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同台
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对将来是否可以看人社部相关规定。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指的是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工作是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宗旨的、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手段的专业性、职业化的社会服务工作。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条件有:1、除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2、应能熟练运用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挖掘潜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岗位分成四类:1、公务员岗位系统,主要是指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公安等职能部门中从事社会政策制定、执行等有关工作的岗位。2、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相关岗位,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残疾人社会福利院、儿童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收养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休所等机构开展社会服务的岗位。3、与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相关的群团组织和相关民间组织的相关岗位,包括为儿童、青少年、妇女、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的岗位。4、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岗位,部分接受大专层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社会工作者,也可通过“选聘结合”的方式,进入社区居委会,成为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动员社区资源、服务人民群众、解决社区问题、推动社区发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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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社会化工作者都是没有编制的,也就是劳务派遣。我国的社会工作者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事业单位编制待遇,社会工作者属于合同制。大多数地区,目前还是采用与劳务市场签订用工合同,社会工作者属于劳务派遣,当地民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社区工作者领取的报酬有,生活补贴、岗位补贴、考核奖金三块。社会工作者一般有当地的街道和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工作者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就目前而言,由于社会工作者是在社区居委会工作,受居民委员会法的规定,居委会受群众自治组织的约束,街道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社区居委会都只有指导工作的权力。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在一段时间内,不会有什么编制。目前有的地方正在试行社区工作站,如果是在社区工作站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街道对社区工作者就可以名正言顺的领导,有可能在社区工作站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会参照事业人员的待遇。社会化用工:社会化用工具体是指从社会招聘的签订工作合同,有明确工作年限的劳动力。社会化用工是一个比较概念,主要针对现有的用人体制而言的,如用工招聘途径单一人员难以自由流动等弊端提出的,它强调用人的灵活性。它的好处是可以双向选择,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劳动选项,用工单位也是如此,用工的流动性大。而这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就是社会化用工的核心。之所以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大力推崇社会化用工其原因就在于可以进一步解放劳动力,这对于当前市场经济面临严峻考验的企业而言十分必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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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不是正式编制。社工并不属于事业编制,不享受事业编制的待遇,属于合同制。社工即社会工作者,指的是在相关领域从事专享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这些领域包括有: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医疗卫生等;想要拿到社会工作者的证书,通常也需要经过一系列考核程序,即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社会工作者一般会和有关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常见的就是5年制。社会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取决于工作单位和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包括:1、全面做好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2、组织职工开展社工培训和职业考试;3、负责组织和管理志愿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4、负责对有需求的(包括周边社区)人员开展个案小组工作;5、负责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分析评估工作,并对特殊的个案进行回访;6、负责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类活动;7、负责与国内社会工作开展较好城市地区的交流合作;8、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社会工作小组开展工作;9、协助相关科室完成合作项目;10、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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