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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球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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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菲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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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简介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原则有以下三项:一是回避原则。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是保密原则。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三是受法律保护原则。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编辑本段职责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1、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在组织内部应做的工作 提升审计职业形象,要从每个审计人员制定自身的工作计划做起,在组织内开展的活动有助于审计人员与客户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和改变外界对审计的认识。 1.制定审计任务说明书 审计任务说明书不仅应是审计部门的工作指导方针,而且还要作为市场开发的工具。一个有效的审计任务说明书一方面制定了该部门的组织目标,为管理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参考,同时它是一个推动内部审计成为该组织的重要资源的机会。因此,它应该起到向外界传递审计部门是确保组织获得成功的这种重要信息的作用。 2.消除审计程序的神秘色彩 客户对他们所不理解的东西常常感到不安,因此,他们可能并不重视未向他们作全面说明的审计活动的价值。为了减少对审计认识的混淆和错误观念,可以制订一种清晰讲解审计如何开展工作的白皮书。 这个白皮书应当提供详实的审计程序说明,包括制定审计时间计划,审计目标,解决冲突的程序,以及审计协议授予审计权的说明。流程图和形象化的说明便于举例说明审计概念和程序。除此之外,你也许想既评审潜在的利益,又阐述客户对审计结果的期待。一旦客户了解有关审计的作用、职责和工作程序,他们更有可能将审计看作是积极、富有建设性的行动。白皮书作为一种增益型工具,可以通过增强与客户间的合作提高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3.建设一个内部局域网的网页 局域网系统在与客户的沟通上不仅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平台,而且推动审计服务的发展。内部审计师能利用公司的局域网向客户提供其使用信息的便利渠道,诸如审计部门的任务说明书和白皮书,公布的审计信息,职员简历,以及可在因特网上获取的其他审计资源。 在众多的网页内容中,第一银行审计小组在其局域网网页上提供了该部门的服务说明,其中包括有关规章和如何遵循的评论,研究报告、对有关政策与程序的评价等。除此之外,该网站以编制审计工作程序表为特色,列出了每次审计任务的暂定期限,允许管理部门用PDF(电子文本)格式浏览以往公布的审计报告。网站还包括设置了5个问题的趣味性测验,测验来访者对银行政策、审计程序、法律法规问题的知识。这种趣味性、互动式的网页有助于增进客户对网站内容的兴趣而且刺激用户登录和回访网站的次数。 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工作,第一银行审计小组的局域网将增加从审计事后调查中了解到的客户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正确经验,这样可以让全公司的人看一看审计服务如何使其同事获得好处。总之,审计部门将竭力加强网站建设的特色,强调审计部门在该组织中不容忽视的作用并展示其成功的记录。 4.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 与客户发展牢固关系的最佳时机是在审计期间,但不仅仅局限于审计期间,当你开始与他们认识时,通过简单的手势,比方说传看新闻报导或法规信息,都有助于与客户保持联络,建立信任的基础。审计成果既帮助客户们避免了风险,又使客户重视在掌握情况时所得到的审计部门的帮助。 审计过程中,你或许也想对业务执行部门的工作程序进行考察,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客户的工作和掌握自上次审查以来已知情况的变化。另外,如果公司的政策允许,偶尔带客户们出去吃顿午餐,以保持并增进与客户关系的发展。假如时间有限,一封简单的电子邮件或打个电话也可以帮助保持打通关系的渠道。 5.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业务,虽然只是在最近才获得专业的广泛认可,但许多有效率的从业者在完成他们的本职工作后,一直在担当着风险与控制的评估员。这样的审计人员大概已经注意到咨询服务不仅有助于确保审计功能的增值,而且有助于树立更积极的职业形象。咨询服务使审计师赢得了客户对审计的认可,而且鼓励客户将审计视为改进业务程序的一种方法。 6.寻找一种可以双赢的审计结果 严格审核一下你部门提交审计结果的方法,再确定审计程序的重点是否无谓地放在了组织管理上而不是放在问题上?尽管你不能将你的审计结果降到最低程度,或者也不能忽视你对报告的准确性应该尽到的责任,但许多审计却出具了不尊重客户的审计意见,混淆了审计自身与管理部门的界限。 应将重点从对问题的鉴别上转移出来,把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结果的会议作为一种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机会。如果可能的话,利用你的专业知识在工作碰头会议或审计结束交换意见的会上制定一个能解决审计事项的行动计划。这项计划在总体上应事先预测到管理部门对审计结论的反应,以便于把结论披露出来的问题转变成一种积极改进的步骤,而不是连珠炮似的批评。这项计划还可缩短追查问题所需要的时间,这将有助于将常常对审计师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损害行为降到最低程度。把审计结论当作一次解决问题的机会,这将鼓励客户开始把审计作为“教练”而不是“警察”来对待,管理部门也会及时地开始评估审计过程,看它是如何真正地设计成用来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的。 就地行动 要改变对审计的消极认识还要做很多工作,这些工作不能仅限于组织内部。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在业内开展教育活动,纠正人们对审计专业有关的错误观念。 7.到地方院校去进行宣讲 大学教授通常很重视专业人员到课堂上向学生们传授有关他们专业领域中的知识和分享从真实世界的视角得出的观点和经验。审计师可志愿讲授会计或商务课程,以帮助在校学生认识有关审计专业的真实性质和价值。 学生们应该认识到,尽管内部审计有一定之规,但审计师并不是“一名小计算员或公司的警卫”。要抓住这个可以澄清错误观念的机会,向学生们说明审计工作是一项充满活力,富有挑战性的专业,这项专业为从业人员的成长和回报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告诉学生们,审计师通过风险管理、对财务资料真实性的审计和咨询活动向组织提供十分重要的服务。 还必须提及审计师在预防和检查舞弊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对用于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的审计技术的描述,调查取证的故事和对防范舞弊的技术方法的讨论,多半将会引起学生们的好奇心。 