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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淡淡小雨
首页 > 社会工作者证 > 淮南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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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童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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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工单位)招用季节工、临时性用工、劳务工、农民工(以下统称临时工)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受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建设、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招用临时工:(一)持本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招工简章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登记;(二)进入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三)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录用手续,并为招用的农村和外地临时工办理《淮南市务工许可证》。第六条成建制的农村和外地建筑施工队,凭建筑管理部门审批承包工程的文件,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核发《淮南市务工许可证》,办理用工手续。成建制的劳务队,承包劳务项目,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手续,核发《淮南市务工许可证》。第七条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年满18周岁。(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须持《待业证》;本市农村的,须持乡以上政府证明;外地劳动力进本市务工的,须持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卡》。(三)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四)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第八条用工单位或民办劳务中介机构印发招工或招聘简单以及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刊播招聘启事的,必须经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签章备案。第九条《淮南市务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须报经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验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条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应当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补刑或劳动教养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二)临时工参军、升学的。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因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发给临时工1-3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二)自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为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金;临时工是城市户口的,必须同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三)对临时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厂规厂纪及安全教育;(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管理费;(五)负责临时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临时工的月工资待遇,参照同等条件下同工种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待遇,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商定。第十七条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的,其有关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第十八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长短确定。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的,停工医疗期限为3个月;满6个月不满1年的,停工医疗期限为2个月;不满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限为1个月。在停工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发给临时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0%的生活费,病愈或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使用时间长短一次性发给1-3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单位应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相当于临时工本人3-6个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淮南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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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ile2002

公益性岗位一类是社会公益性岗位,二类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二类:一类是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及经地州市政府确定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二类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经地州市政府审定,允许在社区内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淮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四)失地(失林)人员;(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第十四条规定: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信息。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三)考察聘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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