS法案放松了部分私募发行注册豁免的限制条件,如,按照D条例针对认可投资者进行的私募发行和按照144A规则针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私募发行,扩大了中介参与范围,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推动这两类私募发行,但是对其他类型的私募发行不会造成较大影响。1.免除中介登记注册为经纪交易商(Broker-Dealer)的要求JOBS法案降低了RegulationD的非公开发行的限制,中介在交易平台上可以免除注册登记为经纪交易商,降低了中介参与私募发行的门槛,鼓励中介推动私募发行。具体来说,如果个人仅从事以下三种行为,在发行中可以无需登记为经纪交易商:(1)个人维持某种“平台或机制”,该平台或机制允许发行、销售、购买、谈判,一般劝诱或与Reg D发行类似的中介活动;(2)个人或其关联人共同投资RegD发行,或(3)个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与Reg D发行的辅助服务,例如尽职调查和文书准备。但是,为了防止中介不正当获利,JOBS法案规定如果中介要免除注册为经纪交易商,那么就不能从发行中获利。例如,(1)无法获得与RegD发行有关的购买或销售补偿;(2)无法获得或控制客户基金或在Reg D发行中购买或出售的证券;(3)无法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资格取消条件。该项豁免可能会首先应用于在线平台,如AngelList等,简化初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私人交易,并且无需缴纳手续费。但是,法案并没有对“平台或机制(platformor mechanism)”做出具体界定,有可能是电子系统,也有可能是面对面交流,因此其效果还有待检验。2. 准许中介在特定条件的私募发行进行一般劝诱和广泛宣传以前,在私募发行中不允许一般劝诱和广泛宣传,但是在SEC注册的公开发行中是允许的,这是私募发行和公开发行的重要区别之一。但是,JOBS法案放松了对私募发行宣传的限制,对认可投资者进行的RegulationD私募发行和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144A私募发行允许广泛宣传和一般劝诱(general solicitation)。这意味着,将来发行者或中介机构可能通过报纸、网络或电视进行公开宣传,只要购买者为认可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s)和合格机构购买者(QIB)。而且,这使得公司在公开发行的同时可以进行私募发行,而不必担心公开性的限制,可以更为灵活的选择融资方式,扩大了中介的经营范围。3.拓宽网上小额集资(CrowdFunding)的中介渠道JOBS法案拓宽了网上小额融资交易的中介渠道,定义了一个新的网上小额融资交易的中介机构—集资门户(FundingPortal),并对中介的资格和限制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规范融资行为,防止不正当交易损害公众和投资者利益。一方面,中介渠道仍然在SEC的监管下。集资门户需要在SEC登记,即使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登记注册为经纪交易商,也需要资金门户是一个注册的全国性交易证券协会的成员,或是接受SEC检查、执法或规则制定的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严格防止中介渠道因证券发行不正当获利。JOBS法案要求集资门户不能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不能招揽生意或交易,也不能给予雇员、代理商、招揽生意或销售证券的人补偿,更不能持有、管理或拥有投资者基金或证券及其他SEC的限制条件;同时又要求中介渠道在证券卖出21天前向SEC和潜在投资者发布发行者提供的所有信息,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和投资者教育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私人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与交易相关的欺诈,包括对发行公司高管证券法规执行情况的背景调查等向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有限披露投资风险。由此看来,JOBS法案虽然简化了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网上小额集资交易的注册程序,鼓励网上小额融资交易,降低中介机构参与交易的门槛,减少了发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同时也加强了对参与交易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并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监管职责,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对投资者的透明度和从事中介活动的规范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虽然美国新推出的JOBS法案放松了对小公司融资以及小额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但并没有放松对其监管,采取收放结合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小公司和初创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允许私募发行的中介机构在特定投资者范围内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则控制了融资总量的上限并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其次,美国的监管机构不断调整监管要求,以保持与时俱进,更好的满足企业小额融资的需求。例如,之前只有低于500万的小额公开发行才能享受简易注册,并且无需定期披露信息;由于额度太低,很少被公司采用。因此JOBS法案中,将免除注册的小额公开发行额度提高至5000万美元,同时也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并要求SEC每两年审议豁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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