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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种方法可以查询:一、柜台查询:鞍山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公积金卡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业务大厅或业务受托银行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二、电话查询:鞍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咨询电话:,同时可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三、上网查询:登陆鞍山住房公积金的官网在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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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填居民的居住水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五)外国和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市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缴存比例,审核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每次会议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七条市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三)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五)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贷款申请;(六)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受理与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九)承办市管委会及上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市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八条房产、财政、金融、审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九条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权向市管理中心举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第二章收缴和存储第十条单位应当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市管理中心应当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二条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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