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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之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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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faceonly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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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第四条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的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等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第六条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市、区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工作,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定期开展考核;(三)组织指挥毒品整治重大行动,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重点整治;(四)建立健全禁毒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六)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七)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毒品原植物禁种,吸毒人员的查处、登记、动态管控,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和吸毒所致精神障碍救治等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七)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岗位推荐等工作;(九)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禁毒宣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活动;(十)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毒相关工作。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毒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禁毒活动,对其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本市依法设立禁毒协会、禁毒基金会。禁毒协会由关心和热爱禁毒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禁毒基金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捐赠专门用于禁毒工作。第九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禁毒合作机制,开展禁毒执法、科研、教育等合作交流。

禁毒社会工作者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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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H卡琪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整治、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考核;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禁毒工作措施;(二)组织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毒情、发展变化趋势和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四)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五)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禁毒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制定禁毒工作责任制,定期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禁毒宣传,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毒普法宣传教育,负责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建立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检查考核机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查获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移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销毁,并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按照职责开展禁毒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被列为禁毒重点整治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向确定重点整治的禁毒委员会报告整治工作情况。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禁毒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并对禁毒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人予以保护。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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