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行天下1212
解决矛盾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前控制!把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有时候员工之间的矛盾就是不是一天建成的。一旦有东西点燃了爆点,自然会引起冲突。作为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要多观察下属的活动和工作情况,会发现一些苗头,然后从其他员工那里了解情况。事后控制不如物质控制,物质控制不如物质控制,防患于未然。
雅轩0310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讲述了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举世闻名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作者编出这个案件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以一些更为耸人听闻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就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这两个案件都是极端环境下的救生事件,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扩展资料: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地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判决如下:被告有罪,但应经法官请愿后获得行政赦免。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恶法非法)——福斯特法官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当根据他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判决如下:案发时被告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故被告无罪。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又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一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判决如下: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但法官弃权宣判。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判决如下: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被告当然有罪。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
法律为人民服务才有意义。根据民意调查,超过90%的民众都认为应该宽恕他们。所以当然是无罪!
判决如下: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罪名不成立。
观点六: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
从道德上而言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而言会导致有罪判决。但事实上并没有必要为此长篇大论,因为法律无关同情,亦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你们可以等有人饿死了再吃他的尸体,根本没必要杀人!再说了,你们怎么不吃自己的身体呢!有罪!
判决如下: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
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因此该被判无罪。
判决如下:本案有诸多因素尚需核实。建议发回重审。撤销死刑判决。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法律应允许预防性杀人。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判决如下: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被告人无罪。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判决如下:撤销有罪判决,被告人无罪。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判决如下: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
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野外洞穴探险是富人运动。穷人不能因为饥饿而盗窃,富人却可以因为饥饿而杀人?有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有罪。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如果我遭遇这种情况,我也会杀人吃肉的。我的良心使我无法谴责这样的行为。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所在。
判决如下:被告无罪。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判决如下:坚决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邦德法官
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但是,我觉得我没有权利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到他人身上。
判决如下:法官回避,弃权投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洞穴奇案
爱思晴儿
