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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i心的怪蜀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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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区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按照《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9〕94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      社区工作者定义为,在本区居民区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各街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可以纳入社区工作者范围:      (一)居民区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事业编制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委会成员、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干事。      (二)各街镇所属“中心”: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包括为老服务、困难群体服务、残疾人补助、人口图像信息采集、劳动关系调解等条线);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3.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包括城管、水务、规土、安全、环保、房屋管理等);4.社区党建服务中心(包括邻里中心、党群、志愿服务、老干部、统战等);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包括人民调解员等);6.经济管理中心;7.农技中心等“七中心”所聘用的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各街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人员、基本管理单元“两委一中心”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外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各街镇机关科室及内设机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外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社区工作者根据岗位分工和所在机构或者组织的安排,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推动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三)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管理、社区公共安全等工作。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完成所在机构或者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社区工作者的配备方式      社区工作者采取选任纳入、招聘纳入、直接纳入三种配备方式。凡正式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一)选任纳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事业编制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全日制成员,符合条件且考核考察合格的,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      (二)招聘纳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各街镇社区工作者出现岗位空缺时,提出招录需求。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度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按规定程序,采取考试、面试和体检政审等考核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公开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各街镇可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2.招录程序      全区建立统一招录平台,原则上每年招聘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基本招录程序如下:      (1)各街镇确定拟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岗位、数量及录用条件,报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各街镇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3)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统一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各街镇组织安排面试,根据笔试40%、面试60%占比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情况下,以面试成绩高的优先。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则进行第二轮面试。按照岗位招聘数1:1比例人选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确定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各街镇将拟录用人员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待审批通过后及时更新社区工作者人员信息库。各街镇对拟录用人员下发录取通知书,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及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各街镇建立试用期筛选机制,进一步予以考察。      (三)直接纳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直接纳入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配偶、退役士官(兵)、残疾劳动者及大学生村官等,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人员信息、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四、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合理设置岗位。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负责人、主管、工作人员三类。中心负责人岗位按照不超过中心社区工作者人数的10%设置,主管岗位不超过20%设置。      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根据所在岗位特点、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岗位等级随着岗位晋升、工作年限增加、能力素质提高相应提升。工作人员可为1—12级,主管可为4—15级,负责人可为7—18级。(附件: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基本工资系数表)      五、社区工作者的薪酬保障      社区工作者实行基本保障和考核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基本保障部分按月按标准发放,考核激励部分由各街镇统筹使用,重点向“急难繁重”岗位倾斜,体现绩效激励导向。      基本保障的工资部分根据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为年收入的70%左右,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月发放。考核激励的工资部分根据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为年收入的30%左右,包括按考核结果发放的绩效工资及加班费等,按季或者按年发放。年终奖励以年度考核合格为基础,同时结合单位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以加发不低于10%的年终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足额发放年终奖励;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可以扣发不超过50%的年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年终奖励。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内,工资水平可按相应等级的80%确定。      闵行区社区工作者人均薪酬随着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工资收入为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疗休养、年休假、继续教育(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等福利待遇。      六、社区工作者的额度管理      社区工作者额度根据社区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区规模和工作需要核定。实施总量调控,对不同类别的社区工作者分类确定,加强额度管理。额度由区民政局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编随事转”原则,区民政局根据不同岗位社区工作者工作量的变化,对额度进行核增、核销,在额度总量内进行平衡调整。      区民政局对各街镇配置额度在3年内无使用进度的,实行一定比例的控额管理,控额额度由区民政局直接管理,主要用于全区政策性安置,视情况需要下达。      具体额度核定原则如下:      1.每个居民区一般配备4-9名社区工作者,超过2000户的居民区,每多400户可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居委会筹备组额度可以按该居委会核定额度的1/3先行核增,新成立居委会额度在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后予以完全核增。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额度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规范》上海地方标准(DB31/T 467-2018)核定,其余中心、机关和基本管理单元额度综合各街镇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工作受理量等因素,坚持精干高效、科学合理、集中管理等原则进行核定。      居民区退休返聘人员数量不再占用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额度,其薪酬待遇不再纳入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七、社区工作者的用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正式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统一由各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社区工作者签订。社区工作者实行街镇“块属、块管、块用”。各街镇应当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退出情形。      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全日制成员,原则上劳动合同期限与任期一致,一届一签。合同期满终止后,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继续连任的,在选举完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终止与首次签订形式一致。招聘纳入与直接纳入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退休的,由各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      八、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区分岗位职责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其中,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从事窗口受理和审核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根据受理中心标准化管理应用系统中绩效管理设定标准执行;其余中心、机关及居民区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标准由各街镇自行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调整岗位、等级调整、奖励惩戒、解聘续聘等依据。对于考核基本合格与考核不合格人员,应采取约谈的方法进行教育,后期应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督导或加强培训。      各街镇党(工)委应制定考核细则,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细则报区民政局备案。      九、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发展      鼓励引导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现通过职业水平考试的人数逐年递增。树立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增强实务工作技能,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对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相应实务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助理社工师、社工师或者高级社工师的,可以按照相应的专业水平确定相应薪酬等级。      十、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通道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竞聘等方式,有计划吸纳优秀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表现突出的一线社区工作者予以适当优先考虑;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轮岗交流,提高其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十一、社区工作者的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建立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全覆盖,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实现社区工作者精细化管理。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彰奖励、违纪惩戒等情况。      十二、社区工作者的激励表彰      在参评各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时,应当给予社区工作者一定比例。通过一些选树平台,挖掘一批先进典型。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展现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三、社区工作者的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1.对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在任期内依照法定程序被免职或者罢免的;在任期内所在居民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被撤销或者合并的;任期届满在换届选举中未能连任的;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2.对于非选任的社区工作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其他符合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中相关退出情形的。      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应按规定向社区工作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不纳入社区工作者薪酬总量。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10日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闵府办发〔2015〕62号)同时废止。

