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94

毛毛爱囡囡
首页 > 社会工作者证 > 社会工作者队伍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颖儿yuki

已采纳

社会工作者队伍基本上由3部分人组成:①从正式的社会工作学院毕业,取得社会工作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者;②在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人指导下,能完成社会工作任务者;③在社会工作的基层单位从事社会服务者。

社会工作者队伍

233 评论(11)

人到中年156

中国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念对中国社会工作的影响 1.从工作范围来看,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念给当代中国社会工作既带来了挑战,又带来了机遇。 “家族本位”的特征决定了中国传统的求助系统主要局限在家庭、亲戚或邻里的范围,很少求助于“外人”;传统的“孝道”要求子女亲自为父母养老送终,认为老人看护的工作交给“外人”就是不守“孝道”的表现;家庭中亲子、夫妻之间传统的不平等的关系,使一些人认为虐待儿童、妇女、老人等只是家庭的内部问题,不需要“外人”插手,即使是受害者,也因“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而不愿求助于社会工作人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工作的工作范围,使中国的社会工作者无法向西方那样实现对这些领域的自然“干预”。 2.从工作目标来看,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念中的“群体主义”为当代中国社会工作顺利开展社区和小组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社区和小组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借助于中国传统伦理中对群体的归属感和牺牲精神的倡扬,社会工作者可以更好地激发起社区和小组成员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当然,传统观念影响下的中国人个人意识较为薄弱,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观念淡漠,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做更多的工作去帮助案主树立自我权利意识,鼓励他们摆脱对家庭、社会的依赖性,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潜力。又要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呼吁和宣传,使社会各界正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为他们的最终独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从工作方法来看,在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念熏陶下成长起来的中国人,对表达自己需要的方式、希望满足需要的方式、受他人帮助的方式等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解,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充分理解工作对象,采取能为他们所接受的方式进行社会工作。 “案主自决”基于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价值观。第一,中国传统观念一向重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信任。当社工人员以“案主自决”为由拒绝向他提出建议,他会认为这是社工不诚心帮助或是推卸责任。第二,较强的家庭和群体观念是中国文化传统的一大特色。如果社工人员一味启发一个希望在家庭中找回自己位置的案主充分考虑自己的需要、自己的自由、扩展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其结果只能使案主越来越迷惑。第三,在整体性观念、依赖性观念熏陶下成长起来的中国社会工作者,自小内化了的一些中国文化信念,如照顾别人、为他们着想的心态比尊重别人个体性和自主性的心态强,要让他们既关心求助者的问题又与他们保持理性的距离并非易事。但“案主自决”的原则和工作方法符合中国传统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古训。 4.从社会工作的结束和评估方式来看,中国社会工作也应当有自己的特色。 西方专业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基本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旦协议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契约终止,双方的联系也就终止了。中国社工人员与案主之间更适合建立一种亲密的朋友关系。既然是带有亲情和友情色彩的关系,就不可能像契约关系那样彻底的“结束”,相反,中国人对助人关系的理解常常是延展性的。在作为中国职业社会工作前身的民政干部工作中,流传着许多民政干部与社区居民保持长久的亲密关系的佳话。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过程中仍旧应当继承的优良传统。 社会工作效果的评估也不能仅依据某一次完整的社会工作过程来进行,因为这个过程并没有完结,第一步可能仅仅是建立了密切的关系而没有解决实际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就说这个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密切关系的建立为进一步彻底解决问题打下了基础;同样,也不能说一次在短时间之内解决了案主问题的社会工作就一定是成效显著的,因为这种解决可能是表面的和不彻底的,随着关系的解除,同样的问题可能重复出现。

265 评论(10)

