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静好oO
1、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督导、策划、评估等服务。2、为普通社区和特殊社区提供社区发展项目策划及地区服务。3、为家庭、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士、异地务工者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4、为特殊群体、边缘群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5、通过专业的项目拓展,面向社会开展活动策划、个案援助等社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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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一个社会团体,注册在民政局下的,不算政府机关单位。 榆林市青少年社工协会是由共青团榆林市委指导,2013年在榆林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一家专业青少年社会事务服务机构。在青少年权益维护、弱势青少年帮扶、青少年能力发展领域开展社工服务。协会本着“助人自助、专业服务,秉承社工精神,凝聚社工力量”的服务宗旨,努力践行着“让每一个儿童都有尊严的成长”的使命。经过五年的发展,与民政、团委、妇联、乡镇、社区等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且得到中国扶贫基金会、壹基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上海联劝基金会等基金会的资助;搭建起了一个多方参与儿童发展的平台,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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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yulin City yout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YL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直接联系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服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榆林市委、榆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榆林市锦园新世纪小区高层C5号楼北边三层写字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改革,推动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完成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联谊、学习、交流、协作等任务。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动员社工等社会力量为围绕青少年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心理咨询、素质教育、家庭教育、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等服务。
第九条 深入了解、监测青少年发展动态,开展科学研究和基层调研工作,承担各级、各类组织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项目和项目推广;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推动具有本地特色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第十条 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承接青少年社会事务发展项目,承担各级组织的项目援助。
第十一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关心、支持青少年社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二 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工作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经费;
(三)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依法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_月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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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是社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与支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工常常会因为各种价值矛盾而陷入伦理困境。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青少年服务对象具有其发展特性,因而青少年社工所面临的伦理困境也具有一定的特点。笔者在整合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北京市海淀区的7 名青少年社工进行了深度访谈。这7 名被访者年龄在23-26 岁之间,被访者A 与B 从事社区青少年服务,C、D、E 从事司法青少年服务,D 从事残疾青少年服务,F、G 从事学校团体辅导工作;教育背景方面,F、G是在读硕士研究生,B、C、D、E具有本科学历,A 为专科学历,除B 之外的被访者都有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背景。本文即结合访谈资料来探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伦理困境的类型与表现、社工的应对方式,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类型及表现
