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神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 (199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5件规章:1、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1950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2、上海市伊斯兰教人民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牛羊免征屠宰税及放宽检验标准办法(1951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发布重要新闻与加强新闻报导的暂行办法(1951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4、上海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1952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5、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汽车申请报废暂行办法(1952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6、上海区港务管理局关于处理违反上海港航道秩序安全暂行罚则(1952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的补充决定(1952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8、上海市灭火机厂商管理暂行规则(1953年5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1953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1954年5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1、关于各单位向里弄组织了解情况的办法(1954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2、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财政局关于拾获遗失物品处理的暂行规定(1954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3、上海市木材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4、上海市公共道路上施工时期封闭及管制交通暂行规则(1955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15、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暂行规定(1955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16、上海市房地产税暂行稽征办法(1956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17、上海市企业工厂保健站设置中医业务暂行办法(195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18、上海市企业工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办法(195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19、上海市死病畜禽车运费及补助费核发办法(1957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0、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195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1、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暂行办法(195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试行)22、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1958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3、上海市工业企业消防组织暂行规定(1958年7月8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4、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规则(1962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5、上海市民办学校暂行办法(1962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6、上海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安排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的几点意见(1962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27、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28、上海市里弄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29、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里弄委员会协助推行行政业务工作的若干规定(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30、上海市工农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实施办法(1963年10月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31、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各单位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1964年3月11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32、上海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办法(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3、上海市机动车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4、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5、上海市行人、乘车人员和沿街居民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6、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自来水水源卫生防护暂行条例(1964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7、上海市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4日上海市经济计划委员会发布试行)38、上海市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6月30 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39、上海市管理城市道路桥梁暂行办法(196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40、上海市公共道路开掘路面管理试行办法(196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41、上海市各系统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42、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办法(1977年12月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转)43、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调整方案(1977年12月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转)4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1978年7月1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试行)45、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实施办法(1978年11月25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转)46、上海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助暂行办法(1979年8月28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47、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的通知(1979年11月1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发布)48、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1979年12月2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49、上海市地方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1980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50、小型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0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51、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52、上海市关于加强两轮摩托车和机踏两用车管理的规定(1981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53、关于处理本市财贸系统职工贪污盗窃行为的几项规定(1981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54、上海市医院实施两种医疗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1982年5月6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55、上海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2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56、上海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57、上海市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1983年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58、上海市工业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办法(1983