讲讲信息安全审计也能吸引学生们,当今的大学生很注意有关技术方面的职业,你也可以谈论近期引人关注的大公司,例如世通公司和安然公司的财务丑闻引发的灾难,解释强大的审计部门怎样才能帮助企业,确保这种情况不会在其他公司再度出现。 对于那些热衷涉足于审计行业或想要更深入地了解审计专业的学生们,别忘了给他们带上你参加当地内部审计师协会会议的免费入场券。除了帮助学生们转变对审计的感性认识之外,你所做的努力可以激发起学生们对审计专业的兴趣,并激励这些未来的毕业生加入到这个领域。 8.加入到你的地方同业小组中去 虽然你可能已经加入了内部审计师协会,但你是否还考虑参加地方分会或支会,既使你没有太多的时间为它做出你的贡献,通常各级组织需要来自不同层次的人尽义务。 对于审计专业发展来说,内部审计师协会一直是强有力的支持者,地方分支机构也在频繁地开展各种活动,为提升审计职业的形象做各种的努力。给这项事业提供支持可以使你在改变观念和增长见识上发挥作用。一个强有力的地方内审协会对你的同事来说意义重大,它传递了这样的信息,那就是内部审计师们是有一个尽职尽责的职业团体的,他们渴望以高标准实践审计业务,按正确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主观标准提出审计建议。 9.向有关栏目编辑写稿 地方报纸为倡导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讨论园地。审计师能利用读者反馈给编辑的来信或“来稿选登”栏目来讨论当前行业内的新闻或内部审计发展的前景趋势。例如,下一次可能见诸于报端的有关大公司破产,舞弊或有可疑的会计实务,写一写论述当前组织中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审计是解决大公司不法行为的职能的一部分,以这个角度作为起点讨论审计工作提升组织的重要价值和审计在确保组织经营活动获得成功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由于公众一般并不了解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是两个单独的专业,所以你还需要向他们解释这两者之间的差别。要让读者清楚,内部审计工作不仅仅是关注会计和财务问题——这是外界普遍性的错误观念,从审计工作的范围来看,这个专业实际上涉及到该组织全部的经营活动。 你可能还要强调,那些投资于公司的股东,他们需要一个强大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协助他们保护其投资。要着重强调这一点,如果投资人不要求改变这种状态,世通公司和安然公司的财务风险将会再次出现在他们身上。 10.时刻宣传审计 改变公众对审计专业的认识并不总是要求刻意设置环境场合,每天办公室外的合作活动就是一个消除错误观念和教育公众的合适平台。例如,下一次某人问你从事何种工作时,你不能仅仅草率地应付一下,然后马上就转变话题。相反,你要花点时间解释你的工作并详细说明审计在该组织中的作用。介绍一些常识,然后将话题转到阐述审计工作的真正功能和增值性。你不必街头演说,只要摆出事实,说明审计人员对该组织所做的许多积极的贡献,和他们对于现代经营活动不断增长的重要意义。听众将会意识到你的意愿就是帮助他们理解审计工作,甚至通过他们将这种信息传递给其他人,使你的信息呈现几何级数的增加,扩大宣传的范围。所以决不可低估口头工作的市场潜力。

如何证明审计师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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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丁00144

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①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两部法律规范。《注册会计师法》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个条文,即第 21条和第42条。第21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项目的财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第3款规定:“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责任的总括规定。该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的“本法规定”主要是指第21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具体法定义务的规定。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具体有: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等。 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对审计师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责任的性质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②中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先后经历了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原则等阶段。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独立审计服务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职业活动,如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没有专业知识的外部第三方证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存在过错,无异于要求第三方再执行一次审计,这一要求从社会成本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审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其核心仍然是对过错的认定,它与过错责任差异在于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强化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约束的途径 规范审计收费行为的关键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约束。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涉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的问题,既要从立法角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要从司法角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要完善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要增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使法律责任约束的威慑力真正具有执行的基础。而为了防止“严刑峻法”可能导致的行业萎缩效应,应积极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渠道。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界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开始为公众向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创造条件,并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③。