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ghtwish阳光
您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第二十四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第三十六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七章住房救助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第八章就业救助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第四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四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四十六条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第五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第五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六十条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第六十一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三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第六十五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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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工作问题及措施
社会工作是推动我国社会救助从收入救助向服务救助转型的重要助力,也是实现发展型社会救助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提供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工作问题及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社工服务缺失是当前我国社会救助面临的突出问题
早在中国共产党建政初期,我国就开始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较早实施的救助项目包括针对农村“三无人员”的五保供养、针对城市贫困人群的临时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等。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健全,以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肇始,我国的社会救助进入一个新阶段,先后建立了农村低保、受灾人员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从而构建了一个项目完整、内容齐全、程序规范、对象明确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截至 2013 年底,全国城乡低保共救助了 7 443 万人,全年支出资金 1 566 亿元 ;农村五保供养人数 538 万,支出资金 174 亿元 ;医疗救助共实施 1 亿人次,支出资金 257 亿元 ;临时救助实施 3 937 万户次,支出资金 亿元。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对象和支出资金都在同步增长。2007—2013 年,我国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方面的资金支出达到 8 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总额的。经过多年努力,社会救助已经发展为我国贫困治理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发生学上看,我国的社会救助具有明显的功利性色彩。也就是说,每一个项目的实施,每一项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解决最突出的现实问题,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和顶层制度设计。例如,1999 年全面推行城市低保制度是为了配合经济结构调整,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007年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城乡收入差距 ;2009 年全面推行医疗救助是为了配合实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穷人的看病就医问题 ;等等。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张扬,低保等公共服务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城镇化及户籍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等,都对社会救助提出了新的挑战,折射出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
一是缺乏制度整合。虽然建立了低保、五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制度,但没有统一的部门管理,各项制度之间衔接配套不够,从救助对象到救助标准,从救助程序到救助管理,制度“碎片化”明显。二是缺乏社会参与。以低保为核心的社会救助由政府制定政策并负责实施,慈善组织、社工机构等社会力量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政府在最初实施社会救助时就缺乏引导、培育、发展民间救助性社会资源的意识,没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贫困治理。三是缺乏城乡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建立时,都是基于城乡分割的现状,不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享受不同的社会救助待遇,而且居民一旦离开户籍地,基本上就脱离了社会救助的视野,很难被纳入救助范围。四是缺乏就业激励。基于补差型低保制度设计,救助对象退出机制不健全,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就业动力不足,“贫困陷阱”和“福利依赖”现象并存。五是缺乏专业技能。社会救助以家计调查为基础,政策性、技术性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缺失和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限制了社会救助的专业性,进而影响了社会救助的管理水平。