1、保密与知情权的冲突
保密原则是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伦理原则。然而,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由于青少年在认知、理解及情绪与行为控制方面尚未成熟,父母对青少年子女有监护权与知情权,因而社工在服务中面临着保密原则与青少年服务对象家长的监护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在学校做活动时,有个男孩对我说,他喜欢的一个女孩最近意外怀孕了,但她男朋友也不管她,他就向我们借钱,说要带女孩去打胎,让我们保密。当时我很纠结,如果我替他保密,他们出了意外怎么办?而且父母和学校对他们的情况有知情权,我们也不能擅自处理。(被访者F)
由于本土社会工作服务多是嵌入其他行政体系中开展的,因此保密原则会受到更复杂的挑战。访谈中,在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青少年社工表示,司法机关要求获得服务对象的资料,这让保密与否成为一个两难选择。
有的孩子因为涉嫌盗窃一部手机被公安机关逮捕,但他以前可能还盗窃过几部手机,他可能会无意间对我们说出来。这时我们要不要把这个信息告诉司法人员,让我们很纠结。(被访者C)
保密原则不是绝对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就指出“当披露资料可以防止给当事人或其他可以确定的人造成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保密限制”。在以上被访者F 和C 遇到的伦理困境中,社工无论怎样选择都可能会造成“潜在的伤害”。例如,C 若为当事人保密以往的违法事实,是否会伤害到他人利益?是否会导致青少年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产生认知偏差?而打破保密原则,简单地披露当事人信息,是否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
2、案主自决与社工干预的冲突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但由于青少年社会阅历尚浅,因而青少年社工会遇到学校、家长的决定与青少年自己的决定有所冲突,或因案主的部分能力受限而完全由学校和家长做决定的情形,使案主自决原则受到挑战。
这些智力方面有障碍的青少年案主,需要做决定时都是根据他的父母、学校以及他周围的系统来帮助他做决定。这好像比较谨慎了,但我总觉得不太妥当。(被访者D)
学校让我想些办法,去劝这些优秀的孩子留在这个学校读书。正常情况下我应该跟孩子分析清楚利弊,由他自己决定,但其实我没有这样的机会。(被访者G)
被访者G 遇到的问题是学生与学校的意见不一致,学校希望通过社工来影响学生的决定。社工虽秉承案主自决原则,但也需要对学校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社工可能会选择劝导学生继续留在学校。
3、专业关系与私人关系的冲突
社工与案主之间的专业工作关系是与私人关系相对的。若打破专业界限,社工可能面临双重关系的困境。但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特别是在社工职业化发展尚未成熟之时,想要完全禁止双重关系是十分困难的。社工与案主的专业关系与私人关系论理困境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案主无法识别专业界限,易与社工产生亲密感情;二是年轻社工在工作中容易有过多的情感带入,导致专业关系结束后无法抽离个人情感。
有一次半夜接到他(案主)的电话,我以为他有什么急事,接起电话来他却说: “姐姐,我刚打了游戏,特别好玩,想跟你聊会儿天。”(被访者A)
这个男生完全把我当成他的姐姐,来找我借钱,并且他是真的遇到了困难。我们很纠结,觉得跟他感情那么好,他有困难却没能帮他,非常难过。(被访者F)
青少年叛逆的特点使他们难以接受简单生硬的关系建立,因此,社工与青少年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往往都是通过与之建立友好的“朋友”关系来实现的,这种“朋友”关系更容易给案主带来信任感和安全感。可见,在具体文化情境下,社工在遵守伦理守则的前提下也应该有自己的专业判断,既不能死板地恪守专业关系,也不能一直以“朋友”关系代替专业关系,以免与案主产生私人情感或利益纠葛,违背专业伦理。
4、个人利益与机构利益的冲突
案主利益优先是社会工作实践中被广泛遵从的原则。但实践中,案主利益、社工自身利益、用人单位利益往往交织在一起,导致社工面临着多种利益冲突。
这个学校学生比较淘气,但有一个班来了几个学生,成绩很好。学校想把这几个学生留住,就找我支点儿招,让他们继续在这个学校读书。可是,分析这所学校的环境,留下来对这些学生真的好吗?但如果学生走了,我和学校的关系会非常紧张,这让我很难做。(被访者G)
作为学校社工,被访者G 需要面对的利益方很多,如老师、学校、学生、家长以及社工自己,各种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若不顾学校利益,则社工的专业服务也将受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最大化地维护案主利益,需要社工考量。
5、个人价值观与专业价值观的冲突