但是,在追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政策法规的支持。 首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范围的确定。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未对“第三方”的范围作出界定,也未区分欺诈与过失,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与虚假审计报告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向注册会计师提出索赔的请求。尽管从法规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非常重,但现实情况却恰好相反。司法机构对证券诉讼一直都持消极态度,并对投资者向注册会计师提起的索赔诉讼制造了很多的诉讼程序上的障碍,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实际面临的诉讼威胁很小。 其次,可选择的诉讼形式。由于证券交易民事纠纷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人数总多,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主要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④。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虚假陈述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人数众多,且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单一的,投资人不可能起诉完全相同的被告;同时,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及其损失进行登记和计算,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对权利人进行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入诉讼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对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讼采取原告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是符合人民法院现有条件和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有学者提出,创造条件,引入集团诉讼形式,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不断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在审计诉讼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往往是极富争议且难以认定的问题。一般来讲,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为有过错,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注册会计师应有的注意义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或执业规则是“公认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的完善与否也制约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大小。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既可以通过直接的对审计过程产生影响,提高独立审计的质量;又可以通过间接的对事后法律责任的追究,提高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谨慎程度。 另外,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也是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由于法院处理审计诉讼时一般采取过错推定以及举证倒置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诉讼提出有力的抗辩,只有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才能起到合理抗辩的作用,才能使注册会计师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法官所确认的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标准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他们会通过法院判决来主动地推动审计准则的演进。因此,审计职业团体应该积极的完善独立审计准则,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要求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遍以有限责任形式从业。他们往往以 30 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从事着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资产的独立审计业务。这显然是一种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表现,使得法律责任约束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必须提高有证券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以确保其有经济实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的改进方法有两种:第一,提高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标准,特别是具有资格执行上市公司独立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以注册资本形式,保证可抵押性资产在事务所总资产中的比重,提高事务所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第二,创造适当的条件,积极推行事务所的合伙制改革。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合伙人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动机,会更加勤勉的从事独立审计活动。因此,合伙制是一种强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四)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机制 对资本市场投资者来说,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审计服务具有了提供保险服务的功能,一旦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遭受投资损失,投资者就有机会从注册会计师处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由于法院认定的注册会计师应负有的注意义务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注册会计师对自身无过错或无过失的证明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的阻扰,有时候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承担预期外的风险赔偿责任。