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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在外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的行政处分。
同时,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注 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包括:
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含同性)关系,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轨)、裸聊、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等;
2、猥亵家庭成员;
3、诽谤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恶习。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闪灯背后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文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社会进步的今天,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与传统道德不符,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公务员不比普通百姓,其职责不同,所处的地位不同,一举一动给社会带来影响,表面上装出一冠冕堂皇的君子相,背地里却干着“偷鸡摸狗”的勾当,怎么去教育他人,有何感召力公信力?不仅损害个人的名声,对政府形象也是一种损害。 综上所述,第三者(男)至少已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导致人家家庭破裂、女方被杀、男方被判刑),可以给予开除处分,男方还可以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
我是伙星人
婚内出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内出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有外遇是违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事实上,婚内出轨并不仅仅会引发社会道德谴责,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两种刑事犯罪是针对严重的“出轨”行为,如果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舆论谴责来给出轨者施以压力,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烧仙草AO
您好,接着您的问题,我继续回答,如下:社工助理也是社工团队之一,即为了使您走出困境而实施社会工作救助的社会工作服务团队,这里面除了接案社工,还包括社工助理、社工督导、经转介的社工等。您与社工之间的感情和关系,在我看来若您们是普通朋友关系,我认为是无所谓对错的,但当您是她刚刚帮助完毕的案主的身份时,您应该给自己时间锻炼自己,而不是第一时间把感情、信念、心理支持等投靠或依赖该社工。若您们真的有了感情,我是支持您勇敢地表达,但前提是您已经从困境中走出来,并且经过相对平淡的一段时间的独立生活和新环境融入,这段时间应该有1-2年,以及该社工是并无家庭或其他固有的婚姻恋爱关系,在此之后您或者您和社工可以自由恋爱。至于您说:“有多少社工会记得这个操守”,我并不能给您百分百的肯定,但从事社工这一专业性和道德观有极高要求的行业,这个比例也不会低。或许您认为“隐瞒身份”、“没人知道” 、“已不是案主”就能开始彼此的关系,但社工守则是经过欧美200多年的先人经验积累得出的,固然有他的道理,包括:希望案主不沉迷于彼此关系,从新开始独立生活。希望社工能从守则中得到专业的感情判断,不把“服务感情”延生为“生活感情”影响其原有的稳定生活环境。不知道该社工助理对您结案时候有无做出具体的指引,因为只要您对社工的帮助有任何疑问或者有新的问题出现,都可以向原来的社工提出,他会转介或重新接案解决您走出困境。希望帮到您,新生活有新欢乐!
乐乐冰儿
您好,公职人员婚内出轨行为,较普通人而言,会受到更为严苛的法律约束。对于出现包养情人情形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婚外情与保养情人并不相同,但是婚外情也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于婚外情,则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当然,以上的分析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作出的。就你们双方的离婚及损害赔偿而言,婚外情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之一,很难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对方的婚外情在你们争夺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仍具有一定比重的衡量意义。 当然就离婚本身而言,还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离婚的主动权,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完全查明等等。 因此我们建议,您需要对自己的离婚过程做好充分的准备。 【相关法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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