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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马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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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真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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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社会工作已经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了。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工被誉为是“社会工程师”,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社会地位。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以及国际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社会功能受损、缺失、需要修复的问题日益突出。党中央在谋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布局中,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而稳妥地进行着科学筹划和安排,提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2006年民政部、原人事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1年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9个部委和群团组织联合制定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掀起了大规模加强专业化、职业化社工队伍建设和专业社工作用的新的高潮。一、切实提高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的方案。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加快民政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对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新时期加强民政工作的需要。二、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从上海、广东、浙江等发达地区的探索实践到2006年正式启动,呈现出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我们要充分认识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与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管理机制并列起来,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这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划时代意义。也是在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制度改革中迈出的第一步。二是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强化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责分工。重点是逐步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六个分开”,即主体、机构、职能、人员、资产、住所分开;建立政社合作的绩效评估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对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估,做到政社合作前有资质审查,合作过程中有跟踪调查,合作完成后有社会绩效评估,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优胜劣汰竞争激励机制。依法推进政社合作互动,加强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诚信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创新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与信息披露制度、财税扶持政策等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三是要正确处理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和加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关系。进行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和加强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这两项工作紧密相关,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民政工作(社会组织建设和服务)推进社会工作发展、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托,发展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转变民政管理和服务方式的重要保证。四是要正确对待平衡发展的问题。上海、广东、浙江等发达地区从2002年起开展这项工作起步早,在全国起到了样板示范作用。但在中部地区特别在欠发达地区,起步晚、起点低,仍在摸索阶段,主观上存在政府层面能动性发挥不够。客观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规模差距非常大,存在严重的“兵员不足”。到2012年年底,全国现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0余万人,其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社工8万多人,与2020年专业人才达到145万目标还有很大缺口。因此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不仅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均衡发展,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三、完善机制、积极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自治区《新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巴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自治区各类人才专项规划及自治州重点人才工程任务分解方案》要求,一是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我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现状,明确目标,坚持原则,以加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契机,以若羌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为依据,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重点,以人才优先投入和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保障,着力发挥社会工作者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美化群众生活的功能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建设和谐若羌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二是要完善相关政策。做到人才优先,不让政策等人才。政策配套,让人才有舞台。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各项政策,努力形成以人才库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建设、社会服务行业规则建设、岗位设置管理、人才考核评价、社会监督激励为重点内家的完整配套的政策制度体系。三是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建立完整、配套、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是推进规划实施的重要组织保证。要针对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宣传鼓励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通过专业学习、培训、考试,整合、提升、转化专业化水平。积极推动制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岗位开发聘用配套政策,是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加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力度,通过专业理论、政策法规、专业方法的宣传,发挥现代社会工作者先进理论的引导作用、建设作用,增强工作有效性。四、坚定信心,用实际行动推动社会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是党和政府转变和加强职能的必然选择,是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这部分工作相对比较滞后,政府的推动力度才会持续加强。这一点丝毫不用怀疑。同时,社会工作者以利他主义为价值追求,从事职业性社会服务,必然会带动产生一大批阳光服务业,受尊重的服务业。我们有理由相信他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要坚定信心,用实际行动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有困难的人需要社会工作者的热心帮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需要社会工作者的真心付出。我们要牢记 “社工发展 我的责任”

社会工作者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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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骏马飞驰

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东区民政局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包括: 1、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社区党员大会(社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从事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专职人员;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 3、通过招聘,在社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社会工作者。没有被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聘用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进行,由区东民政局适时统筹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为一个届期。 第五条换届时,对上一届的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聘用;届期期间,新补充的社区工作者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 第六条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 1、提出考核聘用申请。个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请,经所在街道审核同意后,报东区区民政局审批; 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及街道(镇)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参会的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民主推荐。主要考察考核对象能否继续胜任社区工作者岗位,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过半的不再聘用;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6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不再聘用。 3、决定考核聘用对象。由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和测评情况,集体讨论是否聘用。 4、公示。在聘用对象所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东区民政局审批,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考试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社区工作,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原则上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八条考试聘用社区工作者必须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第九条通过公开考试,并依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员,由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东区民政局统筹安排,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细则由街道(镇)自行制定并报东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街道(镇)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补贴的发放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的优秀等次不超过本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 1、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 2、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3、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 4、其他人员。 参会的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第十四条街道(镇)应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胜任并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6、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 8、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第四章报酬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在区财政中列支,其年人均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换届当年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届期内保持不变,采取“基本报酬+绩效补贴”的方式发放,其中基本报酬占70%,绩效补贴占30%。 第二十条绩效补贴发放。绩效补贴发放按系数方式进行。以社区为单位,社区工作者绩效补贴进行归总,分别按优秀等次系数、称职等次系数、基本称职等次系数、不称职等次系数为0,计发个人绩效补贴。 个人绩效补贴=(总绩效补贴/优秀等次人数称职等次人数基本称职等次人数)系数 第二十一条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自付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在社区工作者工作报酬内扣除。 第五章辞职、解聘 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街道(镇)党(工)委、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镇)党(工)委审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聘用: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7、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三年未被评定一次称职的; 8、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 9、换届后不再担任社区党组织委员或居委会委员的; 10、具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区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以及考核经费的检查监督,对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东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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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倩TINA

