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口水长流
儿童社会工作的性质特征儿童社会工作就是把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方法和技巧应用到儿童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中,不仅救助和保护不幸儿童,而且关心一般儿童,使他们健康地成长。儿童社会工作是一项儿童福利工作,需要充分运用一切能促使儿童成长发展的个人和环境的资源,以确保儿童福利服务的实施。儿童社会工作以其内涵包容程度的差异,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事后补救性的工作,多采取机构服务的方式,面向特定儿童和家庭的服务,特别是面向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未能满足其需求的儿童,包括孤儿、残疾儿、流浪儿、弃儿、受虐待儿童、情绪或行为偏差的儿童等等。广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其中主要有:能增进儿童健全发展的各种措施,能防范危害儿童的保护措施,能保障儿童福利的措施,能协助儿童处理成长和适应过程中的难题的措施,以及能促成儿童发展潜能的措施。也就是说,一切针对全体儿童(青少年)的,能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及社会潜能最佳发展的方式和设计都属于儿童社会工作范畴。正如联合国在1959年公布的《儿童权利宣言》中所指出的,“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为儿童福利。”在开展儿童社会工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尊重儿童原则。无论儿童来自什么样的地区、什么样的家庭,无论儿童拥有什么样的智力水平、身体状况、容貌,无论他们有着什么样的行为举止,社会工作者都应该一视同仁。充分尊重和接纳他们,并能设身处地地为儿童案主着想。如有例外,社会工作者不能接受案主,应适时转介给其他合适的组织机构。(2)儿童利益至上原则。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应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实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儿童社会工作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环,无疑应奉行此原则。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开展儿童社会工作时,事事处处都应从儿童权利和利益出发,尽最大可能促进和改善儿童状况。(3)区别对待原则。儿童是未完全社会化的个体,其个性特征千差万别。他们既有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有个人的特别遭遇和问题,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具体儿童个体的具体情况与需要,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4)切忌批判原则。开展儿童社会工作,尤其做儿童心理和行为治疗时,应尽力站在儿童的立场上理解他们的理由和原因,切忌批判或蔑视、歧视他们。(5)保守秘密原则。对儿童及其家庭的资料,社会工作者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即使有研究和辅导学生之用,也应隐去真实姓名和住址等个体特征性资料。总结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的现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建国以来,我国儿童福利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如,婴儿死亡率介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如果将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现状与我国财力状况之比,或同其他类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较,将会发现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成就显著。2、在我国儿童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将会显示出更大的发展潜力。一方面,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呈现出节节攀升的态势,已经并将继续为儿童福利事业注入更多的资金,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加上法律后盾,将会使我国儿童福利事业步入新天地。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转型的副产品,也将无情地落在儿童的身上,如失学、弃婴、单亲家庭子女问题等将对儿童社会工作提出更大更高的要求。3、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缺乏专业社会工作素养。目前我国儿童社会工作停留在立法倡导、政策建议,缺乏可操作层面的专业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对具体的家庭、学校、个案辅导工作开展的较少,这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才能改善这一现状。总之,要加快推进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的专业化。
