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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年也报了审计师考试,审计师作为一个职称,考过了只是多个证的作用,企业里面基本没用,不会因此调高工资。我报考审计师就是为了拿到证后报考中级会计职称,中级职称报名需要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而我从业证取得的迟,报不了中级会计职称,但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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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有关于工程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立项及执行情况。主要审查:(1)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2)项目建设是否按基建程序进行;(3)是否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随意超标准或超概算建设的行为;(4)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及资金拔付与使用情况;(5)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执行;(6)是否按规定留足工程尾款与质保金,是否有挪用资金问题。2、项目投资的建设成本。主要审核工程竣工图是否与实物相符,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费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乱计或虚列成本等问题,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高套定额取费等。3、审查工程 “五制”执行情况。特别是工程施工、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合同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进行,是否合规、有效。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审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虚交资产或账外资产等问题。5、投资效益情况。评审投资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营销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项目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注册审计师的法定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两大领域:为审计业务,是主要业务领域,包括: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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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是专门从事检查并进一步证实公司会计账目和报告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专业人员。审计师主要工作有:对审计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检讨组织的运作程序及方法以评估其效率及效益;履行审计(遵行审计);评估组织是否遵守由更高权力机构所订的程序、守则或规条;对财务报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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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审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审计工作的管理机关为各级审计机关。第三条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审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第四条成立审计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章程;(二)办公场所;(三)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五)法定代表人。第五条成立审计事务所,应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审计机关审查批准。经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第六条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包括:(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编制内的人员;(二)聘请的离退休专业人员;(三)招收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审计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审计事务所兼职。第七条审计事务所业务人员的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业务:(一)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二)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三)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四)基建工程预、决算的验证;(五)建帐建制,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六)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七)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八)担任审计、会计咨询顾问。第九条审计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证业务,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办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审计事务所根据政府的规定,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审计事项。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应出具委托书或者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向委托方收费。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经物价部门批准。国家另有统一规定的项目,按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授予审计事务所下列权限:(一)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帐目、文件、资料,核查资财;(二)参加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索取证明材料。其他委托人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应在委托书或书面协议中约定有关查阅帐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第十四条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委托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委托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或者鉴定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有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委托事项的。第十五条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秘密。第十六条业务办理完毕,审计事务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真实资料,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纪行为,应当在报告中提出。必要时,有权拒绝出具报告。第十七条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应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论和决定,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作出。第十八条审计机关负责社会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制订或者审批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制度、办法,监督检查审计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和财务收支。第十九条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业务开展、财务收支、法定代表人变动等情况,以及社会审计工作的有关资料,审计事务所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报告、报送。第二十条审计事务所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纳税,纳税有困难需要申请减免的,应当按税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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