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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东区民政局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包括: 1、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社区党员大会(社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从事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专职人员;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 3、通过招聘,在社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社会工作者。没有被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聘用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进行,由区东民政局适时统筹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为一个届期。 第五条换届时,对上一届的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聘用;届期期间,新补充的社区工作者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 第六条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 1、提出考核聘用申请。个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请,经所在街道审核同意后,报东区区民政局审批; 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及街道(镇)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参会的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民主推荐。主要考察考核对象能否继续胜任社区工作者岗位,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过半的不再聘用;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6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不再聘用。 3、决定考核聘用对象。由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和测评情况,集体讨论是否聘用。 4、公示。在聘用对象所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东区民政局审批,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考试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社区工作,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原则上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八条考试聘用社区工作者必须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第九条通过公开考试,并依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员,由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东区民政局统筹安排,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细则由街道(镇)自行制定并报东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街道(镇)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补贴的发放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的优秀等次不超过本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 1、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 2、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3、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 4、其他人员。 参会的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第十四条街道(镇)应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胜任并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6、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 8、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第四章报酬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在区财政中列支,其年人均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换届当年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届期内保持不变,采取“基本报酬+绩效补贴”的方式发放,其中基本报酬占70%,绩效补贴占30%。 第二十条绩效补贴发放。绩效补贴发放按系数方式进行。以社区为单位,社区工作者绩效补贴进行归总,分别按优秀等次系数、称职等次系数、基本称职等次系数、不称职等次系数为0,计发个人绩效补贴。 个人绩效补贴=(总绩效补贴/优秀等次人数称职等次人数基本称职等次人数)系数 第二十一条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自付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在社区工作者工作报酬内扣除。 第五章辞职、解聘 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街道(镇)党(工)委、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镇)党(工)委审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聘用: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7、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三年未被评定一次称职的; 8、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 9、换届后不再担任社区党组织委员或居委会委员的; 10、具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区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以及考核经费的检查监督,对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东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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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区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按照《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9〕94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 社区工作者定义为,在本区居民区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各街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可以纳入社区工作者范围: (一)居民区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事业编制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委会成员、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干事。 (二)各街镇所属“中心”: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包括为老服务、困难群体服务、残疾人补助、人口图像信息采集、劳动关系调解等条线);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3.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包括城管、水务、规土、安全、环保、房屋管理等);4.社区党建服务中心(包括邻里中心、党群、志愿服务、老干部、统战等);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包括人民调解员等);6.经济管理中心;7.农技中心等“七中心”所聘用的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各街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人员、基本管理单元“两委一中心”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外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各街镇机关科室及内设机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外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社区工作者根据岗位分工和所在机构或者组织的安排,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推动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三)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管理、社区公共安全等工作。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完成所在机构或者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社区工作者的配备方式 社区工作者采取选任纳入、招聘纳入、直接纳入三种配备方式。凡正式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一)选任纳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事业编制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全日制成员,符合条件且考核考察合格的,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 (二)招聘纳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各街镇社区工作者出现岗位空缺时,提出招录需求。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度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按规定程序,采取考试、面试和体检政审等考核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公开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各街镇可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2.招录程序 全区建立统一招录平台,原则上每年招聘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基本招录程序如下: (1)各街镇确定拟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岗位、数量及录用条件,报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各街镇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3)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统一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各街镇组织安排面试,根据笔试40%、面试60%占比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情况下,以面试成绩高的优先。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则进行第二轮面试。按照岗位招聘数1:1比例人选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确定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各街镇将拟录用人员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待审批通过后及时更新社区工作者人员信息库。