喜欢运动的男孩
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伦理困境
在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孩子和父母是怎么理解虐待儿童问题的?父母打孩子是不是儿童虐待?他们怎么解释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对亲子关系的影响?那么,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介入儿童虐待问题伦理困境分析,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问题的提出及背景
2014 年4 月-8 月,笔者在广州市某中学做驻校社工服务,同时参与了一个关于儿童保护的项目,便在实习站点所在的学校开展了“防止儿童虐待小记者行动计划”小组。该小组通过观看国内关于儿童虐待的新闻报道、观看国内外宣传儿童保护的海报及公益片、扮演情景剧、外出采访社区居民、共同拍摄宣传公益片等形式,让青少年(初中生)结合自身的经验及一些新闻报道,表达对儿童虐待的看法,增强他们对任何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有分辨能力,提高他们对儿童虐待事件的敏感度及社会责任意识,并到社区里进行社区倡导。
在小组开展过程中,组员能够坦陈自己童年被“家暴”的经历、对经历回顾的感受和现在的看法,他们对小组的信任和坦诚让社工感受到了小组的力量。但笔者发现,有的组员遭受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了笔者的想象,而笔者在介入中也遇到了一些困境。
案主GXS 即是其中一个严重的被虐个案。她常在大热天穿着长袖衣服,社工怀疑她目前存在被虐待的危险,便邀请她参与小组。在小组活动中,GX S 曾四次因看到社工分享的图片、听到组员分享的信息而哭泣。GX S 袒露她从1 岁到上六年级一直受到父亲的暴力相待,母亲在她3 岁时因受不了父亲的家庭暴力而离婚。她也很想逃离父亲,曾在很多亲戚家居住。其父曾用皮鞋、皮带、木棍、铁水管、煤气罐威胁爆炸等方式对其打骂,父亲喝醉酒、不高兴、没钱都会拿她出气。她5 岁左右时,一天在房间里睡觉,父亲偷偷进来摸其性器官,她日后每每遇到这种情况都会狠狠地咬父亲的手臂。因为过去父亲的暴打很严重,致使她的手臂在夏天很容易发炎流脓,所以穿长袖以免被别人看见。
在小组的第四节活动中,社工翻到一个海报时,有组员表示,“受过虐待的孩子即使事件过去仍会记住受虐的经历,甚至像海报中的那个人一样自己去伤害自己”。这时GX S 大声喊:“对,就像我一样!”当时,G X S 一个人走到笔者身边,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小刀说:“M i s s,我跟他一样,经常拿这个割自己。”原来案主从小学三年级开始,想起那些受虐经历时,便时不时割伤自己。案主向社工展示,她的十个手指头都曾被自己割伤,都是小小的割痕,说这样很容易复原。
四个月里,社工与G X S 进行了六次面谈,发现老师对她过去的受虐经历和现在的自虐行为全然不知,其亲生母亲虽然知道却无法帮她离开父亲。社工作为改善案主发展环境和处理案主危机的主要干预者,在介入该案例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伦理困境,包括文化上的、法律上的、情理上的,笔者希望能够对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和思考,以促进社会工作对儿童受虐案例的介入和思考。
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的伦理困境分析
传统文化中父母与孩子对儿童虐待问题的建构
在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孩子和父母是怎么理解虐待儿童问题的?父母打孩子是不是儿童虐待?他们怎么解释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对亲子关系的影响?
在小组进行过程中,社工引导组员分享自己曾经受到的严格管教方式或家庭暴力。组员T X 笑着说,爸妈曾经用衣架、扫把、棍子、皮带打她,她当时觉得爸妈很过分;F Y H 说母亲曾因他常常上网而让他跪下;L CH 说父亲曾让他在沙子地上跪了半个小时,膝盖都流血了。这些组员都认为,父母的这些体罚并不是虐待,自己当时的确做错了一些事情,父母是为了自己好。组员LZJ和案主GXS 则认为父亲对自己的暴力行为就是虐待,因为父亲经常把自己当成出气筒。而组员T X 的母亲认为,“父母打孩子只是为了管教孩子”,并反复强调自己是“为了孩子好”,是“气急了”才对孩子进行适当体罚的,她认为只有那些故意、恶意地打骂孩子的才是虐待。
我国传统文化对家庭暴力有一定的容忍和认同,不少人都认同甚至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打是亲、骂是爱”等观念,只有少数经常把儿童打得半死不活、遍体鳞伤的人才会受到指责,人们往往对那些由于目的和动机的善而实施虐待行为的人报以宽容和谅解,而很多孩子往往也认同父母是“为了孩子好”。因此,社工在面对儿童虐待问题时,要改变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非常困难。同时,当孩子面对被虐问题时,若社工告诉孩子说“你的父母正在伤害你”,是否会强化孩子对父母的敌对情绪呢?在这样的问题上介入,实质上社工要面对很大的挑战。
精神虐待难以评估与介入
长期以来,很多人习惯于把儿童虐待单纯地理解为对儿童身体上的伤害,对精神伤害则处于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状态。由于这种认知上的片面性,一些家长经常采取冷落、拒绝、孤立、恐吓的方式对待孩子,自觉不自觉地实施了精神虐待。
