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次元2015
人生的经历往往充满着各种起伏,有时候,老天为你关上了一扇门,在某个地方,他一定会为你开启另一扇窗。我曾做过服装工艺老师、出纳,个体户。看似经历丰富的其中,也蕴含着各种心酸与无奈。1998年我因企业转制而下岗,为了照顾年幼的儿子,我毅然放弃了良好的就业机会,在小区附近开了家杂货店。这样既方便照顾孩子,自己也能有一份工作。生活暂时稳定了下来,但是我时常思考着自己的人生,是不是就这样过下去了。我不甘心,在此期间我取得了电大的社区管理大专文凭和上海市社工四级证书。也许是机遇,在偶然的机会下,我得知上海市自强服务总社青浦工作站正在招聘禁毒社工,我报了名,并顺利的通过了笔试和面试。2008年6月我怀着对社工职业的憧憬加入了禁毒社工队伍,成为了一名禁毒社工。 在从业的几年年时间里,我始终记得四级培训老师的那一句话:如果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那么社工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工程师。我深知自己身上所肩负的责任,也明白自己工作的意义。平时工作中,我和每位禁毒社工一样始终运用社工的服务理念,接纳、尊重每一位服务对象,也常常与村居委、民警等相关人员共同探讨帮教工作,认真处理好服务对象遇到的每个问题,因为我深知,作为一名和谐社会的工程师,我面对的不仅仅是服务对象本人的问题,更是一个家庭的危机,如果处理不好的话,甚至会成为社会问题。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服务对象的家人能正视他们,给他们一个充满爱的环境,因为“家——是他们康复的第一站。”只有第一站的成功,才有可能让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每次对象出现了家庭问题,他们会找到我,有时休息在家,他们也会来向我诉说,我也会不厌其烦的听他们倾诉,在安抚他们的同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时儿子会调侃我说:老妈,你可以当“金万青”了。 许多服务对象要求上进,他们也想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在支持和鼓励他们的同时我也会为他们挖掘自身优势并提供相关就业和培训信息,陪同他们一起去就业中心应聘。当服务对象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我也会极力为他们去争取。服务对象小A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毒品,因吸毒被强戒后转劳教,当时劳教后户口就随迁了,因此小A家的户口簿上没了他的名字,他成了“黑户”。经过几次反复的劳教和强戒,连小A自己也搞不清楚户口到底在哪里,当时村里都在统计户口,有可能要镇保,如果没有户口就不能享受,这可是牵涉到今后养老的问题。得知这一情况后,我帮着打听落实户口需要材料一事,找到了当地的派出所并亲自前往上海市劳教局档案室拿到了证明材料。当小A的名字再一次出现在户口本上的时候,他也因此信心倍增,虽然过程有些曲折,但是我坚信我的努力会让服务对象体会到我的用心。 由于我们禁毒社工接触的对象不同,我们的工作也是高危工作,但是作为一名禁毒社工,我们没有想得那么多,我们都想通过实际行动来帮助那些曾经犯过错、受过伤的人,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痛苦中挣扎出来,充满自信地面对一切,真正回归社会,这就是社工的信念。社工虽然不是什么高新职业,但工作中的我们每一天都过得很充实,很快乐。有时金钱固然重要,但是缺乏精神支柱也是不行的,社工最大的财富是我们拥有了这么一群特殊的朋友,我们能见证他们的点滴成长,我们挽救了一个个陷入困境的个人和面临危机的家庭,我们为社会和谐出了一份力……这些都是用金钱难以衡量的财富,也是我们社工最大的骄傲。
么里斯古
禁毒办社工是没有基本上是没有编制的。社工属于合同工,职位比较高一点的会享受编制待遇。禁毒办的社工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岗位,一般称为公益岗位人员,在大多数地区,目前还是采用与劳务市场签订用工合同。社会工作者属于劳务派遣,当地民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社区工作者领取的报酬有,生活补贴、岗位补贴、考核奖金三块。社工: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1)除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2)应能熟练运用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挖掘潜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承担的使命是:(1)社会使命:“扶弱济贫”,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2)专业使命:“助人自助”,即或为处于困境中的个人、家庭、群体、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和支援;或通过专业服务,整合社会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和自强”。通过扮演引导者角色、专家的角色、社会治疗角色、计划者角色等帮助人们发现问题,并采取解决问题的行动,缓解由于竞争、压力产生的紧张及冲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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