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59、上海市郊县建筑企业承担市区建设任务的暂行规定(1983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6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的试行办法(1983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61、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198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行)6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华侨捐资举办公益事业的若干规定(198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63、关于本市国营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经济改革试行办法(1984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64、上海市利用外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198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行)65、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1984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66、上海市团体人寿保险办法(1985年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67、关于从本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1985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68、上海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69、上海市主要物资分配供应办法(1986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70、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1986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71、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86年5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试行)72、关于加强市区空关新建住宅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73、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7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0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7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买卖管理工作的批复(1986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76、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77、关于贯彻执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87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78、上海市制止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1987年10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79、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80、上海市婚前健康检查暂行办法(1987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81、上海市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商品住宅出售管理办法(1988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82、上海市新建新村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83、上海市抵押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84、上海市抵押外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布)85、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86、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1988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87、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88、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89、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0、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1、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92、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办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93、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5、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1988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96、上海市征兵工作惩处规定(1989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7、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98、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办法(1989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99、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00、上海市加强工业消费品和医药批发商业管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1、上海市饮料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1990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2、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3、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199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4、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5、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1991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06、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处理的意见(199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107、上海市继续鼓励发展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08、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9、上海市对外民间劳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10、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1993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111、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1993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12、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处罚办法(1993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13、上海市审计师事务所规定(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14、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1994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15、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1994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多肉小西瓜
一、建立和完善审计项目库,实现审计项目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全覆盖要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审计项目库。各级审计机关应对监管范围内的各业务领域审计项目进行全面的审计梳理和调查,将审计对象查列清楚,建立起全覆盖的审计项目库。(一)根据使用财政资金的一级预算单位明细,将预算单位按重要程度编入审计项目库,分为每年必审单位和3-5年轮审一次的单位,以实现对财政预算单位审计的全覆盖。(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管对象查列清楚,将领导干部按任职时间编入审计项目库,每年除根据组织部门的安排进行离任审计外,对达到一定任职年限的在任领导及时向组织部门提出任中审计的建议(年限可确定在3-5年)。这样每年在审计项目库中就能自然产生一批应进行任中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有利于实现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覆盖。(三)将审计监管范围内的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查列清楚,将上述单位按重要程度编入审计项目库,分3-5年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审计。这样每年在审计项目库中就能自然产生一批必审的企事业单位,有利于对这部分单位实现审计的全覆盖。(四)将审计监管范围内的一些专项资金(基金)查列清楚,按资金(基金)的类型编入审计项目库,按重要程度分3-5年进行一次审计或审计调查,有利于对这部分资金(基金)实现审计的全覆盖。(五)将其他渠道形成的审计项目(如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百姓关心的热点资金或问题、前年度取得较大成效的审计项目等)编入审计项目库,分轻重缓急编入年度审计计划或及时安排追加审计项目。