组员X LY 在小组中说自己小时候经常在吃饭时被爸妈赶出家门,这个自我披露得到了组员的共鸣,纷纷说自己也曾被父母赶出家门,不给饭吃。多位组员都表示自己曾被父母羞辱过,让他们感到自己笨、坏、毫无价值;被家人威胁丢掉或赶出家门;目睹父母吵架或有暴力行为。作为独生子女的T X 和L S X则表示被奶奶一直冷落,并被指责“你为什么不是一个男孩”。以上种种虽然没有给孩子带来身体上的伤害,但给孩子造成了心理上的创伤,以致某些组员看到一些相关图片或视频会流泪。
社工感受到组员的苦恼与沮丧,但孩子所受的精神上的伤害难以评定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是否具有经常性和反复性、次数是否频繁、后果是否严重等,在没有把握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很多精神上的伤害不了了之。但社工的伦理价值和道德责任感要求社工需在改变亲子关系上做出努力。为此,社工尝试与组员的父母取得联系,询问可否进行家访聊聊亲子关系,但大都遭到家长甚至组员的拒绝。一位家长甚至指责女儿不应参与社工站的活动,并以“学习为重”为由不让女儿继续参与,这让社工感到很无助。
专业伦理与法律法规的两难冲突
社工基于“保护生命”“最少伤害”的专业伦理原则,要确保案主不再处于受虐的危险处境,保护案主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减少案主的心理创伤。但我国的法律体系目前尚不够健全,现有法律对儿童的保护远远不够。此外,社工没有合法的权利介入儿童虐待案件,介入时要冒一定风险,介入后极有可能使施虐者得不到惩罚,反而变本加厉。法律没有规定可剥夺虐待父母的监护权,也没有机构可以收留受虐儿童,受虐儿童无法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虐待消除的可能性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社工想为案主提供更安全的环境也是非常困难的。
专业界限与双重、多重关系
GX S 向笔者坦陈,她是因为当笔者是好朋友才将自己过去的经历告诉笔者的,她从来没跟别人说过这些事情,并强调若社工跟任何人说她的事情,便不再当社工是朋友。但社工初次接触这样严重的受虐并有自虐行为的案例,自身没有相关的实务经验,需要跟督导、导师探讨,这必然会泄露案主的某些信息,违背对案主“保密”的承诺。
此外,案主对社工的倾诉是基于把社工认定为私人的朋友关系,甚至曾让社工请她喝饮料或买零食吃。“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的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发生。”由此可以看出,社工与案主之间的关系是单一的有限关系,一旦出现朋友、伙伴关系甚至性关系等,双重关系便形成。而对于我国社会工作而言,完全禁止双重关系的产生是不现实的。在中国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中,没有与案主建立亲密的“朋友”关系是难以让案主信任社工的。但若放任这样的关系形成,则有可能在进一步的服务中产生伦理困境。在介入儿童虐待这样隐私的问题时,双重关系更容易产生,这是否会使专业边界模糊,导致社工的专业角色混乱,或者过分关注案主,或者忽略了案主的实际需要。这样的双重关系无论对案主还是社工都会造成困扰。
结 语
儿童生存和发展不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国家的责任,国家有责任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服务等防止儿童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制度的完善、儿童保护机制的建立也能有效地支持社工承担自己的职责任务,减少在法律制度等伦理困境上的徘徊与挣扎,为儿童争取最大的权益。
同时,由于家庭是个私人领域,即使是专业社工,不经父母同意也难以介入家庭和接触需要帮助的孩子。同时,由于亲子之间特殊的感情和权力关系,儿童很少主动向外人求助。因此,对于较常见的父母打孩子的情况,社工的介入首先应该是帮助父母,通过父母对儿童的态度和行为的改变去帮助儿童,仅仅给儿童“充权”收效不大。
伦理困境是贯穿社会工作过程始终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每一个社工面临的最严峻考验。社会工作在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原则:一是确保儿童在家庭中不受到伤害, 二是确保父母在家庭中的责任和权利不受到损害。因此,社工应思考:在尽量不破坏家庭的前提下, 如何设计一个合法介入私人家庭领域的权利以保护儿童。
qiaochu168
在美国打孩子的后果有多严重
杰克逊去世后,他的老妈凯萨琳和前妻黛比罗伊不约而同地“携起手来”,那就是杰克逊的老爸离杰克逊的三个孩子越远越好。爷爷不能碰孙子,这是哪门子事,但却让杰克逊的老爸遇上了。为什么?迈克尔·杰克逊5岁登台,与兄长组成“杰克逊五兄弟”乐队,在父亲乔·杰克逊严厉的打骂下,常常排练演出至深夜,苦不堪言。缺少快乐的童年,成了老爸赚钱的工具,这是天王心中一辈子的痛。
在东方的文化和生活中,父母“教训”儿女是天经地义的事,打骂孩子更是司空见惯,所谓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讲的就是这个理儿。体罚作为一种手段,没有多少人会觉得不能用,关键是别打脸,要打就往屁股上打,反正那肉多,不脱裤子外人也看不出来。当然现在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宝贝,那是特金贵,父母打孩子的越来越少了。
中国人到美国,很多事需入乡随俗。在美国有不少的案例,一些华人到美国后不太了解美国的法律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法律,结果往往就因打了孩子几下,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可怕后果。
