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13先生
自信是人做事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但自信过度往往导致刚愎自用,听不进良言相劝,是导致做事失败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过度自信,重点放在过度上,是许多人在社交活动或者做事情面临抉择时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表现。 一般认为,成功人士往往因为以前成功的光环效果而过度自信;专家因为在某方面拥有长时间知识及经验的积累,经常表现为过度自信。但在现实生活中,普通人也经常表现出过度自信的心理现象。 一,为什么会过度自信? ①成功人士或者有能力的人,往往表现出过度自信。因为以前的成功经历,带给自己一种自信的心理优势,对自己的能力面对新问题的挑战并且继续取得成功充满信心。 ②固定型心态,沉浸在自己以往成就中对自己能力的自信;一般人往往过分高估自己的能力,超出平均效应;因此在面对新问题需要抉择决策的时候,表现出对自己能力的过度自信; ③现实中,能力不足也往往会助长过分自信 计划谬误, 股票经纪人过分自信, 政治过分自信:因为我对,所以你错了。 为什么不能认错,错了也不承认? ④确认性偏好,confirmation bias; 在现实中,寻找符合自己先入为主偏好的例证,而忽视那些显而易见不利于自己偏见的证据;美国侵略伊拉克的例子,化学生物武器 二,过度自信的危害 先入为主,带有成见或者偏见,不能不能清醒认识自己,影响对现实的正确判断,因而不能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选择。 过分自信,会因为衍生出不自主的傲慢让自己在做事过程中变成孤家寡人,无人伸出援手。 三,过分自信的救济之道: ①feedback 及时的反馈,能够给开始时候的过度自信浇上一瓶清凉剂,让人看清当下的现实。 ②分解任务 通过对任务进行解构变成一个个阶段性子任务的同时,对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资源瓶颈等约束性条件有了清醒认识,从而打破盲目自信,开始建设性的工作建构。 ③逆向思维 当代社会节奏越来越快,令人身心都跟不上变化的速度。这种变化带来的是巨大的不确定性和身体的不适应、能力的不足。应该主动有本领恐慌的意识,去思考为什么老方法不工作不灵光了?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必须有主动放弃过分自信也就是盲目自信的意识,把每一件撞到面前的事情都当做是戒慎恐惧的大事去认真对待,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如临大敌,然后才是慎重初战每战必胜。 每次的置之死地而后生,才构成了常胜将军的征程。 ④旁观者清 要学会利用周围的不同声音,来打破盲目自信,为自己做出理性决策当做一个矫正器,一个狙击步枪的检验。 因为旁观者,不带有偏见成见,所以往往客观务实。 ⑤全方位考虑其他选择 把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都尽可能考虑到,而不是一开始就顺着自己固有的决策路径,走向路径依赖的老路子。 “见路不走”,应该为“现路不走”,也就是不走寻常路的意思。因为大多数人看见的路,走的路,已经没有机会而言,只有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才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效用。 克服决策时的过度自信,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kokomi0827
一、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正确判断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他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汽车撞死,该汽车司机就不负刑事责任。可见,合理信赖并非轻信能够避免。换言之,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时,就不得认定为过失犯罪。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是:行为人信赖他人将实施适当行为,而且这种信赖是合理的;存在着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具体状况或条件,而且自己的行为不违法。第二,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危险行为明显增多;许多危险行为不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对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与有用性;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造成了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到了试验失败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以慎重态度从事科学实验,即使试验失败带来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凡是遵循了行为规则的,就不得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第三,不能将不可避免的结果认定为因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对此显然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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