各街镇对拟录用人员下发录取通知书,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及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各街镇建立试用期筛选机制,进一步予以考察。 (三)直接纳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直接纳入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配偶、退役士官(兵)、残疾劳动者及大学生村官等,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人员信息、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四、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合理设置岗位。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负责人、主管、工作人员三类。中心负责人岗位按照不超过中心社区工作者人数的10%设置,主管岗位不超过20%设置。 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根据所在岗位特点、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岗位等级随着岗位晋升、工作年限增加、能力素质提高相应提升。工作人员可为1—12级,主管可为4—15级,负责人可为7—18级。(附件: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基本工资系数表) 五、社区工作者的薪酬保障 社区工作者实行基本保障和考核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基本保障部分按月按标准发放,考核激励部分由各街镇统筹使用,重点向“急难繁重”岗位倾斜,体现绩效激励导向。 基本保障的工资部分根据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为年收入的70%左右,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月发放。考核激励的工资部分根据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为年收入的30%左右,包括按考核结果发放的绩效工资及加班费等,按季或者按年发放。年终奖励以年度考核合格为基础,同时结合单位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以加发不低于10%的年终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足额发放年终奖励;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可以扣发不超过50%的年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年终奖励。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内,工资水平可按相应等级的80%确定。 闵行区社区工作者人均薪酬随着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工资收入为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疗休养、年休假、继续教育(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等福利待遇。 六、社区工作者的额度管理 社区工作者额度根据社区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区规模和工作需要核定。实施总量调控,对不同类别的社区工作者分类确定,加强额度管理。额度由区民政局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编随事转”原则,区民政局根据不同岗位社区工作者工作量的变化,对额度进行核增、核销,在额度总量内进行平衡调整。 区民政局对各街镇配置额度在3年内无使用进度的,实行一定比例的控额管理,控额额度由区民政局直接管理,主要用于全区政策性安置,视情况需要下达。 具体额度核定原则如下: 1.每个居民区一般配备4-9名社区工作者,超过2000户的居民区,每多400户可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居委会筹备组额度可以按该居委会核定额度的1/3先行核增,新成立居委会额度在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后予以完全核增。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额度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规范》上海地方标准(DB31/T 467-2018)核定,其余中心、机关和基本管理单元额度综合各街镇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工作受理量等因素,坚持精干高效、科学合理、集中管理等原则进行核定。 居民区退休返聘人员数量不再占用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额度,其薪酬待遇不再纳入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七、社区工作者的用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正式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统一由各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社区工作者签订。社区工作者实行街镇“块属、块管、块用”。各街镇应当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退出情形。 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全日制成员,原则上劳动合同期限与任期一致,一届一签。合同期满终止后,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继续连任的,在选举完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终止与首次签订形式一致。招聘纳入与直接纳入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退休的,由各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 八、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区分岗位职责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其中,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从事窗口受理和审核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根据受理中心标准化管理应用系统中绩效管理设定标准执行;其余中心、机关及居民区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标准由各街镇自行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调整岗位、等级调整、奖励惩戒、解聘续聘等依据。对于考核基本合格与考核不合格人员,应采取约谈的方法进行教育,后期应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督导或加强培训。 各街镇党(工)委应制定考核细则,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细则报区民政局备案。 九、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发展 鼓励引导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现通过职业水平考试的人数逐年递增。树立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增强实务工作技能,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对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相应实务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助理社工师、社工师或者高级社工师的,可以按照相应的专业水平确定相应薪酬等级。 十、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通道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竞聘等方式,有计划吸纳优秀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表现突出的一线社区工作者予以适当优先考虑;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轮岗交流,提高其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十一、社区工作者的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建立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全覆盖,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实现社区工作者精细化管理。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彰奖励、违纪惩戒等情况。 十二、社区工作者的激励表彰 在参评各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时,应当给予社区工作者一定比例。通过一些选树平台,挖掘一批先进典型。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展现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三、社区工作者的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1.对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在任期内依照法定程序被免职或者罢免的;在任期内所在居民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被撤销或者合并的;任期届满在换届选举中未能连任的;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2.对于非选任的社区工作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其他符合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中相关退出情形的。 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应按规定向社区工作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不纳入社区工作者薪酬总量。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10日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闵府办发〔2015〕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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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组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是指由街道(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或抽调到街道(镇)、机关部门协助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社区工作人员。第三条 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城区社工的宏观管理工作,街道(镇)在城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社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社工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社工负责承办城区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办理居民事务,服务居民。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参与社区建设,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文化、社区互助、社区民主、社区组织、社会管理等活动;(三)组织社区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落实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四)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倡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教育居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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