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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领域的专职工作者,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为编外聘用人员,经过统一笔试、面试和体检、政审后择优聘用,并按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中文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定义: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性质:公益性岗位工作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一)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二)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制定矫正计划方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犯罪心理矫正等;(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指导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五)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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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社区矫正机构,在中国,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的组织。具体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中,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1.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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