最新的一个例子是,一名来自中国大陆的物理学家在斯坦福大学从事研究工作,其妻子在一家法律事务所担任助理。按理说他们都是高级知识分子,而且对美国的法律应当不是一窍不通,用动粗的方式管教孩子的事不应当发生在他们身上。
上个月初,这对夫妇在内布拉斯州开车途中因打他们的小孩,被目击者发现报警吃上官司。7月上旬,此案在法庭公开审理,这对夫妇试图说服法官允许他们的孩子回到家。根据当地英文媒体的报道,一位目击者告诉警方,在奥马哈市外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车上,瞧见一对父母打他们的儿子。警方透露,这位目击者先发现孩子的母亲走出车辆,“教训”坐在后座的男孩;随后,又看见孩子的父亲从前座转身打了他的儿子脸部。
结果这对夫妇双双被捕,关押在当地看守所两个晚上,在每人支付250元保释金后获释,与他们同行的儿子和女儿也被当局送到当地的一个监护机构看管。
此案的最新进展是,这对夫妇的两个孩子,经过一个多月在外州的寄养监管并移交到圣塔克拉拉县府有关部门看管后,已于7月14日经圣塔克拉拉县法庭裁定,允许回家与亲生父母团聚。这起在华裔社区引起轰动的“虐待儿童”案件暂告结束。孩子的.父亲表示,因“教训”自己小孩而让子女在外州被监护看管达一个多月,是没有道理的,也很难让人接受。
这不是一起专门针对华人的案子,土生土长的白人被控虐待儿童的案子也很多。在加州,一位白人母亲领着一对儿女到超市购物。因为男孩顽皮不休被母亲在脸上打了一巴掌。结果超市的售货员当即报警。付款出门时,在外等候的警察迎上去,问她是否打了孩子。母亲说:不错,他太捣蛋,又不服管教。所以我打了他。警察二话不说,马上给她戴上手铐押进警车。而孩子则被“儿童保护中心”送到有养育能力的人家寄养。为了将她保释出来,她丈夫变卖了房产,才凑足20万美元的保释金。
很多亚洲人移民美国以后,并不了解美国政府机构可以对你是不是好父母、是否胜任父母职责做出决定。在很多情况下,有关机构可以把你送上法庭,甚至把孩子带走。这里所说的孩子,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和父母住在一起,生活、经济上需要父母的抚养和支持。在公开场合打孩子极易被人举报,那在家里打孩子就会人不知鬼不觉,没事了吗?
《纽约时报》曾报道过一个案例,纽约市皇后区一位华裔妇女因为8岁的儿子没有做作业,用扫把打他,孩子身上留下了伤痕。第二天,学校老师发现了这名孩子身上有伤,就向纽约市儿童服务管理局进行了举报,当天晚上,警察来到她家,把她的3个孩子一起带走,送交儿童收养机构。这位华裔母亲不仅要忍受和孩子分离的痛苦,还要花钱请律师帮助她到法庭上索回孩子的抚养权。
20世纪70年代以后,虐待儿童问题引起美国社会的高度重视。美国开展了鼓励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可疑情况进行举报的运动,法庭对举报也努力做出回应。联邦“儿童虐待防止和治疗法”提供了一些基本指导方针,各州必须根据这条法律对虐待和忽略儿童的解释制定本州的有关法律。
美国法律上确立的儿童虐待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精神、情绪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打孩子是最明显的例子),对儿童照料上忽视和性骚扰、性侵害。美国每年有1500名儿童死于虐待,90万儿童遭受过虐待,其中80%的案例虐待者是儿童的父母。
美国法律规定,有关政府机构要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和忽略,具体地说,就是要确保父母或法律监护人照顾孩子的过程中,不给儿童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学校老师、社会工作者或医生如果发现儿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况,必须向有关机构报告,否则,他们自己就可能受到轻罪指控。
按照大多数人的观念,孩子是自己生、自己养,怎么教育父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做,孩子不听话,打两下没什么了不起,而且这也是家务事。但在美国不行,政府真是成了老百姓的娘。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以家长自居,介入有问题的家庭。对有些人来说,政府可能是在侵犯家庭隐私权,但政府认为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孩子。例如,如果一个孩子已经受到身体伤害或有可能受到身体伤害,政府可以以保护孩子免受伤害为由把孩子带走,也可以在一段期间内对有问题的家庭定期进行监督,如果伤害孩子的是父母,政府方面就会提出让父母接受心理治疗。
美国的一些专家表示,美国法律试图把把政府的介入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加以平衡。一方面,是由父母决定如何教养孩子,而不是让政府来决定孩子应该如何教育,要教给他们什么以及要信奉什么宗教等。另一方面,父母不能滥用对孩子管教的权利和责任。由于孩子年纪还小,尚不成熟,如果父母滥用他们的权利,就要由政府出面保护孩子。通常情况下,对有关的虐童案各州的法院可以做出几种裁决,一是允许州政府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二是允许孩子继续留在父母身边,三是终止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由他人收养。看看,在美国打孩子的后果有多严重,无论如何,在这一点上那是一定要入乡随俗,对己好、对孩子好,对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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