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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娇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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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①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

②拒不提供个人情况;

③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

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进站手续:

求助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①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③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④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⑤随身物品的情况。

扩展资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社会工作者怎样救助流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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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may552000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①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②拒不提供个人情况;③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进站手续:(1)求助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①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③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④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⑤随身物品的情况。

174 评论(9)

小老头and小胖子

法律分析: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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