社会救助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除了受救助理念、制度环境、社会发展阶段影响外,社工服务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从国际上看,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具有同源性,也可以说是伴随着近现代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而萌芽、发育,并逐步走向专业化服务道路的。社会救助是社会工作的原点,也是其核心理念。早在 18、19 世纪,德国的汉堡市和爱尔伯福市就先后建立了家庭探访(可视为家计调查的前身)、定期回访、鼓励就业、最低救助、根据收入提供救助等制度,并且请当地熟悉情况的居民担任义务赈济员,政府与民间共同研究贫困家庭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救助方案。从 18 世纪中叶开始,英美各国相继建立慈善组织会社,开展睦邻组织运动。慈善组织会社是民间组织,通过构筑组织网络,协调相关慈善资源,从物质、教育、就业、心理等各个方面为穷人提供救助 ;睦邻组织运动则以社区改造为前提,把发放款物的简单型社会救助发展为对贫困者精神的关怀和对贫困者社区环境的改造。由此,社会救助和社会工作均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慈善组织会社运用统一的理念协调组织慈善救济事业,为形成具有共同价值和统一概念范畴的社会工作专业体系创造了条件,是社会工作实现专业化的一个重要实践基础。发展到今天,社会工作已经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学科体系,以贫困群体或极易陷入贫困的弱势人群为对象,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方法,提升个人能力、增进社会资本、促进社会融入、摆脱或避免陷入贫困等。但就我国而言,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没能实现有效的结合。我国的社会救助从一开始就将社会工作排除在外,主要由政府承担责任,且以直接的现金救助为主,忽视了社工服务的价值和功能。由此带来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社工服务的缺失使得政府救助仅关注物质层面的帮扶,少有心理抚慰。大量研究表明,贫困人群易形成封闭、自卑、不求进取的心理趋向,进而在价值观念、工作态度、社会行为乃至家庭行为等方面都形成一种非优选择。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形成的贫困文化不仅无助于贫困者脱贫,反而有可能造成贫困向下一代的传递。二是社工服务的缺失使得救助对象的发展问题无暇顾及。救助行政部门仅关注救助政策的落实,保证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而不会去考虑救助对象的发展,并为之设计差异化的救助策略,链接相关资源。而贫困人口在信息获取上天然处于劣势,对他们来讲,非常需要有人帮助他们收集、分析、研判这些信息,并结合自己的情况作出申请或不申请、向什么机构申请这样的救助决定,以使自己所获取的救助资源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最大化。三是社工服务的缺失使得贫困家庭的生活质量难以提高。财产少、收入少、可支配的资源有限是贫困家庭的共性,由此引发不少婚姻关系、子女教育、家庭冲突等方面问题。可见,只有社工服务才能够从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出发,分析其问题产生的根源,并且在帮助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提高其家庭生活质量。
事实上,救助对象的需求是多方面的,物质帮助仅仅是一个方面,情感慰藉、能力提升、资源链接、机会获得等方面的需求也非常旺盛。民政部课题组 2007 年对河北廊坊等地的调查发现,在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人感到“孤独和沮丧”, 的人认为生活会变得更糟,38% 的人认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困境”
2011 年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延庆县的问卷调查也发现, 的救助对象对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缺乏信心, 的救助对象认为“社区里有人看不起他们”,近 20% 的受访对象感到家庭关系紧张, 的受访对象缺乏正常的邻里交往。2013 年民政部的另一项调查显示, 的城市低保对象感到心情一般或心情较差 ; 的低保对象感受到了明显的社会排斥 ; 的低保对象与社区关系相处不融洽 ;农村低保对象中感到心情一般或较差的占到 ,明显感到社会排斥的占 ,与社区关系不融洽的低保对象占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困难家庭在继续渴求直接现金等物质帮扶的同时,对链接资源、能力提升、心理慰藉、社会融入等方面的非现金救助需求正在变得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通过社工服务,缓解心理上的焦虑、失落和不满,减少社会排斥,重塑生活信心。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原则和策略选择
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时期,我国的社会工作处于“消沉”状态,无论是专业教育还是实务发展,都“波澜不惊”。直到 2006 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社会工作才迎来了发展的春天。特别是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和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提供了基础条件和支撑平台。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 289 所大学设立了社会工作本科专业(BSW),61 所高校设立了社会工作硕士专业(MSW),每年培养约 万名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基层社区、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和相关领域事业单位中开发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已达 8 万多个。民办社工机构从无到有,发展迅速,2013 年新增 1 306 家,全国总量达到 2 452 家。建立并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截至 2013 年底,全国已有 36 万多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其中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人员 123 833 名(含社会工作师31 183 名、助理社会工作师 91 901 名)。根据规划,到2015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将增加到50万人,其中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达到同等能力素质的中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5万人,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达到同等能力素质的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1万人。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145万人,其中中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 20 万人、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 3万人。
