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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威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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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8月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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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大家了解关于社工那些你不知道的事……萌芽起步阶段2006年以前,我省社会工作尚未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范畴。随着粤港澳社会服务领域交流日益频繁,上世纪90年代起,广州部分社会服务机构开始社会工作实践探索,如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街道为满足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与邻舍辅导会合作开展社工服务;广州市老人院与香港圣公会合作,引入专业社工推行院舍老年人社工服务;部分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广州YMCA等也尝试引入社工积累实践经验。另一方面,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起步,自1999年开始,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商学院、中山大学、广州大学、广东工业大学等高校相继设立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力量探索的社会工作服务实践,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发展,为我省社会工作的起步打下了一定的基础。06-10年间(试点探索阶段)2006年,民政部在我省召开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以后,我省迅速启动试点探索,在全省各地逐步建设社会工作示范区,加强对社会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至今)2011年,广东省委十届九次会议专题研究加强社会建设,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将“每万人持证社工人数”纳入“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我省社会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社会工作实践逐步深化,服务领域从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逐步扩大到残障康复、禁毒帮教、社区矫正、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服务地域已从城市扩展到农村,服务对象已从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延伸扩展到流动人口、受灾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妇女等群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我省各地把培育壮大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发展社会工作事业的核心,推动社会工作人才扎根一线做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立足长远树品牌。从政府对社会工作的重视程度来看,小编认为社会工作者慢慢的会以一种职业出现,这不仅仅是为了和居委会的热心大妈进行区别,而是在区分一种助人的模式,深度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在未来可能会被更多的人需要,如果这个时候你拥有一个社会工作者证,那就更加好了。

社会工作者与居委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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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风向左

社工不是编制,是社区工作者属于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聘用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事业单位编制待遇,社会工作者属于合同制,不过对社区的各项政策倾斜来看,并不无可能今后会有编制。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辖区单位,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沟通和联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居民小组长及居民骨干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等工作的人。有编制的员工可以享受待遇,无编制的工资,奖金要比有编制的低,晋升途径不同有编制的可以直接晋升,升值空间大,非编制员工则多维持在一个状态,工作稳定性有编制的员工工作比较稳定,没有编制的人员,工作量不同没有编制的人员往往要承担较大的工作量,有编制的人则相对轻松。社会工作是秉持利他主义价值观,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专业方法,帮助有需要的困难群体,解决其生活困境问题,协助个人及其社会环境更好地相互适应的职业活动。这一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种职业化的助人活动,其特征是向有需要的人特别是困难群体提供科学有效的服务,社会工作以受助人的需要为中心,并以科学的助人技巧为手段,以达到助人的有效性。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自助活动。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是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活动,用以协助个人,群体,社区去强化或恢复能力,以发挥其社会功能,并创造有助于达成其目标的社会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83 评论(14)

enjoyduola

社会工作是一门职业、专业、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叫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为了更加使服务更专业,会聘用社会工作者去开展工作。社区专职工作者是在社区开展服务的人,在社区,一部分社区专职工作者从事着社会工作,这份专业的服务是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没能力没办法做的,从事社会工作的服务的人(即社会工作者)需求有相应的资质,一是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毕业,二是考取了国家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国家现将社会工作者考试分为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望采纳。

157 评论(8)

天晴小卷XJ

这要看你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工作罗,一般有合同的都承认你的社会工作履历,如果是义工,可能这块要得到承认相对需要政策支持。

232 评论(11)

huayingxiong6

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社会工作者,是没有编制的。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负责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设立,也是有法律基础的。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并且在1989年,也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一.目前大多数城市的社区工作者是没有编制的,不过,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社区书记、主任的待遇可以参照当地的事业编制的待遇享受。大多数地区,目前仍采用与劳务市场签订用工合同,社区工作者属于劳务派遣,当地民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而社区工作者领取的报酬有:1、生活补贴 2、岗位补贴 3、考核奖金二.社区工作者一般由当地的街道和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区工作者需要完成的工作是包罗万象的。所以,就目前而言,由于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居委会工作,受“居民委员会法”的规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的约束,街道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社区居委会都只有指导工作的权力。因此,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在一段时间内是不会有什么编制的。但是,部分地区正在试行“社区工作站”,如果是在社区工作站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街道对社区工作者就可以名正言顺的领导,那么,在社区工作站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也许会参照事业人员的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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