社会工作者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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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足知不足m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提高社会工作者能力素质

导语: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起着调节稳定的作用。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能力素质对社会的帮助也会起道很大的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推广,该队伍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笔者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角度出发,根据鼓楼区近几年的实践情况,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人员配备、人员素质、各级职责、工作量及待遇保障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经验,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现状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我国各地社区矫正机构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按照鼓楼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无论从接收谈话、制定个案、调查走访、掌握动态、组织专项矫正教育活动,直至宣告解除矫正的整个工作程序上看,还是从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体现人文关怀,促其顺利回归等的社会工作层面上看,都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政策教育、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配合党委政府做好各项中心工作等。如此繁重的诸多工作,绝大部分落在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肩膀上,而矫正志愿者起到的真正作用又微乎其微。从近几年的经验来看,仅仅依靠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来开展主要工作,明显使得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力不从心,矫正力量相当匮乏。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的现实与矫正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构成鼓楼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现状。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南京市鼓楼区社区矫正试点2003年12月24日正式启动,2005年5月在全区全面推开。作为江苏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经过两年多的全区试点实践,在坚持刑罚执行统一性、严肃性的前提下,把创特色作为工作重点,求实效作为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大胆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长期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执法队伍职权分离,力量不足。当前,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主要是依据“两院、两部”《通知》和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而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造成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执法主体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主体没有执法权的局面。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制改革的一个必然选择,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必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二是专职社工队伍流动性大,不能形成专业化。社工作为一项新的职业,在我国发展仍显缓慢。鼓楼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队伍初建于2005年,现有在岗人员11名,已形成一定规模和数量。但由于没有编制、工资待遇较低等原因,一些高学历、高能力的社会工作者纷纷跳槽,造成了社工队伍的不稳定和人才流失,严重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加上他们的专业特长纷繁复杂,其中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不足50%,使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队伍难以形成专业化和职业化。

三是志愿者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参与度较低。我国于2002年8月在上海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扩大,2005年1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最初的6个省、直辖市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见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必将进一步扩大。目前,鼓楼区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总人数达244名。但由于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登记时未设门槛,志愿者队伍中街道、社区干部占了半数以上,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部分人员是凭经验开展工作。加上志愿者服务是无偿性质,部分志愿者属于被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较少,从而使整体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提高矫正社工队伍建设,增强能力水平

1、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组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由社区矫正公职人员、矫正专职社工及矫正志愿者组成。一定要按照“专业矫正力量和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组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便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所要配备专门负责矫正的公职人员,并使之成为工作主体。加之配备相当数量的社会志愿者,这样的人员构成,才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达到社区矫正的目的。

2、明确划分各类矫正力量职责。虽然目前对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的三类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很大差距。一是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与司法所社区矫正公职人员的职责分工到位。目前,矫正专职社工已经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力量,而依相关规定,司法所作为工作主体,应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司法所对社会工作者的矫正工作起业务指导的作用,不能让矫正专职社工承担所有的具体矫正工作,这将使得他们的工作量大大加重,一方面使他们无法将自己的分内之事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与收入的不平衡,使他们产生不满情绪,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从而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二是社区管辖民警和司法所人员之间要明确职能划分。社区管辖民警和司法所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缺乏从属感,以致在工作中存在“无事不联系,联系事已出”的现象。在实践中,要提高公安部门要作为执法主体的意识,加强与之协调配合,从而减小司法部门开展矫正工作的难度。

3、合理分配矫正专职社工工作量,按比例配备人员。所谓工作量,是通过分配给每个矫正工作人员的案件量来衡量的。各街道社区矫正对象的多少是一个客观事实,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在配备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时,应按照1:25的标准为司法所足员配备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从而改变矫正社工经常为了应付一些形式工作而感到力不从心的问题,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及矫正社工的工作积极性。

4、合理定位矫正专职社工身份及工作。目前南京地区的'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团体很少,因此鼓楼区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均为司法局聘用人员,加上矫正志愿者,除了部分是社会工作专业的,其余人员都不符合专业化的要求。而与社区矫正公职人员相比较,身份上的差异也使得专职矫正社工、矫正志愿者的工作比较难以开展,如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等。因此,要按照社会工作者的定义,矫正专职社工本应只从事与社会工作有关的专业工作,不应该在实际工作中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承担几乎全部的社区矫正工作。如对矫正对象进行司法、行政奖惩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咨询,对矫正对象请销假的批准等。要以合理的工作定位,使矫正专职社工日常工作符合社会工作的宗旨。

5、建立激励制度,提高矫正社工待遇。目前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待遇相对较低的问题,既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在国外,社工的地位相当于医生和律师,受人尊敬,属于中产阶级收入水平。在香港,社工专业毕业生一般要比其他专业毕业生的薪水高出约20%左右。而根据鼓楼区的情况来看,矫正社工从事这项工作更多的是一种谋生手段,而非作为自我价值的实现形式。政府要对矫正社工的待遇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要建立健全针对矫正专职社工制定良好的激励政策,从而避免人才流失现象。

目前,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主要力量,而矫正专职社工的录用,要在年龄、学历、专业上提高要求,但也要用待遇留住人才。年轻人是社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来,保证矫正专职社工享有与其工作强度成正比的待遇,才能使他们安心工作、保持工作热情,这是提升矫正专职社工整体素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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