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不是两项工作简单的整合、衔接或协同,而是理念、制度、机制、知识和技巧上的融合。真正的介入,应当是深深的嵌入,也可以说根植于社会救助内部,成为社会救助的一部分。通过社会工作增强社会救助对象的社会功能——包括单独的个人,也包括特定群体中的个人,最终实现“恢复受损的能力、提供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预防社会功能失调”的目标,这当然也是社会救助追求的目标。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应遵循四个原则
(1)维护贫困者基本权益。专业社会工作在服务贫困家庭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对贫困者的人文关怀;必须从贫困者的实际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向政府及慈善组织申请物质救助,同时提供各种非物质服务 ;必须注重保护贫困者的基本权益,从“公民权利”的视角去审视救助和服务的内容,并及时调整 ;必须将人文关怀贯穿到救助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让贫困者真正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并且要避免以损害贫困者的其他权利来换取救助和服务。
(2)以满足精神需求和社会需求为重点。对贫困者而言,最需要专业社工帮助解决的当属物质需求。因此,专业社工必须熟悉政策,能够帮助贫困者链接到政府救助资源和慈善资源。但是,专业社工最需要关注的应当是贫困者的精神需求和社会需求,这是相对复杂的需求,也是需要专业知识和技巧才能满足的需求。介入重点是解决贫困者心理层面的问题,帮助建构新的人际关系,改善外部环境,增进社会参与,减少社会排斥。
(3)注重赋权。专业社工服务必须坚持“助人自助”的原则,采用适宜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将“问题视角”转化为“优势视角”,注重评估、挖掘、培育和激发贫困者的潜能,增强他们的自我能力。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贫困者的人力资本,通过加强贫困者的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社会参与等,丰富社会资本,进而提高贫困者个人和群体的社会及政治能力,使贫困者在社区和社会公共事务中有更大的发言权,最终提高贫困者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掘他们的潜能,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4)重在解决社会问题。贫困的背后是社会问题。专业社工服务虽从个案入手,针对的是贫困者个人及其家庭,但同时应注意挖掘造成案主贫困的社会因素,总结归纳社区及社会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并提出改进或解决的方案,提供给社区、地方政府或相关社会组织,为最终解决社会问题作出努力。从具体的救助行为看,社会工作几乎可以介入所有的社会救助环节,比如帮助贫困者提出救助申请、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救助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和退出、促进救助对象就业、开展救助效果评估、协助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等。同时,社会工作又可以提供一些社会救助行政无法开展的服务,比如贫困者救助需求调查、陪护及子女学习辅导、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鼓励引导救助对象参与社区活动、寻求非政府救助资源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这个问题上,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二分法”,也就是要尽力避免“两张皮”现象,努力将两者的价值、知识和技巧建构在同一平台之上,形成对话和融合的基础。关于具体的介入策略,根据已有知识和实务经验,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可供选择。
(二)策略选择
1.理念介入
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首先需要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植入社会救助。现代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职业性的助人服务活动。“助人自助”是专业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理念,它从利他主义出发,强调平等对待每一个救助对象、维护其人格尊严,并且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都存在着自我改变、成长和不断进步的潜能。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仍处于典型的政策救助阶段,工作人员开展救助活动主要基于行政职责的要求,缺乏价值理念指引,因而在救助实践中仅强调政策落实情况,较少关注救助对象的多元需求,更不会关注救助对象的自我能力提升。社会工作秉持平等助人理念,承认人的潜能和权利,并且努力了解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为他们创造各种机会。社工理念指引下的社会救助,将不再是怜悯、同情,甚至行政职责,而是出于自我的价值追求,是一种责任 ;这样的社会救助,将会尊重并重视每一位救助对象,进而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从受助者转变为“自我救助者”,并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现有处境,从而实现其个人的发展。通过学习、培训等方法,旨在使社会救助从业人员理解、认同、逐步具备社会工作理念,并将之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体现在日常工作中 ;使救助经办机构更好地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积极组织并有效传输资源、提供服务,其结果是促进救助对象实现从受助到自助的转变,变消极救助为积极救助,最终实现社会工作理念与社会救助的融合。
2.岗位介入
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给专业社工以适当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使之逐步获得社会认同,这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又一重要途径,不仅可以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技巧方法直接运用到社会救助中来,而