二、整合审计人力资源,创新审计模式,最大限度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与审计领域的广泛性相比,审计机关的人力资源十分有限。以现有人力,在同一年度甚至三年内难以做到对审计对象轮审一遍。因此,要实现审计工作全覆盖,就必须在充分发挥现有审计资源的效力、提高审计效率的前提下,进一步整合审计人力资源、创新审计模式。(一)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在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达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一是审计机关要制定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的中长期审计计划,全覆盖所有审计监督对象,增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和连贯性,既要避免审计缺位又要避免重复审计,从而实现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全覆盖;二是充分调度好现有政府审计人员的力量,最大限度的完成审计项目计划,使政府审计达到最大效力。一方面,要在完善内部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淡化部门、专业限制,统一调配审计力量,采取组合审计、上下左右联动等审计方式,降低审计人力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考虑适当增加和充实审计人员,有效缓解人力资源紧张与工作任务繁多之间的矛盾。(二)创新审计模式,充分利用好财政投资评审的力量。审计机关要通过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审计再监督,从而实现对财政投入资金的审计监督全覆盖。一是审计机关督促财政部门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监督行为,扩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范围,逐步达到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的全覆盖。二是审计机关设立专职的财政投资评审审计处室,制定对财政投资评审质量的审计监督办法,每年按固定程序和比例对财政投资评审质量进行抽审,通过审计再监督实现对财政投入资金的全覆盖。(三)增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一是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必须经审计机关同意,从而增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支持和领导;二是探索派出政府审计干部挂职政府重要部门和大型国企集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模式(如向政府的融资平台派出政府审计干部挂职总审计师,向下属单位较多的国资委、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农业局等政府部门派出政府审计干部挂职审计处长),每三至四年为一期,定期调换,从而实现政府审计人员对政府重要部门和企业单位内部经济业务的审计全覆盖。(四)尝试审计业务外包,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专业作用。在最大限度整合国家审计内部项目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基础上,考虑尝试创新审计业务开展方式,即在建立有效核查机制的前提下,将审计业务外包给社会审计机构,寻求外部力量的专业支持,扩大一定时间周期内审计监督的作用面。
35号小祁
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的客观原因是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民间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它的产生要比官厅审计和内部审计晚,但其发展十分迅速。16世纪末期,地处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等国合伙企业的出现,需要委托他人经营贸易业务,这样便产生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需要有独立于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之外的人出面查证账目,民间审计应运而生,这可视为民间审计的萌芽。1581年在威尼斯创立了威尼斯会计协会。
相同:都是监督部门,相互补充,构成整个社会经济的监督体系。 不同: 1)审计主体不同,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内部审计是企业审计部门;社会审计是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计对象不同,国家审计的对象是党政机关、国企法人;内部审计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内部部门或领导;社会审计对象是除国家保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机构。 3)审计重点不同,国家审计重点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无贪污腐化、履行公职的尽责;内部审计重点是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关事项;社会审计也叫受托审计,重点是受托内容或项目。 4)结果处理不同,国家审计在指定范围公示,由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内部审计向企业管理层报告,由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社会审计向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或公众告知,只提审计意见,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
国家审计。 社会审计是我们指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代表是证书是CPA。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组成的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的审计。代表证书CIA。 国家审计是由 *** 组织的审计部门,主要是对国营企业 *** 部门的审计。中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是中国审计署组织考试颁发的。
风险导向型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开展风险为导向管理审计是内部审计必然之路
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三者之间,相互独立,服务于不同的审计对象和不同的审计目标,在不同审计领域中各司其职,相互不可替代,因此不存在主导和从属关系。同时三类审计机构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内审或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执行审计的时候,需要向内审部门了解情况,充分利用内审部门的工作,从而可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的效率和保证审计效果;内审执行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相关审计资料,以提高内审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总之,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之间,相互分工协作,共同构成我国的审计工作体系。
审计包括社会审计和 *** 审计,所以我就给您回答一下社会审计与 *** 审计的区别,拿央企的审计工作来举个例子,如下: 一、审计目标不同 审计目标是指在特定的环境背景下,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结果。 对社会审计而言,审计目标就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而对于 *** 审计而言,目标就不那么简单了。央企接受的 *** 审计大都是对其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其目标不仅包括确定领导人所在央企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还包括改进和加强 *** 对企业的监管提供服务,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正确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益。 所以, *** 审计目标所涉及的范畴要比社会审计更为广泛,不仅仅涉及财务方面的内容,而是一种人格化的审计,它通过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促进廉政建设,使企业更加注重内部控制与风险水平控制的测评,也使企业更有效、更健全的发展成长。 二、审计独立性程度不同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对审计成果的公信度有本质的影响,是审计工作的灵魂。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审计工作的委托关系是分不开的。 在央企的社会审计中,委托关系通常是企业股东委托管理层来管理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聘请外部第三方——即会计师事务所来对企业的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向股东公开(对于上市公司,要对全社会公开)。在这个过程中,审计工作的实施者是会计师事务所,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企业,决定其报酬的是央企的决策层,审计费用的支付是通过管理层,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即使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且无私的态度,也不能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程度上看被审计单位的“脸色”办事。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审计的独立性是有限制的。 在央企的 *** 审计中,委托关系通常是国家机关直接委托审计署对企业进行审计,审计署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 *** 审计报告,向国务院和全社会公开。在这个过程中,审计工作的实施者是审计署,作为 *** 机关,审计署不是追逐金钱利益的组织,也不会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考虑到审计署的绩效考评机制,每个审计人员都会尽力去发现更多问题。因此,审计署可以真正做到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相对于社会审计, *** 审计的独立性更强。 三、审计流程与方法不同 正是由于审计目标与独立性的差异,对于央企的社会审计与 *** 审计对央企的审计流程和方法也不尽相同。 