价值中立原则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被广泛认可。价值中立并不意味着社工没有道德取向,而是在与案主价值观发生冲突时,要通过了解案主的经历、文化、环境等来理解他。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冲突时有发生。在价值冲突的情境下,社工能否真正做到接纳案主,会影响其专业服务效果。
我原来不是学社工专业的,刚刚干这行的时候觉得和自己原来的价值观冲突挺大的。原来我对不学好的孩子就意见很大,更别说违法的孩子了,不会用优势视角看待这些孩子,我也是后来慢慢转变的。(被访者B)
青少年社工应对伦理困境的方式
1、积极沟通,达成共识
社工在面对伦理困境难以做出选择时,有时会与案主共同分析各种选择的利弊。遇到保密或案主自决的例外情况时,社工会先告知案主,获得案主的理解,并努力与案主达成共识,以做出最恰当的伦理选择。
有些社工认为不能为案主以往的违法事实保密,他们会在开始服务前先告诉案主:你跟我说你以往的违法事实,我可能会告诉警察的。(被访者E)
被访者E 认为案主曾经的违法事实已伤害到他人利益,若案主在服务中透露了曾经的违法事实,则社工无法为其保密。其伦理抉择体现出保密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威胁到案主或他人利益时可以放弃。但在选择放弃保密原则时,社工也应当在专业伦理价值观的指导下本着案主利益优先的原则,为他们衡量利弊,与他们沟通并获得理解,做出合适的处理。
2、明确职责,划定边界
在本土情境中,社工往往会因嵌入其他行政体系中开展服务而陷入伦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社工往往会与所驻行政单位在彼此的磨合和探讨中明确各自的责任,重新树立并强调社工的价值体系,并倾向于做出尽力维护案主利益的伦理抉择。
对于案主透露曾经的违法事实,我会先跟案主商量,问问他对自己之前违法事实的认识,希望或不希望告诉司法人员的原因。有时探讨之后,他会说“那你帮我说一声”,或者下次司法机关再提讯时他会主动说。但也有坚持不说的,我也就尊重他。(被访者E)
访谈中,在司法领域从事青少年服务的社工更多地表达出了他们嵌入司法流程中开展服务而产生的有关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社工既要介入司法流程,又要从司法工作中抽离,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维护案主的利益。当然,这种保密原则的维护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且社工要评估为案主保密的内容是否触及了他人的利益、是否有潜在的危险性,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出恰当的伦理抉择。
3、结合文化背景维系专业关系
在本土文化情境下,由于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较低,专业关系难以建立,而且在“人情社会”的文化背景下,专业关系难以完全脱离人情关系而存在。如果社工所建立的专业关系并不“亲近”,那么案主在遇到困难时也难以想到向社工求助;如果关系过于亲近,又会给专业服务带来阻碍。社工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往往会依据当时的情境和文化背景做出伦理抉择。
明确专业关系不光需要语言上的澄清,行为上的坚定也非常重要。比如说案主或他的家人总会给我带些吃的或礼物,这是一定不能收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如果你不收他就觉得你看不起他,并且给你的东西无足轻重。例如,案主洗好一个橘子递给我,我推辞之后他又给我剥开了,如果我再三推辞,他会觉得我看不起他,关系也就不好处理了。( 被访者E)
4、适度妥协,事后弥补
在一些情况下,社工在多方利益的角逐下做出的伦理抉择会有妥协的因素,可能会对案主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情况下,社工往往会选择事后密切跟进案主,采取一些弥补措施,保障案主的利益。
在从事学校社工服务的被访者G 讲述的事例中,学校利益与案主利益有所冲突,社工在衡量利弊后暂时以学校利益为先,没有严格遵从案主自决的原则,但事后在开展服务时密切跟进这些与学校有利益冲突的学生,尽最大可能维护他们的利益,保证服务的开展。若社工不顾及学校利益而坚持维护案主自决,则可能失去继续为这些学生开展服务的机会,学校也会改变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可能更不利于维护案主的权利。因此,这种“事后弥补”的方式也不失为应对伦理困境的一种策略。
5、寻找资源,获得支持
青少年社工在实践中陷入伦理困境时,往往由于自身工作经验的限制,难以凭一己之力做出最恰当的伦理抉择。而社工团队的讨论和实务经验丰富的督导的指导,往往能将伦理困境中各方冲突分析得更为清晰、透彻,这也有助于社工做出更恰当的伦理抉择。实践中,社工在面临伦理冲突时,也常常会通过团队讨论或请教有经验的督导来寻求更合适的伦理抉择。
我们会先做同事督导,彼此讨论,也有个人的反思,还会有固定的时间和导师联系,并且有外聘的督导老师做交流,这通常能帮助我们有效解决一些伦理冲突。(被访者G)
应对伦理困境的对策与建议
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具有典型性,但本土社工对于伦理困境的认识并不充分,在应对伦理困境时也没有统一的原则。笔者在访谈中发现,社工对伦理困境的应对能力主要与是否受过专业伦理教育、社工自身经验与知识储备、督导机制是否完善有关。因此,要应对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加强社会工作伦理教育。在笔者的访谈中,大部分被访者表示对“伦理困境”并没有深刻的了解。尽管社会工作伦理是社工实务的重要基础,但它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中却遭到了忽视。这导致初入职场的年轻社工在陷入伦理困境时往往因缺乏相应的知识储备而难以做出合适的伦理抉择。因此,应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将社会工作伦理教育纳入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体系。社会工作是一门“道术并重”的专业,在专业教育中不能仅重视专业服务的技巧传授,还要强化学生对于专业伦理的认识。而且,社会工作伦理教育不能只是点到为止,更应该有对伦理议题的深刻探讨和在专业实习中对于伦理价值观的强调。