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随着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壮大,救助对象不断增加,救助内容不断扩展,资金投入大幅增长,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也得到了加强。湖南、江西等地在县级普遍成立社会救助局,重庆、山东等地成立低保管理中心,黑龙江、宁夏等地在乡镇设立公共服务中心等 ;同时,2012 年以来,各地还加强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已有 20多个省份、30% 的县级初步建立了核对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健全完善为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提供了可能。在经办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纳入现有编制,与其他工作人员同薪同酬,一并管理 ;二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合格人员承担岗位任务。社会工作岗位应要求社工秉持专业理念开展工作,将社会工作理念、技巧和方法逐步融汇到日常救助工作中。
3. 项目介入
项目介入是指通过设置具有明确目标的项目,委托社工服务机构以承接项目的方式介入社会救助工作。一般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需求、目标、资金安排以及评估标准等,由社工服务机构具体设计项目并组织实施。江苏省张家港市民政局针对散居孤儿心理困境问题,委托张家港市暨阳青少年发展事务所开展心理干预。该事务所设计了“左手有爱——散居孤儿青春期成长援助”项目,针对青春期寄养孤儿开展“左手有爱、我为我强”青春励志夏令营、“左手有爱、爱在手心”个案辅导、“左手有爱、无处不在”主题生日会和“左手有爱、我要精彩”职业生涯指导冬令营等 4 个子项目服务,从心理需求、情感支撑、能力提升等角度,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成长中的困惑,增强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两年间共有 190余人次得到服务,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介入的关键在于清晰的目标设定、翔实可行的项目方案、专业的执行以及科学的监测评估。
4. 机构介入
机构介入是指社工服务机构整体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并承担其中具体的救助事项或救助环节。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办事处以社会救助中心为基础,引入广州市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采取专业社工与民政专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门家访、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调适、危机介入等手段,为低保家庭、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提供服务。社工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协助街道整合资源、搭建平台、促进救助工作的发展。进驻第一年,阳光社工就开展探访 500 余次,重点跟进个案 30 个,专业小组 40 多期,社区团康 10 余次,在促进社会救助政策落实、鼓励救助对象自强自立、缓解福利依赖、满足救助对象多方面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这一规定,为机构介入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促进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体制
机制从我国贫困治理的发展方向看,在社会救助中引入社会工作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一方面,我国的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将继续发展壮大,社工理念获得更多社会认同 ;另一方面,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将从简单的发钱发物转变为赋权、增进社会资本和个人资产建设等综合性、注重发展的服务型救助。无论采取何种策略或路径,社会工作都应当以制度化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因此,必须健全体制机制,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提供制度化保障。
第一,培育民办社工机构。专业社工机构是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而民办社工机构又是其主力军。社工机构发展不起来,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就将成为无源之水。必须简化注册程序,完善税收减免、政策优惠、财政扶持等措施,为社工机构发展提供便利。可尝试建立孵化基地,从注册登记、项目场地、内部治理、运行监督等方面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同时,继续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提供动力。
第二,健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制度。畅通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财政保障渠道,明确各级财政列支购买服务经费的责任 ;认真研究社会救助具体事项,对其中适合社工承担的部分及时委托给社工机构或设置相应的社工岗位,并完善委托、承包、采购等流程。探索购买社工服务的标准、评估、监测及纠错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建立社工介入社会救助的评价激励机制,开发评价指标体系和运行规范。社会救助行政部门要与社工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充分信任、主动引入社工或社工机构,不断提升救助服务能力。
第三,评估社会救助领域社工服务需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托底线、救急难”作为基本原则,可以此为切入点,准确评估、分析困难群众在遭遇急难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的社工服务需求情况。需求评估是服务提供的必经环节和前提,也是确保服务及时、准确提供的基础。可采取个案访谈、家庭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困难群众的社工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社工服务项目、研究服务提供方式或开发相应的工作岗位。社工服务需求评估可按层级分别开展,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
第四,建立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资源共享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建设民办社工机构数据库、专业社工人员数据库、社工服务项目库等,完善自下而上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信息分层共享平台,构建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资源共享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选择专业社工机构、专业社工以及社工服务项目,而且有利于社工机构或专业社工了解、评估、跟踪救助对象或救助机构需求,从而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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