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拉米苏丫头
一、性质不同
1、社会工作者,是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一种针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能力甄别的级别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由国家认定的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分为助理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高级社会工作者三个级别。
2、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选拔程序被各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录用的。并在以自然居住小区为基本服务区域,为居住在小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与其他公益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两者报考条件不同
1、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条件:
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③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④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社区工作者因考试由各地区自行组织故报名条件会因各地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条件可查看所在地区人事考试中心。
三、考试科目不同
1、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2、社区工作者笔试:基本理论政策、时事政治、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写作四部分。(以各省区招录公告公布为准!)
三、分数线不同
1、社会工作者考试100分满分,60分及格。参加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社会工作者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社区工作者笔试满分150分,每次考试后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按照一定比例、笔试分数从高到低分别确定各街道(地区)办事处、镇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扩展资料:
两者联系:
1、应聘加分政策
社区工作者隶属于国家民政局,是国家为推动城市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岗位,以自然居住小区为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活跃在我国社区建设工作第一线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是专门从事中国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
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会对你应聘社区工作者岗位有加分政策。各地政策不同,一般是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加10分。
2、工资加薪奖励
根据《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组成。另外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可享有100元到200元不等的职业水平补贴。
3、积分落户政策
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执行人保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薪酬制度。按照规定享受积分落户、保障房申请等相关优惠政策。
4、持证上岗要求
在近两年的各省市社区的青少年矫正工作,戒毒事务所,社区敬老院自愿者协会工作的招聘公告内,对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同时也使的社区工作越来越专业化、正规化。目前,在全国内,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山东等各省对社会工作者这个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在加强认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工作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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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目录,并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共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计机关依法对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活动,维护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倡导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第二章社会工作者第六条特区社会工作者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区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第七条特区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者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第八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三)登记申请表;(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三)再登记申请表;(四)继续教育证明;(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再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民政部门予以审核再登记。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应当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社会工作者未按照规定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不得申请办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七十二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九十小时。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尚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社会工作员参照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参照特区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制定、调整并定期公布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和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参照薪酬指导标准与社会工作者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社会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或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二)接受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三)获得所参加的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四)获得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应得的报酬和所需的物质以及安全保障;(五)本人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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