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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助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丰富老干部的精神生活。网络信息是共享的社会资源,极其丰富,应有尽有,可以让广大老干部足不出户,方知天下事,不仅能及时接受时政资讯、进入政治学习阵地,同时能有效学习新知识,加强人际交流,撰写人生经历,或发表建言献策,评击社会弊端,升华正能量,实现文化养老知识养老。建议在各级老干部管理部门新增设一个网宣办,并増拨一定财政经费,会同当地网宣部门,文明创建部门加强培训丶指导和服务,让成千上万的老干部成为知网懂网用网的能手,成为老有所为的网络宣传传播者。总之,老干部网宣工作是新形势下的一项创新型工作,甚至比其它已存在的老年科协丶老年体协丶老年大学等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和广泛作用,希望从中央到地方,由上而下有这样一种组织形态出现。与此同时, 还应广泛联合社会各相关协会组织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打开老干部参与文化活动的社会化新局面。 (二)依托社区服务平台,提升老干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株洲市行业办公室离退老干部的亲身体验,当前最好的形式是,以“老干部门为主导、单位负主责、社区为主线、家庭为主力”的“四位一体”老干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就大多数老干部而言,一般都是留守老人,迫切希望有高水平高服务职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老干部就近参加政治学习、看病就医、参与文化活动、或家政服务。但目前社区势单力薄,无能为力,也没有办法整合和创建这种环境条件和提供服务。需要从中央到地方认真硏究,出台政策,切实让基层社区有条件有能力满足老干部这种需求。 在这里我想表明自己的观点,在国家政策不明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决不能过早提出将老干部的管理社会化。而应该明确还没有时间表。还应看到,观念难统一。社区成员素质参差、群体构成复杂;社区内各单位间的人、财、物及场所设施存在差异,当政府(社区)没有一定的物质或经济给予时,资源充足的单位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而积极参与的单位又缺少人、财、物等资源。同时协调难。“单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资源的有效协调。街道虽是政府机构,但其强制要求辖区单位的资源面向社区全面开放的法理依据不足;社区居委会虽是社区的核心组织,但仅仅是群体性的自治组织,没有行政级别,更无权支配社区内单位;单位有其中心工作,也不会主动协调。 (三)鼓励兴办民营老干医疗养护中心,使之成为服务老干部的新队伍。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由民营组织运行的医疗养护院将在老干部养老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国家注重加以引导、发展,并给予重点扶助。 (四)充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保障和方便老干部老有所医。在实施"两型"社会建设试验的长株潭,建议实施长株潭同城离休干部丶老干部医疗统筹制度或一卡通;各卫生医疗机构普遍特设窗口和老干部病床,优先方便老干部就诊,让老干部充分享受优质的健康养老服务。 (五)在大专职业技术院校开办老干部护理保健专业,加大老干部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这方面的实用人才缺口和需求很大。建议国家很有必要加以硏究和重视,并着眼于长远。 (六)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老干部服务管理是一个新的命题,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由于借助社会力量为老干部服务的经验还不够丰富,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和惯例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力量并不均衡,社团组织尤其是民间服务较为薄弱;服务对象有所泛化,在联合社会资源组织的活动中老干部与社会老人合流共同成为服务对象,服务需求还需区别;服务机构有待甄选,各单位服务能力参差,需市场进一轮筛选和实践的考验等,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抅。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出任领导小组组长,由有关人丶财丶物和社会资源丶社会力量主管领导参加,组成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均设在各级老干部局。首要的是营造一种氛围。形成尊重老干部、爱护老干部的社会共识和集体认知,凝社会之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老干部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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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社保局电话: 2868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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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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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三)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并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株(回株)工作或定居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株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资料来源:株洲市人社局官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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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一)身份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三)登记申请表。第七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一)身份证明;(二)登记证书;(三)再登记申请表;(四)继续教育证明。第十条 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定期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报民政部备案。第十四条 民政部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附件: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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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的待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薪酬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工资福利条例》,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2、社会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条例》,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3、奖励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奖励条例》,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金、特别奖励金以及一定金额的旅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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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的待遇是:1. 工资待遇:根据法院实行的职级制度,法院职员的工资待遇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由法院统一结算。2. 办公条件:法院为职员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桌、椅子、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办公用品。3. 福利待遇:法院为职员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4. 其他待遇:法院还为职员提供其他待遇,包括年度体检、带薪年假、带薪病假、带薪产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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