在社会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有一套系统的审计流程,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流程延续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标准化的作业流程。其中,审计准备和审计实施是核心阶段,且审计准备阶段得出的结论决定着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在审计准备阶段,会计师事务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和所在行业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从而评估审计风险,根据审计风险的评价,制定审计计划、初步判断重要性水平,然后根据审计计划执行控制测试,测试之后制定实质性测试的具体计划;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会用审计软件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系统取出所需数据,基于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通过观察、询问、函证、分析性程序等方法搜集审计证据以得出审计结论。整个过程都有固定的套路和方法,审计人员只需按这固定的套路和方法执行,不需要太多主观思考,就可以顺利完成工作。 在 *** 审计中,整体来讲也有规范的流程,可简单理解为: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方案、获取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论、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归档。区别在于,每个阶段都需要审计人员有更多的主观思考,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而不是依固定的套路和方法。例如在执行审计方案、获取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的视野不能仅仅局限在财务报表上,还必须考虑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某些政策和法规,或者领导人没有正确决策等可能性,因此审计人员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复核其合规性、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决策合理性等等。 因此,在央企的社会审计中,审计人员要做的是履行所有的规范流程,虽然工作量大,但工作难度较低;而在央企的 *** 审计中,审计人员要做的是通过各种方法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这就需要敏锐的洞察力和强大的分析能力,工作难度较大。 四、审计方的权限不同 由于法律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包括且仅包括委托人在协议中承诺或授予的,在遇到现有权力不能支持审计人员进一步搜集审计证据的情况,审计人员只好考虑其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必要时进行披露,却不能深入彻底调查。 *** 审计机关拥有更多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包括报送资料权、调查取证权(含查询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检察权、提请协助权、移送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权等。其中,调查取证权在审计过程中作用重大。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中规定:“审计调查权,就是我国法律所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有关行政调查并予以取证的权力。为了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有权在审计过程中,对相关的事项以及在审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向相关个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相关个人和相关单位就必须协助并且尽力支持审计机关的工作,对于自身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需要及时有效的反映,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因此,如有需要,审计机关可以去银行查询被审计单位或嫌疑人的账户流水及相关凭证,可以去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或嫌疑人的证券交易账户,也可以去公安局等机关去查询嫌疑人的户籍资料,甚至还可以查询房屋产权资料等。 由于 *** 审计执行者的权限远远多于社会审计, *** 审计的深度和广度会远大于社会审计,所取得的审计成果通常更为显著。 五、审计成果与影响不同 在央企的社会审计中,主要审计成果就是向股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公允地发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意见,让相关人员了解真实的企业财务状况。股东可以根据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评价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成果,并为各项决策提供支持。 在央企的 *** 审计中,审计成果相当丰富。首先, *** 审计报告内容更加完整,不仅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问题,还包括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情况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企业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情况、领导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其次,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内幕交易等,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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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生,适合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理科生学基建审计比较好,同时男生学基建审计的话,就业前景很好的,女生就算了。 就业看你怎么看了,社会审计就是事务所的审计,程序化些,有CPA是很好进的。 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很多工作是很琐碎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有一些管理职责。 薪水而言,如果在事务所呆上几年,出来找个工作后薪水还是增加不少的,但做内审的一般需要对内部状况非常了解,需要慢慢沉淀,所以一般涨幅不是很大。当然,像事业单位的内审就出外了。
1、审计主体不同: 内部审计是企业审计部门 社会审计是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 2、法律依据和审计准则不同: 内部审计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 社会审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 3、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是单向独立,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仅与被审部门相对独立,是授权审计,授权单位为单位主要领导或其相应管理机构 社会审计是双向独立,独立于委托方及被审计单位,是委托审计,接收委托后实施 国家审计是双向独立,独立于授权单位及被审计单位,是授权审计,授权单位为同级国家及其相关管理机构 4、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是为单位内部管理服务,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减少管理风险为主要审计目标,是涵盖单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等 社会审计是为单位内部管理服务,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减少管理风险为主要审计目标,是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 国家审计是是对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是同级国家及其相关管理机构 5、审计取证权限不同: 内部审计是有审查处理权,但其内向服务性决定了其强制性和独立性较国家审计弱,其审查结论也没有社会审计的社会权威性高 社会审计是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 国家审计是有行政强制性,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 6、职责与作用不同: 内部审计是内部自我监督,只对本单位负责,内部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且不向外界公开 社会审计是社会监督,社会审计报告则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 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属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要对外公示 7、审计对象不同: 内部审计是企业或单位内部部门或领导 社会审计是除国家保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机构 国家审计是党政机关、国企法人 8、审计重点不同: 内部审计是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关事项 社会审计也叫受托审计,重点是受托内容或项目 国家审计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无**腐化、履行公职的尽责 9、结果处理不同: 内部审计是向企业管理层报告,由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审计是向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或公众告知,只提审计意见,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 国家审计是在指定范围公示,由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10、服务对象不同: 内部审计是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其相应管理层 社会审计是委托单位: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 国家审计是集中在单位财务流程及与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控制方面 11、相同点: 都是监督部门,相互补充,构成整个社会经济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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