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萌哒蜗牛
黄振磊同志的工作是平凡的,但他在平凡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的道德情操,却很不平凡。爱岗敬业是我们民族精神和公民道德中的瑰宝。它包含着这样一种意思:热爱、珍惜自己所在的岗位,不惜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付出和奉献。爱岗敬业是社会责任感的具体化,是一种做人做事的境界。责不在大小,位不在高低,只要爱岗敬业,就是尽己所能作贡献。社会各行各业的人都爱岗敬业,我们的事业就会更加兴旺发达,我们的社会就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黄振磊为我们树起了榜样,在他那里,我们读懂了什么是爱岗敬业。黄振磊的爱岗敬业表现在干一行,爱一行,勤奋工作,忠于职守。他对工作激情如火,为工作呕心沥血。他自称为经营户的“全天候所长”,同事则称之为“拼命三郎”。他勤勤恳恳,埋头苦干,直至累倒在工作岗位上,以命相付;黄振磊的爱岗敬业还表现在干一行,专一行,勤奋学习,提高本领。黄振磊深知,岗位需要技能,干事需要本领。他说,新时期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稍一放松学习,将会落后于人,落后于时代。所以,自我加压,不断学习,钻研业务,使工作能力更加高超。黄振磊用爱岗敬业的实际行动,展示了自身对党和人民事业的无限忠诚和无限执著。 本职岗位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平台,做好本职工作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表现。广大党员要像黄振磊那样,爱岗敬业,尽心尽职,立足岗位作贡献:是农民党员,就要带头勤劳致富,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工人党员,就是很好完成生产任务,支持企业改革创新;是知识分子党员,就要多出成果,出大成果,以自己的聪明才智服务社会;是机关党员,就要勤政廉政,以更高的工作效率和更优质的工作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淡泊名利是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把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己任。视个人名利如浮云,视人民利益如泰山。不为名,不为利,甘愿吃亏,乐于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绝不以手中掌管的权力谋取一己私利。做到这些,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黄振磊为我们树起了榜样,在他那里,我们读懂了什么是淡泊名利。他在工作中干出了显著成绩,可当组织推荐他参加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时,他却真诚要求把这个荣誉让给别人。黄振磊把工作上的事、群众的事看得很重,把名利看得很淡。送礼不收,请吃不动,“跑官”更不去。他以淡泊名利的具体行动,树立了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时下,一些人沽名钓誉,为名而煞费心机;一些人为“利”铤而走险,丧失人格和气节。这与黄振磊同志形成了何等鲜明的对照。爱岗敬业,追求一流的工作业绩,却又不为名,不为利,这两者统一在黄振磊同志身上,使得他的人格更有魅力,人生更有价值。深入学习黄振磊同志的先进事迹,就要进一步学习他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的道德情操,像他那样正确对待权力和责任,正确对待名利,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珍爱自己从事的事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为人民建功立业。
jimmy吉米吉米
社工考试一般笔试后两周就能出成绩,不同于公务员考试,社工考试无论从难度还是内容,都要简单很多,出成绩时间也相对较短,一般在笔试两周后,相关网站上就会公示笔试成绩,根据面试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而面试以后,出成绩时间更短,一周就能出分
nanahara0125
原告:孙宝精。委托代理人:孙启超,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博山精细化学厂。住所地博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江,厂长。第三人:淄博博山冠诺水性涂料厂。住所地博山区。原告孙宝精诉被告淄博博山精细化学厂,第三人淄博博山冠诺水性涂料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宝精诉称,陈军先系第三人(被执行人)业主,陈军先在正常经营期间,曾分批次从原告处借款130万元。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向其催要,陈军先因无力偿还即向原告提出愿以其所有的第三人(被执行人)全部资产一次性抵顶所欠原告全部款项的请求。在催款无望的情况下,原告无奈同意了陈军先的该请求。此后,原告与陈军先经磋商并对顶账资产进行了盘点,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了抵账协议书,在抵账协议书签订当天,陈军先将抵账资产实际交付给了原告。原告接收陈军先交付的抵账资产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并于2015年3月2日注册成立了淄博海泰商贸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事实上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已转归原告享有。被告淄博博山精细化学厂系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向贵院申请对原告享有所有权的两套6立方不锈钢反应釜和一套立方不锈钢反应釜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贵院于2016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2016)鲁030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但是,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抵账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且上述设备已实际交付给原告占有,原告以冲抵账款的形式支付了对价并取得了上述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了转移。即在2014年11月5日,第三人将上述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原告,被告无权对属于原告所有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贵院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原告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对属于原告所有的两套6立方不锈钢反应釜和一套立方不锈钢反应釜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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