禁毒社工配备比例1:30哪个文件,三亚市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社区禁毒工作发展需求,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维护禁毒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专业、务实、稳定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海南省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禁毒社会工作者,是从事禁毒社会工作的专职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应在政府的主导和禁毒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吸毒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帮助、教育、行为矫治,以及开展禁毒宣传、防范等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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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赏198808

《关于完善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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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fang19880923

中国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念对中国社会工作的影响 1.从工作范围来看,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念给当代中国社会工作既带来了挑战,又带来了机遇。 “家族本位”的特征决定了中国传统的求助系统主要局限在家庭、亲戚或邻里的范围,很少求助于“外人”;传统的“孝道”要求子女亲自为父母养老送终,认为老人看护的工作交给“外人”就是不守“孝道”的表现;家庭中亲子、夫妻之间传统的不平等的关系,使一些人认为虐待儿童、妇女、老人等只是家庭的内部问题,不需要“外人”插手,即使是受害者,也因“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而不愿求助于社会工作人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工作的工作范围,使中国的社会工作者无法向西方那样实现对这些领域的自然“干预”。 2.从工作目标来看,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念中的“群体主义”为当代中国社会工作顺利开展社区和小组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社区和小组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借助于中国传统伦理中对群体的归属感和牺牲精神的倡扬,社会工作者可以更好地激发起社区和小组成员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当然,传统观念影响下的中国人个人意识较为薄弱,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观念淡漠,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做更多的工作去帮助案主树立自我权利意识,鼓励他们摆脱对家庭、社会的依赖性,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潜力。又要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呼吁和宣传,使社会各界正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为他们的最终独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从工作方法来看,在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念熏陶下成长起来的中国人,对表达自己需要的方式、希望满足需要的方式、受他人帮助的方式等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解,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充分理解工作对象,采取能为他们所接受的方式进行社会工作。 “案主自决”基于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价值观。第一,中国传统观念一向重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信任。当社工人员以“案主自决”为由拒绝向他提出建议,他会认为这是社工不诚心帮助或是推卸责任。第二,较强的家庭和群体观念是中国文化传统的一大特色。如果社工人员一味启发一个希望在家庭中找回自己位置的案主充分考虑自己的需要、自己的自由、扩展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其结果只能使案主越来越迷惑。第三,在整体性观念、依赖性观念熏陶下成长起来的中国社会工作者,自小内化了的一些中国文化信念,如照顾别人、为他们着想的心态比尊重别人个体性和自主性的心态强,要让他们既关心求助者的问题又与他们保持理性的距离并非易事。但“案主自决”的原则和工作方法符合中国传统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古训。 4.从社会工作的结束和评估方式来看,中国社会工作也应当有自己的特色。 西方专业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基本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旦协议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契约终止,双方的联系也就终止了。中国社工人员与案主之间更适合建立一种亲密的朋友关系。既然是带有亲情和友情色彩的关系,就不可能像契约关系那样彻底的“结束”,相反,中国人对助人关系的理解常常是延展性的。在作为中国职业社会工作前身的民政干部工作中,流传着许多民政干部与社区居民保持长久的亲密关系的佳话。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过程中仍旧应当继承的优良传统。 社会工作效果的评估也不能仅依据某一次完整的社会工作过程来进行,因为这个过程并没有完结,第一步可能仅仅是建立了密切的关系而没有解决实际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就说这个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密切关系的建立为进一步彻底解决问题打下了基础;同样,也不能说一次在短时间之内解决了案主问题的社会工作就一定是成效显著的,因为这种解决可能是表面的和不彻底的,随着关系的解除,同样的问题可能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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