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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山城义工志愿服务队( 简称:山城志愿者)。是重庆本土最具潜力的公益组织之一,正式成立于山城志愿者是2007年11月11日,以网络为宣传平台发展模式,目前已经正式注册的志愿者达2000余名,加入的预备志愿者共计3000余名,组织活动1000余次,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数万余小时。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山城义工志愿服务队活动,整合社会人力资源,使愿意投入志愿服务工作的社会力量有效运作,以发扬志愿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山城义工志愿服务队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组织全称山城义工志愿服务队(简称:山城志愿者)。本章程所称山城义工志愿服务队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的民间公益性组织,本章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山城义工志愿服务队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本章程适用于山城义工志愿服务队组织预备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本章程所指的志愿者服务计划不包括单纯、偶发、基于家庭或友谊原因执行的志愿服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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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也是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的过程。作为社区最接近社会基层、最能体会人民的疾苦,又是最能反映人民的心声,最好地为政府投来最深切的慰问,为政府最快地表达有关的法律法规。社区虽小,但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是不可或缺的,社区工作在服务人民、建设人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那么,作为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即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站都从事哪些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什么?下面中公小编就大家所关心和疑惑的这两方面问题予以详细解读。一、关于社区工作站(一)主要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努力办好辖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3.调解好民事纠纷,促进居民内部的团结友爱、户帮互助。4.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确保辖区的安定团结。5.协助上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敬老爱幼等工作。6.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辖区的各项自治活动。7.组织社区便民月服务工作,为市民排有忧解难。8.负责向上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二)运行职能1.民主自治职能这一职能是由社区的性质决定的;2.社会服务职能它要求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程序规范、质量优良、服务形成体系和网络;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区便民服务,二是社区福利服务,三是社区物流服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社区商业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两个重点发展领域,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属于物流服务,且是经营性服务,因而是城市第三产业,尤其是社区服务业的新增长点,如何凝聚各方和量,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各种矛盾、满足各种需求、这些困难阻碍社区发展,需要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特别是难以开展工作的社区,应该抓住和利用这一因素。3.教育文化职能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区的思想政治教育,另一方面是社区文化建设。4.卫生环境职能开展门前三包,开展健康教育、美化环境、治理污染,规范居民环保行为。5.社区治安职能加强重点部卫和人员的管理,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化解矛盾,建立机制,群访、群策、群治。6.社区党建职能社区党的思想和作风建设,社区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增加影响力、渗透力和战斗力。(三)具体服务内容因为社区服务内容要以满足居民的需要为目的,所以居民需要什么就要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为老服务开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开展各种有利于老年健康的文体活动,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如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保健、老年法律、老年婚介、老年心理及健康服务,为方便老年人生活,提高老年人生存质量提供各种服务项目。2.社会保障服务对社区低收人家庭,根据国家政策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落实低保政策。建立再就业基地,加强职业中介等千方百计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3.优抚服务主要协助政府落实优抚政策,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服务,为军人家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提供方便。4.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基本生活服务及婚介服务。5.安全防范服务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建造社区安全防范设施,如电子防盗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等。在社区可以成立由社区志愿者组成的治安巡逻队。6.卫生保健服务办好社区卫生保健室,开展对常见病的康复医疗服务。宣传健康防病知识,提高全民健康意识。7.为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建康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8.家政服务为居民家庭介绍家政服务员。如婴儿保姆、家教辅导员、清洁工、修理工、接送服务等。9.中介、信息服务逐步建立区域性求助网络体系,实现社区服务现代化、网络化,发放求助服务卡,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和服务承诺,做到“民思我想、民困我帮、民求我应、民需我办”。二、关于社区工作者(一)工作职责:1.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辖区单位、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沟通和联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居民小组长及居民骨干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3.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提高社区成员的整体素质;4.认真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成员的监督;5.协助政府部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工作职能(干什么)1.管理职能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区卫生、社会保障、文化、计生和治安等各项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及确定的管理目标。2.服务职能组织社区成员进行便民服务,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办好社区服务业;协助政府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介绍就业和开展优抚救济工作。3.教育职能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和“两劳”人员教育,开展职业培训,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开展五好文明创评活动,形成具有本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4.监督职能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成员指派,及时将监督意见向上级机关及部门反馈,对社区内的物业管理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5.配合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完成有关任务。以上所提两点内容是从宏观角度给大家进行解读的,在这里中公小编需告诉大家,作为社区工作站因所设置的岗位不同,其对应的岗位工作职责也是有所不同的,诸如:民政岗位、计划生育岗位、流动人口协查岗位、社区残联岗位、综合治理岗位、劳动保障岗位、城管岗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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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由基本补贴、社区工作年限补贴、示范补贴、职业资格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补贴组成。各类专职工作者基本补贴分别较现行标准上提400元/人·月,分别为正职3400元/人·月、副职3200元/人·月、委员及其他专职工作者3100元/人·月;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每月社区工作年限补贴相应增加30元;专职工作者所工作的社区被评为区级、市级、国家级和谐示范社区的,按该专职工作者基本补贴的15%、20%、30%发给示范补贴;对专职工作者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含原重庆市社区管理师、社区管理员)职业资格的,逐月发给500元、300元、200元、100元职业资格补贴;绩效考核按照16000元/人·年额度核拨街道统筹发放。“五险一金”由工作所在街道统一办理,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专职工作者月收入4400元—6300元。 对社区非专职工作者给予生活补贴1000元/人·月;对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给予误工补贴,分别为150元/人·月、150元/人·月、100元/人·月。 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经费按照15万元/个·年核定;对获评区级、市级、国家级和谐示范社区的,每年分别增拨工作经费2万元、3万元、5万元。社区专项工作经费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报管委会审定后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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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统筹防控与分级防控相结合、服从大局;坚持依法防控、依规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把区域防控、部门防控、行业防控、基层防控、单位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的疫情防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开展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联防联控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统一部署,开展群防群治,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防控辖区疫情。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加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城乡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摸排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积极高效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严重地区返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单位和个人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了解疫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自觉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二)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监测、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防控措施的实施;(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加强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应当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活动;(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得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六)从疫情严重地区回渝人员以及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七)从市外返回本市居住地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隔离观察规定。七、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伤医、医闹等形式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二)辱骂、抓打、恐吓防控人员;(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四)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五)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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