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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ber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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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吃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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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工作的认识,那你是怎么认识的,就是怎么认识的呗,跟别人不一样呀

民政局组织社会工作者培训

356 评论(15)

吃客5588

因为养老院院长和老年社会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会直接影响到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所以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意见》还明确,要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确保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到2022年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2020年底前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扩展资料:

一万名院长和老年社会工作者的培训方针

一万名院长,十万名老年社会工作者的培训任务仅仅是民政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的,不包括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目前已将培训任务分解到各地,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做好两类人员培训工作。

民政部组织编制了《养老院院长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大纲(试行)》。两份《大纲》以当代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这两类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在总结各地人才培养经验基础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所列课程包括养老院院长和老年社会工作者应知应会的政策趋势、理论方法、实务技巧等,为各级民政部门、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下一步,民政部将推动各地落实培训任务,同时鼓励各地加大投入,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全员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22年底前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

306 评论(9)

丸子丸子小樱桃

据2019年末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亿,占总人口比例,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 亿人,占总人口比例。

据初步统计,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共有养老机构万个,同比增长;各类养老床位万张,同比增长。

图/保利和品服务的养老院

民政部:要求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因为养老院院长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需加强这部分人员的队伍建设。

打造一支适应养老服务迅速发展要求的管理人才队伍,利于推动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168 评论(14)

蓝Luckyclover

以前对民政工作的认识还是不足的,经过我这一段时间的实习改革,就民政工作的认识,应该提高了

89 评论(11)

小宝cute

你去所在地民政局问问,社工继续教育归民政部门管理。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123号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 (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相关理论知识。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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