我豆是我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提高社会工作者能力素质

导语: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起着调节稳定的作用。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能力素质对社会的帮助也会起道很大的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推广,该队伍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笔者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角度出发,根据鼓楼区近几年的实践情况,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人员配备、人员素质、各级职责、工作量及待遇保障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经验,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现状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我国各地社区矫正机构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按照鼓楼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无论从接收谈话、制定个案、调查走访、掌握动态、组织专项矫正教育活动,直至宣告解除矫正的整个工作程序上看,还是从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体现人文关怀,促其顺利回归等的社会工作层面上看,都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政策教育、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配合党委政府做好各项中心工作等。如此繁重的诸多工作,绝大部分落在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肩膀上,而矫正志愿者起到的真正作用又微乎其微。从近几年的经验来看,仅仅依靠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来开展主要工作,明显使得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力不从心,矫正力量相当匮乏。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的现实与矫正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构成鼓楼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现状。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南京市鼓楼区社区矫正试点2003年12月24日正式启动,2005年5月在全区全面推开。作为江苏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经过两年多的全区试点实践,在坚持刑罚执行统一性、严肃性的前提下,把创特色作为工作重点,求实效作为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大胆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长期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执法队伍职权分离,力量不足。当前,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主要是依据“两院、两部”《通知》和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而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造成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执法主体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主体没有执法权的局面。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制改革的一个必然选择,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必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二是专职社工队伍流动性大,不能形成专业化。社工作为一项新的职业,在我国发展仍显缓慢。鼓楼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队伍初建于2005年,现有在岗人员11名,已形成一定规模和数量。但由于没有编制、工资待遇较低等原因,一些高学历、高能力的社会工作者纷纷跳槽,造成了社工队伍的不稳定和人才流失,严重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加上他们的专业特长纷繁复杂,其中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不足50%,使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队伍难以形成专业化和职业化。

三是志愿者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参与度较低。我国于2002年8月在上海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扩大,2005年1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最初的6个省、直辖市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见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必将进一步扩大。目前,鼓楼区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总人数达244名。但由于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登记时未设门槛,志愿者队伍中街道、社区干部占了半数以上,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部分人员是凭经验开展工作。加上志愿者服务是无偿性质,部分志愿者属于被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较少,从而使整体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提高矫正社工队伍建设,增强能力水平

1、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组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由社区矫正公职人员、矫正专职社工及矫正志愿者组成。一定要按照“专业矫正力量和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组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便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所要配备专门负责矫正的公职人员,并使之成为工作主体。加之配备相当数量的社会志愿者,这样的人员构成,才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达到社区矫正的目的。

2、明确划分各类矫正力量职责。虽然目前对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的三类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很大差距。一是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与司法所社区矫正公职人员的职责分工到位。目前,矫正专职社工已经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力量,而依相关规定,司法所作为工作主体,应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司法所对社会工作者的矫正工作起业务指导的作用,不能让矫正专职社工承担所有的具体矫正工作,这将使得他们的工作量大大加重,一方面使他们无法将自己的分内之事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与收入的不平衡,使他们产生不满情绪,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从而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二是社区管辖民警和司法所人员之间要明确职能划分。社区管辖民警和司法所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缺乏从属感,以致在工作中存在“无事不联系,联系事已出”的现象。在实践中,要提高公安部门要作为执法主体的意识,加强与之协调配合,从而减小司法部门开展矫正工作的难度。

3、合理分配矫正专职社工工作量,按比例配备人员。所谓工作量,是通过分配给每个矫正工作人员的案件量来衡量的。各街道社区矫正对象的多少是一个客观事实,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在配备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时,应按照1:25的标准为司法所足员配备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从而改变矫正社工经常为了应付一些形式工作而感到力不从心的问题,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及矫正社工的工作积极性。

4、合理定位矫正专职社工身份及工作。目前南京地区的'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团体很少,因此鼓楼区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均为司法局聘用人员,加上矫正志愿者,除了部分是社会工作专业的,其余人员都不符合专业化的要求。而与社区矫正公职人员相比较,身份上的差异也使得专职矫正社工、矫正志愿者的工作比较难以开展,如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等。因此,要按照社会工作者的定义,矫正专职社工本应只从事与社会工作有关的专业工作,不应该在实际工作中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承担几乎全部的社区矫正工作。如对矫正对象进行司法、行政奖惩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咨询,对矫正对象请销假的批准等。要以合理的工作定位,使矫正专职社工日常工作符合社会工作的宗旨。

5、建立激励制度,提高矫正社工待遇。目前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待遇相对较低的问题,既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在国外,社工的地位相当于医生和律师,受人尊敬,属于中产阶级收入水平。在香港,社工专业毕业生一般要比其他专业毕业生的薪水高出约20%左右。而根据鼓楼区的情况来看,矫正社工从事这项工作更多的是一种谋生手段,而非作为自我价值的实现形式。政府要对矫正社工的待遇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要建立健全针对矫正专职社工制定良好的激励政策,从而避免人才流失现象。

目前,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主要力量,而矫正专职社工的录用,要在年龄、学历、专业上提高要求,但也要用待遇留住人才。年轻人是社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来,保证矫正专职社工享有与其工作强度成正比的待遇,才能使他们安心工作、保持工作热情,这是提升矫正专职社工整体素质的前提条件。

336 评论(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