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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中作用建议
我国的社区矫正自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以来,在制度建设、规范建设、专业建设及完成社区矫正任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提供的社区矫正中作用建议,欢迎大家阅读参看。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监督管理体现刑罚执行的强制功能,应该由社区矫正机构司法专职工作人员承担,而教育帮扶等,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矫正功能,可以委托社会工作者通过开展社会服务来完成。2011年中央组织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明确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如矫治帮教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对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从我国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已经在两个层面得到了一定体现:
第一,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社会工作者运用尊重、平等、接纳的价值理念,以及专业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其提供了心理矫正、情绪辅导、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调和、人际关系协调、就业辅导、法制教育、社会适应性训练、帮困解难等等各项专业服务活动,使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认知、行为、关系等方面得到矫正,有效地恢复了社会功能,重新回归了社会。
第二,对于社会环境来说,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矫正服务,改善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营造了健康和睦的家庭和社区环境。矫正社会工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所从事的更新改造罪犯、改善社会环境的服务活动及成效,有力地证明了宽严相济、人性化、科学化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的有效性和先进性。
在一些地区,社会工作者成为了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重要专业力量。由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服务组成的“三社”体系,成为社会化矫正,以及社区矫正领域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看,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作用的发挥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据我们于2011年对上海、深圳等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调查发现,至少有40%左右的社会工作者认为自己并没有发挥出专业服务者的角色。
一些司法行政部门仍然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重惩罚监管轻矫正服务,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相对薄弱。
大部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工作者了解甚少,对社会工作者应担当的角色功能的认知差异较大,普遍认为社会工作者就是社区矫正机构的“协管员”、“志愿人员”,把社会工作者纳入监督管理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内容中,大量的行政事务使社会工作者沦为社区矫正事务的行政辅助人员,弱化了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社会服务专门人员的角色和职责。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活动很难有效开展。
在已经颁布的社区矫正制度、政策及相关规定中,有关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定位、角色的规定几乎是一个空白。对于社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领域中的资源条件、队伍建设、运作方式均没有制度规定。社会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领域中没有独立的平台、空间和角色职责,目前只能依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资源开展有限的社会服务工作,社会工作者的独立定位和专业优势很难有效发挥。
再则,各地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水平不一,一些地区社会工作制度建设薄弱,也导致社会工作者承接社区矫正专业服务的能力有限,阻碍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领域的介入。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服务组织及社会工作者间的关系成为一种行政主导的管理与被管理、行政垄断与资金依附关系,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定位缺失,被“同化”于行政事务协管员而丧失了其独立角色,由此削弱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发挥的专业功能。如果这样的现象得不到解决,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矫正、通过恢复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功能从而实现其回归社会的矫正目标就难以实现,也难以体现通过社会治理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成效。
强化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作用的建议
我们认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基础,社会和市场广泛参与的杜区矫正制度,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专业作用,是保障社区矫正目标实现的关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应该更为明确和强化。
社区矫正领域中的社会工作者的岗位设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内设置社会工作者专职岗位。社会工作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统筹规划、委派和指导下,专门从事如评估、个案管理、教育帮扶等矫正服务。社会工作者需具有专业资质且岗位职责明确。二是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服务组织的社会服务专门人员,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安排下,负责实施由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社会服务组织承接的社区矫正服务项目。
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我们建议:
第一,需要在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角度、职责、定位。明确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独立职责地位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专门人员,与志愿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工作者系统。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是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的重要基础性保障。
第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这既事关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建设,也是社会稳定目标的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政社关系及各自的职责。形成统筹规划、各司其职的管理格局,着重建构社区矫正中的政社合作机制。
第三,要对社区矫正工作内容进行专业分工,明确社会工作者承担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帮扶服务的具体工作要求、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对社区矫正服务的评估、监管制度。并把社区矫正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列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工作内容。早日完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专业凸显、监管服务并重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四,开展面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对社会治理、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意义、功能的理解、认同,并达成共识。通过政府职能转换、管理体制创新,服务型政府角色的创建,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更好的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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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其是由多个工作阶段所组成。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层面,还是从实际工作层面,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中,首先就是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这是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的法律依据。 01调查评估 在调查评估工作中,首先要查明的就是被调查人的身份和住所。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无论是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还是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只有查明了被调查人的身份,才能开展后续的工作。因此,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查明被调查人的住所,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确定被调查人的住所,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在进行调查评估时,社区矫正机构准确查明被调查人的居住地才能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提供有效参考。同时,根据《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的社区矫正机构,查明被调查人在本辖区不具备居住条件或者有其他应当变更居住地情形的,或者因被调查人的姓名不真实、身份不明等原因导致无法开展调查评估的,应当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意见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再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并向委托机关书面说明原因。 02全面调查 在查明被调查人姓名、身份和住所地的基础上,社区矫正机构即可对被调查人展开全面调查。在展开全面调查的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机构在调查评估过程中,需要查明以下事项: 1.居所情况和生活来源; 2.家庭和社会关系; 3.家庭成员协助监管的条件; 4.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5.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6.拟禁止的事项; 7.社会危险性; 8.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9.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审核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条件; 10.其他事项。 调查评估应当由两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通过走访、座谈、个别约谈、查阅调取相关资料、要求相关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协查等方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调查评估应当现场制作调查评估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摄像。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召开由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有关单位、部门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参加的评议会,对适用社区矫正可能产生的社区影响、再犯罪风险以及是否具备监管教育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为了保障后续诉讼工作的正常进行,法律对调查评估的期限进行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在调查评估完成之后,社区矫正机构会将其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委托调查评估的机关,从而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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