以下列举了七点重要的“与青少年建立专业关系”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基础(Felix P. Biestek , 1961)。(一)接纳原则(Acceptance)和案主自决原则(Client self-determination)接纳原则的精神在于尊重和接纳整体的个人,不管他是什么人或做了什么事,这并不是说您要接受他们的行为或赞同他们的价值观。譬如,一位青少年有吸烟的行为,社工并不是接受他吸烟的行为,而是接纳他个人。给予接纳并不意味着社工从不评估青少年的行为或尝试阻止破坏性行为,最重要的是要将个人的价值观与行为分开。即使要评估青少年的行为,对社工来说,更重要的是做一个促进者,去帮助青少年评估他自己的行为(自我评估)。正如青少年吸烟的例子,社工起码要让吸烟的青少年知道吸烟的行为是危害身体的,让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有警觉。社工相信青少年有能力成长和改变,让青少年自由抉择时,他们会更投入,更有动机去做改变。当然,社工必须能评估青少年的能力,以帮助他们采取建设性的行动。不同派别的社工可能对专业关系的建立有不同的看法。一些派别认为社工比案主更有知识,所以前者应该更有权威性和指向性;而对其它派别的社工来说,社工的角色可能不是这么清楚,所以助人更多地被看作是伙伴的关系,社工不是“无所不知”,使案主有更多的自由。(二)保密原则(Confidentiality)保密原则是指保守与案主有关的、在助人过程中透露给社工的秘密资料。社工应告知案主获取资料的目的,及会怎样用这些资料。例如,出于行政上和专业上的原因,获得的某些资料可能要与中心的督导分享,社工必须告知案主这一点。社工应保护案主的资料不在不适当的场合泄露,如在不受保护的环境或同不相干的人讨论案主的情境。同时,社工应完全告知案主,保密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保密不受法律的保护。遵照法庭的命令,社工必须向警察或法庭提交资料。此时,社工会将当事人的资料整理再交出,不会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资料。另外,如有牵涉人生性命安全时,保密将不再起效。(三)非评判的态度(Non judgemental attitude)当社工把自己作为衡量一切事务的尺度时,就容易把自己的判断和感受加到青少年的身上。举例来说,青少年做一些主流社会可能不能接受的行为,如纹身,与不纹身的青少年相比,他们被归类为叛逆青少年群体,这就判断了青少年,认为纹身就是叛逆。如果青少年害怕责备和评判,他将不愿意表达自己。非评判的态度不仅责备,还有赞扬和认可,都属于评判性态度的范围。责备和赞扬都可能会对青少年产生影响,因此,非评判的态度是基于社工不做“有罪”或“无罪”推定的信念。(四)有控制的情绪涉入(Controlled emotional involvement)有控制的情绪涉入讲的是社工面对案主的时候必须冷静,保持理性客观的,服务过程中不带入个人的情绪,如被校园欺凌的青少年向你倾诉的时候,此时社工需要的做的是设身处地的理解被欺凌青少年的感受,并处理他的感受,使他感到有情感支持,而不是跟着他一起哭。理性地控制社工在服务中的个人情绪,更能与青少年建立理解和信任的关系。(五)有目的的情感表白(purposeful expression of feeling)有目的的情感表白指案主有自由表达其内心感受的需要,尤其是消极性的感受。社工应该做有目的聆听,而不加以阻止或责难。同时还要特别留意案主的情绪反应(包括身体、语言的表达)、言外之意、欲言又止的艰难时刻等。避免情感转移作用或情感反转移作用。情感转移指案主将被压抑的情绪投射到社工身上。情感反转移指社工将自我的心理需求投射到案主身上,而把他当作那特定的人看待。(六)个别化(Individualization)个别化认为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青少年需要被当作一个人看待。如牵涉校园暴力的施暴者,社工可能会认为他们行为恶劣,是个制造麻烦的人,不可救药,因此对他们带有歧视和自己主观的偏见。偏好和偏见都会干扰社工的回应,所以,社工应持开放的态度并做自我反省,了解青少年施暴背后的需要,这样我们的信念就能被检验和再检验
超级好奇诶
美苏争霸。二战后期随着雅尔塔会议的召开确立了雅尔塔体制。正如丘吉尔说的:只有绝对的利益,没有绝对的朋友。美苏这两个超级大国便开始展开了激烈的角逐,让世界笼罩下核危机的背景下,让人们心惊胆颤的一直到了1991年。因为利益的失衡导致了军备竞赛和冷战。苏联 美国经济:经济互助委员会 经济:马歇尔计划政治:工人情报局 政治:杜鲁门注意军事:华约 军事: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开始的时候他们还是盟友,有着共同的敌人,当太阳帝国解体之后他们便为了利益互相斗争,把世界都搞得人心惶惶。第一世界第二世界都陷入了军事危机中。危机产生的原因:1.经济利益不符2.社会制度不同3.市场的互相霸占4.大国沙文主义的盛行5.美苏领导控制世界的野心6.美国提出的十四点原则结论:应该制度共同相处,让美苏好好的对待。这样既避免了一方的同一世界和领导组成单极世界也极大程度上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繁荣,大规模战争的爆发。 原创,希采纳。
飞龙在天wxd
我是法学研究生。本科阶段法理老师给我们讲的第一个案例就是个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的极好范本,这个案子叫“洞穴奇案”,即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有兴趣你可以百度这个案子获得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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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万元,郭取出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相关漫画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万元;郭安山则取款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范跑跑事件情节据描述,地震发生时,范美忠当时正在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上语文课,课桌晃动了一下,但范根据对地震的一些经验,认为是轻微地震,因此叫学生不要慌。但话还没完,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他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后来,范美忠发现自己是第一个到达足球场的人,等了好一会才见学生陆续来到操场,随后他立刻参与组织了被疏散的学生,并没有离开学校。对话其后与学生有一段对话:范:“你们怎么不出来?”学生:“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范:“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接着,范美忠对一位对他感到有些失望的学生说道:“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范美忠写道:“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这些话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论坛上炸开了锅。 因而得名——范跑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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