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173

CallmeNicole
首页 > 社会工作者证 > 辽宁社会工作者的政策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走错雨山

已采纳

202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要求如下: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包括已经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二、高级社会工作师报名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三、报考解读1、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相关规定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本年度12月31日。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考试条件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在考后资格复审时,按照考务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法律依据:报考条件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第十一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第十二条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第十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辽宁社会工作者的政策

352 评论(15)

鑫宝贝66

法律分析:2018年以前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取得最高等级职业水平证书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2018年以后(含2018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所取得的职业水平证书等级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当前,社会发展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需求巨大,为提升社会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我市欢迎和鼓励涉及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的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不断提升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促进全市社会事业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67 评论(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