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妮Angela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劳动力市场,加强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外省、市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择业求职的个人或成建制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国家机关、企业(包括股份制、三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劳动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公用事业、财政、物价、民政、卫生、计划生育、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劳动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劳动力供求状况,不定期公布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第二章务工与招用第六条外来劳动力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二)具有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外来劳动力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须提供下列证件:(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第八条外来劳动力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应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后,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办理求职登记,否则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第九条成建制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单位,须持营业执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工名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办理《集体务工许可证》、《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到市劳动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第十条凡从事技术性工种、岗位的外来劳动力务工人员,须经过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取得《本溪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方可办理《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确属劳动力短缺,在调剂、招用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后劳动力仍不足,需招用外来劳动力的;(二)符合劳动部门公布的允许、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三)在规定的工种范围、用工期限内,未能招到或未招足所需人员的;(四)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外来劳动力合法权益能力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明招用理由、条件、工种、人数、劳动力来源等,经批准后方可招用。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招用外来劳动力。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手续,并与外来劳动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农民轮换工除外),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文本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成建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被招用的外来劳动力,应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交纳就业基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到专业银行建立基本帐户,凭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支付工资(含生活费)。第十六条《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就业证即自行作废。第三章工资、保险与保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外来劳动力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加点报酬)。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规定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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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1993年社会平均工资大概在每年3300元,每月大概275块钱。社平工资是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简称,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通过该时期该范围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与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而得到。通常由政府根据上年度的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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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区服务管理人员是计划、组织和协调社区服务项目,监督机构的项目预算、需求和收益的人员,工作职责还包括指导社工、咨询师和办公人员的工作。城镇社区管理人员主要岗位职责如下:1、建立、维护与社区内其他代理和组织的关系,满足社区的需要并防止服务的重复;2、准备并且保存记录和报告,如预算报告、人员记录或者培训手册;3、指导专业的、技术的员工和志愿者;4、评价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工作以保证项目具有合适的质量及资源被有效地使用;5、计划和管理项目预算、设备和支持服务;6、建立并且监督管理的程序以实现由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设定的目标;7、参加组织关于参与者资格、项目要求和项目利益的决策;8、分析法律、规章的改变以确定其对代理服务的影响;9、研究和分析成员或社区需要以确定项目指标。二、城镇社区管理人员岗位要求如下:社区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有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能有管理和社工、心理学、咨询相关的本科或专科学位,如果要晋升为管理人员,本科或专业的学位是不可少的。心理学、社工、历史、政治、法律、社会学等课程会对社区服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十分有帮助,人际沟通能力、演讲能力、写作能力和办公软件的使用能力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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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市、自治县(区)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第四条依法保障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的名称、荣誉、财产、知识产权等,也不得干涉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的内部团体,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只能在本单位内部活动,可不履行登记手续,但须报市、自治县(区)民政部门备案。第二章登记与审批第六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其章程应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经费来源、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等内容。(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负责人必须由本社会团体所涉及的学科、专业、行业等领域中有一定权威、影响和代表性的人员担任。(三)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和一定的社会团体业务活动经费。(四)有办公地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成立社会团体,应事先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主持本社会团体实际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三)社会团体章程;(四)参加单位和人数及主要负责人履历;(五)组织机构概况;(六)经费来源证明;(七)社会团体筹建过程的报告;(八)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第八条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县(区)以下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不得超出各自管辖范围,批准成立社会团体。第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第十条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会团体经批准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第十一条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第十二条申请人对自治县(区)民政部门不予登记不服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后10日内,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复议。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市政府备案。申请人对市民政部门不予登记不服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后10日内,向省民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组建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须持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和登记管理机关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印章一律为圆形,镌刻团体名称全文。启用印章及财务专用章时,应将印模报送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复制、出让、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第三章变更与注销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八条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改变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应在改变后1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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