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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员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务工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外来人员务工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未取得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及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大桥镇、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辖区内常住户口的务工人员。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外来人员务工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劳动局是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外来人员务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外来人员务工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第四条 对外来人员务工应当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招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用本市市区城镇劳动力不能满足需要; (二)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 (三)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四)具备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五)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 (二)持有居民身份证,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具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育龄妇女还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招工地区和用工期限,并提供单位设置批文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第九条 下列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市级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 (三)中央属、省属驻济机构和外地驻济机构。 前款所列以外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由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批复,逾期末批复的即视为批准。第十条 经批准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招工简章,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招工简章到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办理招工手续。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自行来济务工人员,可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证》。第十二条 《就业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务工的合法凭证,任伺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涂改和伪造。《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外来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期限。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结务工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完备的劳动保护条件,并定期组织体格检查。从事技术性、特殊性岗位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务工活动实行劳动监察。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务工活动情况; (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情况; (六)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情况; (七)用人单位执行各项法定的保险福利、待遇情况; (八)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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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济南市不断加大管理培训和投入保障力度,初步建立了选任人员发现储备机制,分级开展了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2018年在全省率先落实“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报酬标准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的规定,全部缴纳“五险一金”,并根据事业单位普调增资情况进行了联动调整,广大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干事热情有效激发,考试报名也跟着火起来。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振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济南市民政局联合组织、财政、人社、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印发了《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由区县统一公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办法》对社区工作者选任招录、教育培训、规范管理、薪酬待遇、考核评价、职业发展、激励退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社区工作者职责,突出群众满意度导向,全面推行“全科社区工作者”服务模式,实现“一专多能、全科全能”,建立首问负责制、指定责任制、兜底负责制等;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坐班值班、错时上下班、入户走访、分包网格、服务承诺、结对帮扶、代办服务等工作制度,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最大程度满足服务群众需求,提升省会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
《办法》还对保障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建立3岗18级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区县按照当地街道事业编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的1倍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增资情况同步联动调整。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享受相应等级薪酬,并落实“五险一金”。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发放一定标准的职业津贴。此外,社区工作者还享有体检、继续教育、职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办法》进一步打破了社区工作者上升“天花板”,建立了多条职业发展上升通道。《办法》明确,区县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时,一般应拿出不少于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总数20%的名额,面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考录。对连续任职满6年、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采取考试的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市招聘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人。对获得功勋荣誉和省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组织书记、担当作为好书记等表彰奖励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以及任职期间所在社区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干事创业好班子和省级以上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等称号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组织考察的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
《办法》明确要求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工作年限。具体考评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办法》还明确了社区工作者激励和退出机制。特别是明确规定“对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高定5个、2个、1个等级。”此外,区县还可根据每年一次的社区综合考评结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社区,给予表扬并发放奖金。《办法》对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种情形作了明确,体现出从严管理和激励关怀相统一。
据悉,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负责解释。
木姑娘Zara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骨干作用。各部门、各单位均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四)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六)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一)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内部安全;(三)调解本单位内部和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参加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第三章打击与防范第九条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政法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审判机关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且答复建议机关。公民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于公民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安全。第十条建立专群结合、城乡一体的防御机制,提高发现、预防、控制犯罪的能力。(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加强联防和巡逻守护,维护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负责对联防和巡逻守护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需要建立值班或警卫制度,健全防盗窃、防火灾、防破坏、防事故等防范措施,预防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三)商场、宾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保卫组织,或者聘用保安人员,维持好本单位、本区域的治安秩序;(四)居民住宅楼院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单位的住宅楼院由本单位组织看护。混居区的楼院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解决防范设施,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看护;(五)城建、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住宅设计建设中,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调解、疏导和解决各类影响社会安定的矛盾和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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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的考试内容要以你所报考的招聘单位公告为准,每个地方的考试内容要求和题型可能存在不同。上海杨浦社区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从事社区专业工作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测查范围包括时事政治、市情区情、政策法规、公共管理相关知识及社会工作专业基础知识,重点测查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综合应用能力等基础素质。测查分为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40道×1 分/道=40 分多项选择题:20道×1 分/道=20 分应用文写作题:1道×15 分/道=15分材料作文题:1道×25分/道=25分部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参考: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杨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内容;4.上海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1+6”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部署;杨浦区“四高城区”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5.社会工作实务(初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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