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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秀个案案例的标准
我们要写一篇优秀的社工案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篇优秀的案例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案例才算是优秀的案例。一般标准如下:
1、服务有成效,客观真实
案例要求具有真实性,案例来源于社工的实务过程,内容能真实和完整的呈现助人过程,包括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互动过程以及场景描述等。另外,也要求服务是有成效的,能促进服务对象的成长和问题的解决。
2、凸显专业性,方法技巧运用适当
能根据对服务对象问题和需求的分析,恰当的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技巧,体现个案工作的流程,秉持社会工作价值的伦理取向展现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的专业魅力。
3、在书写方面,保持中立、有条理、有逻辑、具有保密性
在案例的书写方面,社工需要做到文字简洁,语句通顺、有条理,有逻辑。客观的记录事实,保持记录的中立性,避免社工的主观判断和评价。案例须尊重案主或其监护人的隐私权,不使用案主的真实姓名,不涉及案主及其家人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真实信息。
4、具有典型性
社工的案例需要具有典型性,是服务中比较常见的和具有代表性的。应重点选取社会较为关注的个人、家庭或特定群体所遇到的社会矛盾与问题,通过社会工作介入取得积极显著效果的案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可操作性和代表性。
5、可宣传推广
社工在案例使用的方案技巧,总结的介入经验模式,能够宣传推广。总结的一般操作程序,可以对同类服务发挥积极的启发和示范作用。
(二)个案案例包括的元素及写作指导
一篇社工的个案案例一般可以包括六个部分,即:个案背景资料、案例分析、服务计划(包括所用理论、个案目标、服务程序)、服务过程、案例评估(包括过程评估和效果评估)、社工反思与总结。以下将结合社工开展个案的实际情况,探讨如何撰写一篇个案案例。
1、个案背景资料。
在这一部分,社工需要介绍个案的基本资料,案主的化名或代名,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等。需要介绍案主目前的现状,因问题或情绪给案主带来那些的心理和社会困扰?案主曾经为此做出过那些努力?对待问题的感受和情感是什么?是怎样认识和看待自身的问题的?案主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社会支持如何?
2、案例分析
在这一阶段,需要对案主的困扰和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社工可利用相关的社会工作理论对案主的困扰和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可以从生物、心理、社会三个方面去进行分析。在生理方面,是不是由于疾病、服药、康复引起的反应?与特定的年龄阶段(青春期、更年期)有关?在心理方面,与服务对象处理自身的情绪有关?与不合理的评价和认知有关?如绝对化、概括化、糟糕透顶的非理性的思维方式。在社会层面,与缺乏社会支持和缺乏相应的治疗条件(如缺医药费)有关?通过这些分析和评估,找出影响案主问题和困扰的关键点,明白案主的真正需求。
3、服务计划
在找出影响案主问题的关键点和明白案主的.真正需求后,需要跟案主讨论和商定服务目标,服务目标是社工与案主共同商定的。在商定目标后,社工需要根据目标选择合适的指导理论,合适的介入技巧。因为每一种理论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每一种理论治疗要达成的目标、每一种理论的方法技巧是不一样的,社工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去选择理论。如案主的问题在不合理的认知上,可以选择认知疗法;如案主的问题在案主自身的自我评价、自我价值、自我概念上,可选择人本主义疗法;如案主的问题在偏差行为上,可选择行为主义疗法。之后,再选择理论中的技巧去制定服务计划。
4、服务过程
在这一阶段,社工要详细记录社工与服务对象的互动过程,需要具体的记录社工是怎么运用服务技巧的,案主的反应是什么,做了哪些工作,社工的回应是什么。介绍介的入事项、介入的内容等。
5、案主评估
社工需要评估在个案中的方法、策略、技巧是否合适,在过程中是够有遗漏的地方和处理不合适的地方,那些是比较有成效的地方。在效果方面,需要评估案主问题的解决程度,目标的达成情况。如案主社会功能改变程度,案主情绪、思维、观念、行为的改善程度。
6、社工反思与总结
在这一阶段,社工需要对整个个案案例进行总结和反思,总结经验与不足,总结该个案带来的启发,有那些创新的地方,有那些经验可以值得宣传推广,在社会层面的意义是什么。
怀念橡皮筋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一)身份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三)登记申请表。第七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一)身份证明;(二)登记证书;(三)再登记申请表;(四)继续教育证明。第十条 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定期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报民政部备案。第十四条 民政部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附件: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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