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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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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才市场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聘人才和个人应聘以及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人才市场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第五条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四)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机构编制、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协助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工作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章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招聘或应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中介和服务的机构。第九条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服务活动的场所、设施和10万元以上的资金;(二)有3名以上经培训并持《人才服务上岗证》的工作人员;(三)有明确的服务范围和健全的工作规章及管理制度;(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分别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人才服务机构,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属于事业单位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跨县(区)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的,以及设立冠以抚顺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中、省直驻抚单位,外埠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后,须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业务工作。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向市、县(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人才服务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地、资金等情况。其中设立固定人才市场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市、县(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按有关规定审查合格的,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人才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十二条取得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及注册登记手续;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领许可证,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向各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人才咨询服务;(二)组织举办各类人才交流洽谈会;(三)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人才;(四)接受个人委托,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五)组织有关人才培训;(六)组织人才智力开发等活动;(七)开展人才素质测评;(八)经批准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除前条规定的业务外,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下列业务:(一)受用人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二)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三)办理人才招聘广告(启事)的审批;(四)办理流动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五)负责流动人员出国政审;(六)组织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七)代办流动人员社会养老、失业保险;(八)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抚顺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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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易洛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不具有本市市区内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被用人单位和用工居民招用的人员及成建制进市从事务工活动的劳动力。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市区内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公安、工商、城建、物价、民政、卫生、计划生育、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劳动力供求状况,对外来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定期公布允许、限制和不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第二章务工与招用第五条零散进入本地区务工的外来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身体健康;(二)具有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及其它法律责任。第六条进入本地区务工的外来劳动力必须提供下列证件:(一)本人身份证;(二)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外来劳动力务工,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在本地区务工、经商。第七条成建制进入本地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运输、装卸及其它集体进市务工的企业或劳务队须持营业执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工名册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办理《集体务工许可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外来人员就业证》。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区劳动力普遍短缺,需招用外来劳动力;(二)符合本地区确定的允许、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三)经调剂吸纳本地区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后劳动力仍不足的;(四)在规定的范围、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的;(五)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外来劳动力合法权益能力的。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须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明招用理由、招用条件、招用人数、招用工种或岗位、劳动力来源。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县、区属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招用外来劳动力。第十条经批准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通过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获准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手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农民轮换工除外)。劳动合同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第十二条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按使用人数工资总额6-10%的比例按期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第十三条成建制进入本地区的外来企业,应及时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同时按期缴纳工资总额6-10%的管理费。各专业银行凭营业执照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建立基本帐户,凭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定的工资额支付工资(含生活费)。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期,应在期满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就业证即行作废。持《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劳动力可享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劳动能力测试、职业介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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