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4568
一、性质不同
1、社会工作者,是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一种针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能力甄别的级别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由国家认定的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分为助理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高级社会工作者三个级别。
2、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选拔程序被各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录用的。并在以自然居住小区为基本服务区域,为居住在小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与其他公益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两者报考条件不同
1、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条件:
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③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④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社区工作者因考试由各地区自行组织故报名条件会因各地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条件可查看所在地区人事考试中心。
三、考试科目不同
1、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2、社区工作者笔试:基本理论政策、时事政治、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写作四部分。(以各省区招录公告公布为准!)
三、分数线不同
1、社会工作者考试100分满分,60分及格。参加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社会工作者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社区工作者笔试满分150分,每次考试后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按照一定比例、笔试分数从高到低分别确定各街道(地区)办事处、镇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扩展资料:
两者联系:
1、应聘加分政策
社区工作者隶属于国家民政局,是国家为推动城市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岗位,以自然居住小区为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活跃在我国社区建设工作第一线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是专门从事中国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
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会对你应聘社区工作者岗位有加分政策。各地政策不同,一般是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加10分。
2、工资加薪奖励
根据《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组成。另外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可享有100元到200元不等的职业水平补贴。
3、积分落户政策
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执行人保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薪酬制度。按照规定享受积分落户、保障房申请等相关优惠政策。
4、持证上岗要求
在近两年的各省市社区的青少年矫正工作,戒毒事务所,社区敬老院自愿者协会工作的招聘公告内,对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同时也使的社区工作越来越专业化、正规化。目前,在全国内,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山东等各省对社会工作者这个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在加强认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工作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区工作者
茵为有你
社区工作者不属于公务员,工作一般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等社区组织,目前来说,没有编制,一般的社区都是实行聘任制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也可以离职,对以后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编没有任何影响。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选拔程序被各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录用的,并在以自然居住小区为基本服务区域,为居住在小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与其他公益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隶属于国家民政局,是国家为推动城市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岗位,以自然居住小区为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活跃在我国社区建设工作第一线的社会 工作者队伍,是专门从事中国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的劳务性质社会工作者主要采取的是签订合同的制度,大多数的地区会与劳务市场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社会工作者属于劳务派遣的形式,当地的民政部门会为社会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等。社区工作者除了获取自己的工资报酬之外,还会享受生活补贴、岗位补贴以及考核奖金等等。社会工作者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和街道部门负责管理的工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能力选择适合的自己的工作岗位。大多数的社会工作者会选择在社区居委会、慈善机构、民政部门、社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工作单位工作。主要是为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服务。目前来说社会工作者并没有编制,但是社会工作者也在逐渐的向民政部门的方向发展,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范围比较广。很多地区的社会工作者工作内容,逐渐的向教育和卫生方向过度,就业面在逐渐的扩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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