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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科以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为主,无论是不是考这一科,都请把书先通读一遍,因为社会工作实务的案例分析(方案设计)题说白了就是用社会工作的方法来解决实际问题,核心是要用社会工作的方法。所以社会工作综合能力这科很重要,基本上占总复习时间的50-60%,实务要和能力一起复习,可以串插进行。
中级社会工作者考试一共有三个科目,分别是《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要求考生在两年内通过3个科目的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证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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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通读教材,掌握基础知识: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根本,是考试的依据,万变不离其宗,学通学透教材是考试过关的基础和保障。因此考生应系统地通读一遍教材。这里强调对教材的通读,是要突出全面理解和融会贯通。
准确把握文字背后的复杂含义的基础上,还要注意不同章节的内在联系,能够从整体上对应考科目的基础知识做到全面、系统地掌握。建议考生最好可以结合老师的精讲班课程一起学习,效果更佳。
中级社会工作实务相对于其他科目的考试,更注重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应用相关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考生要结合练习题进行理解记忆,在实例练习的基础上牢记知识重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工作者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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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 :指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行政机关为规范个人和组织的行为、维持社会各方面的运行秩序和对社会各方面实施有效的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本书的法规: 包括正式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 3.法规的种类: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国家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5.行政法规: 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6.国务院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按照《规章制定秩序条例》制定的规章。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7.地方性法规: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地方政府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 9.《立法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0.公共政策: 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的运行与发展、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的综合。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中各种公共事务的干预,它以带有明确目的性和规划性的行动体系去调节经济与社会的运行,引导社会的长期健康发展,以实现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政府的公共政策具有 公共性、权威性、价值性 以及 社会性 的统一等基本特点。 11.社会政策: 公共政策体系中重要的方面之一,是政府为了满足民生需求、维护社会公平、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通过各种方式调动公共资源、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为民众提供福利性社会服务的政策体系。 社会政策的主要领域: 社会保证政策(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政策、劳动就业政策、公共教育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以及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流动人口等专门对象的权利保护和社会服务政策,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相关政策。 社会政策的主体: 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主动行动者,也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 社会政策的对象: 各项社会政策所针对的民众,即社会政策范围中各类社会福利项目的受益人和各项社会服务的接受者。 普惠型社会政策: 一项社会政策面对所有的民众,或有关群体中的全体成员,提供基本相同的福利待遇或服务。 优点: 对象覆盖面广,社会效益大,不需要复杂的对象资格甄别程序,可以避免“贫困烙印”等问题。 缺点: 需要花费的资金量往往很高,对解决贫困问题的针对性不够强。 特惠型社会政策: 只向具有某些特殊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和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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