如何分散转移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很普遍的责任保险却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⑤,如果没有责任保险,事务所可能因为畏惧法律赔偿风险而拒绝为高风险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或退出高风险审计领域,由此遭受损失的将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从长远来看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将为此受损。但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比例低于 30%。例如在北京的 236 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 70 家左右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还不足 30%⑥。因此,有必要创造条件,推广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一个可靠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重的负面影响 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是否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越重越好呢?当然不是。因为过重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高、审计服务量的减少,以及社会成本的提高。而美国的历史经验则为我们的理论分析提供了实践证据。 美国司法界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一个目的在于,发挥法律责任的约束功能,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注意程度,减少虚假信息的出现。厄尔马斯规则认为,审计报告主要是为其客户的利益而准备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只是偶尔、附带地受益。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变化,资本市场的运作越来越依赖会计信息,到了六七十年代,没有人再坚持注册会计师只对其客户负责,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股东、债权人、政府机构、潜在投资者和广大公众承担责任,而且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也认可了这一责任。 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二个目的在于,实现有效的风险损失分担,因为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提高收费等方式向社会分摊责任成本。支持厄尔马斯规则的最有力的理由是,将注册会计师曝露在对公众的不确定责任中,会危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存。《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后,当时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领袖George 就曾提出抗辩:“我不能相信这项法律是公正的,或者长期有效。它精心设计了一个证券购买者从其他非交易关系人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补偿的可能,而这种可能也许只是因为在他决定购买股票时,存在着一些当时他并不知道的文件或根本没有看过的报表,且报表中恰巧存在错漏。而我们对此将承担的损失赔偿则是无法估计的。”但是在1968年的腊斯克·伐科特斯诉莱维因(Rush Factors Ins v. Levin)案中,法官对厄尔马斯规则及限制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倾向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要无辜的信赖方被迫承担起证明会计师渎职的沉重的举证责任?他们可以把责任保险的成本转移给客户,由其客户最终将成本转移给全体公众消费者。最后,运用可预见性规则难道不能提高会计界的谨慎和技术水平吗?” 在这种商业环境背景和思维模式下,基于上述目的扩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的意见很快就得到很多人士的支持。但是,注册会计师第三方责任范围扩张后,却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第一,大量出现的审计诉讼案件和不断攀升的审计索赔数额,并没有能够减少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行为,虚假或有错误的财务信息依然在资本市场泛滥,审计失败时常发生。第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审计质量来应对诉讼危机,而是采取消极的防御性策略,以减少甚至撤出高风险服务领域、大幅提高审计收费来应对审计诉讼。第三,在保险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保费越来越高,在美国甚至一度出现了“保险危机”⑦,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竟然无法以可负担得起的价格购买到责任保险。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一份调查报告8显示,美国“六大”以外的会计事务所面临的索赔额在 1987 年到 1991 年间增长了2/3,责任保险费自 1985 年到 1991 年增长了300%,而且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也大幅提高了,1985 年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4.2万美元,而 1991 年的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24 万美元,几乎是 1985 年的六倍。在如此沉重的保费负担下,有 40%的事务所被迫选择在不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执业。第四,在损失赔偿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和滥诉的局面,法院里向注册会计师索赔的案件堆积如山,许多法官终日忙碌也无法应付,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在90年代,普通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都出现了态度的转变,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范围呈收缩的势态。也说明只有适当的法律责任约束才能够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用,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过轻的法律责任或过重的法律责任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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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zhe2013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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