二是加强社工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经验总结。从事青少年服务的一线社工大多非常年轻。在笔者的访谈中,也有社工透露自己选择青少年社会工作领域是因为自己的经历有限。青少年社工经验尚不充足,因而面对伦理困境时会感到更加棘手。经验不足与专业知识不足,往往会导致社工身处伦理困境而不自知,合理应对更无从谈起。因此,一线社工也应当努力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并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多做探讨和反思,以提升服务能力。
三是完善督导机制。督导是年轻社工专业成长的重要一环,督导更加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也能够帮助社工更好地应对伦理困境。在笔者的调查中,几乎所有被访者都认为在面临伦理困境时需要专业督导的指导。一些被访者表示,由于机构督导机制不完善,自己在面临伦理困境时无所适从,怕处理失误会给案主带来伤害。但是,由于目前社工行业发展的限制、社工人才的缺失,督导工作有时会被忽略或者没有充分地展开。因此,应当培养社工机构督导人才、运用资源联络资深社工以及建立完善的督导机制,这将有助于社工有效应对实践中的伦理困境。
四是促进本土化社会工作伦理准则的出台。伦理困境是社工与情境交互而产生的。目前我国内地社工所学习到的伦理守则多是从美国和我国港台地区借鉴而来的,由于地区差异与价值观不同,这些伦理守则在我国内地的应用难免有些“水土不服”。社工在具体实践中不能照搬西方和我国港台地区的伦理准则,而我国内地的本土伦理准则又模糊不清,社工便会觉得自己对伦理困境的应对不够妥当,却又不知道如何改进。虽然有经验的社工能够结合本土文化情境做出合理的伦理抉择,但由于缺乏本土的伦理制度作为基础和前提,他们这种伦理抉择也具有偶然性。因此,有效应对社会工作伦理困境,还需要尽快制定本土化的伦理准则。
wongjackson
所谓社会工作,是一种帮助人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它帮助社会上的贫困者、老弱者、身心残障者和其他不幸者;预防和解决部分经济困难或生活方式不良而造成的社会问题;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社会生活素质,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我国社会工作不仅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还包括移风易俗等社会改造方面的工作。(1)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自助活动。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是: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活动,用以协助个人、群体、社区去强化或恢复能力,以发挥其社会功能,并创造有助于达成其目标的社会条件。(2)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过程。弗里兰德1980年在其所著的《社会福利导论》一书中强调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服务,也是一种助人的过程。(3)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方法。台湾学者廖荣利在1996年出版的《社会工作概要》一书中引述芬克对社会工作的定义:社会工作是一种艺术或学科,它通过提供助人的服务,以增强个人与群体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功能。这种助人的专业方法注重人们和其所处环境的交互关系。(4)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廖荣利本人在《社会工作概要》一书中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是: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中一种独特的专业领域,它运用社会的和心理的科学原则,以解决社区生活中的特殊问题,并减除个人的生活逆境和压力。(5)社会工作是一种制度。威特默尔1942年在其所著的《社会工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一书中认为:社会工作是有组织的机构或团体为解决个人所遭遇的困难而实施的一种援助,是为协助个人调整其社会关系而实施的各种服务。史坡林在1975年出版的《社会工作实务概论》一书中也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协助人们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并增强他们社会生活功能的一种社会制度化方法。(6)对社会工作的综合性定义。斯基摩尔在其1994年出版的《社会工作导论》一书中,对社会工作下了一个综合性定义:社会工作是一种艺术、一种科学、也是一种专业,其目的在于协助人们解决其个人、群体(尤其是家庭)、社区的问题,以及运用个案工作、群体工作、社区工作、行政和研究等方法,促使个人、群体和社区之间的关系达到满意的状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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