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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供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使用。1~7页由被评审者填写,8~11页由人事组织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人事组织部门审核认可。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3.“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应写明掌握外语的读、写、听、及笔口译能力。4.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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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民族:要写全称。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期日。出生日期如有变动的,以组织批准的出生日期为准,末经组织批准的不能擅自更改出生日期。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标准工资:可不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具体时间按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填写。凡参加工作时间有变动的,以组织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参加工作时间。身体状况:根据本人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最高学历:①毕(肄、结)业时间:按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填写最高阶段的学历。研究生按博士、硕士、研究生班(结、肄)业填写。通过全国教育统考统招录取的党校研究生。亦按此填写。ⅰ凡是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干部管理学院等)或通过自学考试形式取得学历的,应具体写明,如“电大本科(专)科毕业””自学高考本(专)科毕业”等。ⅱ在各级党校函授毕(结、疑)业的,应填写“××党校本(专)函授毕(结、疑)业”。ⅲ各级党校培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作为学历填写。不得填写“相当××学历”。国家不承认的学历不得作为学历填写。②学校:填写规范的全称。学校合并或易名的,按现校名填写。③专业:按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填写,并填写全称。④学制:按毕业证书上注明的学制填写。⑤学位:填写在国内外获得的学位的具体名称,如“文学学士”“理学学士”等。⑥多学位的应同时填写。仅有学位而无学历的,只填写学位。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按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职称名称及日期填写。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填写申报时所从事的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按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上的时间及审批机关填写。现(兼)任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填写本人现(兼)任最高行政职务,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何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任何职;何时何地参加何种民主党派任何职务;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种职务有何社会兼职;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填写。学习培训经历:学习经历从上小学填起(包括参加工作后的专业学习、各类培训、国内外进修等)。工作经历填写:工作经历按工作部门和担任职务分段填写。工作经历不能间断,各段工作经历的起止时间要前后衔接。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间断的也要填写并加以说明。任现职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填写任现任职务前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业绩,不能置空。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登记:填写任现职以来所从事科研工作(项目、课题、成果等)。任现职以来完成的教学工作情况:按学期或学年逐项填写。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填写任现职以来出版的著作、论文、教材、报告等。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考试成绩填写职称外语及计算机的考试情况,如“日期:×年×月,考试种类:B类,考试科目: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组织考试单位:廊坊市职称考试中心”。其它考试类同。答辩情况评委会填写。”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及“单位推荐意见”栏中的“基层单位意见”:由申报者所在部门填写。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中国从1986年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共29个系列,各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高、初级又分为两档。”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内容是:①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②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③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是一种干部职务,它以聘用的形式被任命后,有一定的任期,仅在本单位内有效。实行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因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到别的单位或部门去任职,这样,就能够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他们的合理流动,打破旧的人才管理体制僵化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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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人事部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资格、中级(审计师)资格、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第三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第四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国家及地方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用)考务工作要求,组织好考务管理工作。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应当积极配合考试管理机构做好工作。第六条审计人员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获得。高级审计师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4号)办理。第七条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的要求,组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承办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在组建或充实、调整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等项工作中,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并经人事部门批准。第九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不得少于1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条推荐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对推荐对象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成果业绩、著作(译著)、论文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二)被推荐人应提交两名以上财经、审计专家的推荐意见,提交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业务报告,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三)所在单位对被推荐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被推荐人的学历、资历、成果业绩、实际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一)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合格者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和有效评审结果的产生,应按《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对所负责评议的被评审人写出评审意见,明确其是否具备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评审意见应当措辞严谨、评价适当、内容具体、文字简明;(四)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盖章)、评审委员会盖章(或按照人事〈职改〉部门有关规定完善评审手续)后,正式通知各推荐(委托)单位。第十二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平等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第十三条目前尚不具备组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审计师委托评审,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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