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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与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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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证目前在我国不是很景气,社会工作师相当于政府的雇员,但是它的未来的发展前景不容小觑。

社会工作师,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利用个案、社区、小组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社会服务人员。

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师大多活跃在民政、妇联、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机构、社区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各个领域,并开始逐步向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心理辅导等广大领域扩展。

他们发挥的维系社会良好秩序的作用如今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

社会工作师,是一种新的职业资格,《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日前已获人事部审定通过,这意味着社会工作者首次被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范畴。

社会工作人员,相当于政府的雇员。目前,这一新兴专业作为一门职业受到社会的“冷淡”,每年能被民政部录取成为专业社工的本专业学生不过百分之一二,甚至有的学校该专业的毕业生专业对口率为零。

社会工作专业就业率低和公务员考试的火爆从另外一个侧面证明,要实现“大市场、小政府”,我们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者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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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灰灰

司法社会工作的建构功能

司法社会工作是国家司法权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和制度安排,担负着帮扶助困、恢复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正的使命任务。然而,在我国,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司法社会工作的价值和功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挖掘,因此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进行理论清理和实践建构便显得极为重要。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司法社会工作的建构功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关于司法社会工作与创新社会治理的讨论——不同价值理念的观点冲突

关于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服务型治理。这种观点以王思斌为代表,他从社会工作的角度阐述了社会治理的逻辑结构,据此指出了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层面,并将社会工作参与治理概括为基础—服务型治理。 他认为,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深化,是政府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社会管理系统的进化过程。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是一种服务型治理。(2)社会稳定器。该观点认为,社会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担负着实施社会服务、传递社会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 (3)基础内容。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工作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内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工作制度是现代性社会服务与管理的基础制度。发展社会工作,对促进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和突出的专业优势。 以上观点尽管着眼点不同,但对社会工作的维稳功能基本上是认可的。

至于司法社会工作,由于它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是司法与社会工作的交集,因此对其功能定位存在着刑事司法本位和社会工作本位的差别。刑事司法本位论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隶属于刑事司法系统,是刑事司法系统的补充,它通过对罪错者的矫正辅助实现司法的目的。而社会工作本位论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虽“嵌入”司法系统,但仍然要秉承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念,即以助人自助为核心价值取向,尊重案主并为其谋取更多的权益。 从这个角度出发,司法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种服务社会的专业,不仅要对罪错者进行社区矫治,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且还要帮助受害人以及各相关利益人解决问题,并在工作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专业价值。两种不同本位论的观点折射不同价值理念的冲突。刑事司法系统和社会工作系统所秉承的价值理念是不同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刑事司法理论众多,恢复性司法理论还不能一统天下;另一方面还在于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功能与社会工作系统是大不相同的。 秉承的价值理念不同,自然就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当然,这种冲突并非只有负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冲突还具有减少司法与社会工作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等正功能。司法社会工作就是这种冲突与和谐的循环过程。为此,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对这两种价值理念下的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进行梳理,努力寻求消除理论冲突的机制,构建整合社会冲突的利益均衡机制,充分发挥冲突正功能的社会效用。简单说,就是要对这两种不同价值理念的张力进行纾解,在司法与社会工作之间寻求共识,找准平衡点。事实上,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以特定价值理念为指导的社会功能系统,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司法社会工作所秉持的价值理念是不一样的。我们要以全面、动态的眼光看待司法社会工作,既要看到司法社会工作的司法性,也要看到它的社会性;既要看到司法社会工作的静态性,也要看到司法社会工作的动态性---就如同司法理论由报应论转型为恢复论、 社会工作理论由问题视角发展为优势视角一样,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也是动态变化的。司法社会工作在其静态功能之外,还有一些建构、生成功能是我们应当予以重视的,我们应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去积极调适这两种价值理念所产生的张力。

二、社会建构主义:司法社会工作功能定位的崭新视角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检视

以往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的范畴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的司法矫正上,因此习惯上对司法社会工作的认识局限在司法矫正方面,在概念的界定上,司法社会工作通常被定义为以预防犯罪和以违法行为矫治为目标的社会工作,其外延与司法矫正基本相同。但这种把司法社会工作等同于司法矫正工作的做法显然只是一种狭隘的理解,并未准确、全面地揭示其内涵及社会价值,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

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领域涵盖司法与社会工作两个独立的系统,因此,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涵义界定需要从司法和社会工作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就司法层面而言,其核心是通过适当的报应性惩罚措施,从而威慑犯罪、预防与改造犯罪和保护社会。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刑事司法理念已经发生了从古典司法体系到实证司法理论、再到恢复性司法的演变,特别是社会防卫理论的产生,突出强调通过非刑罚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自身权益,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目的。可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司法与社会工作逐渐产生了交集,司法社会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司法矫正作用,其应当有更宽的内涵与外延界定和更广泛的社会应用价值。就社会工作层面而言,“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与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它秉承助人自助的理念,运用专业的方法对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它把个体和社会的互动作为其二元介入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对有现实需要的个体提供一系列的危机干预、辅导治疗、能力建设等,帮助违法犯罪人员修复回归社会的能力,另外一方面,通过扩大司法范围,整合社会资源,来矫正改造犯罪个体,恢复社会关系,以及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的专业使命。

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司法社会工作下一个定义:司法社会工作是在非惩罚性司法理念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偏差越轨人群和遭受侵权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实现主体塑造和保护社会目的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从价值理念上说,司法社会工作已由过去的报应惩罚理念转向非惩罚性理念;从工作领域上说,司法社会工作已不再局限于对罪错者的司法矫正,它还扩展到其他利益相关者;从工作目标上说,司法社会工作是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在司法机关及社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对罪错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帮扶解困,实现主体塑造和保护社会的目的。这一定义,对社会工作而言是工作领域的拓展,对司法而言则是国家司法权的社会化。在上述有关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义之下,其价值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是强调司法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变革作用,这其中蕴含着强烈的目的性取向,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

(二)社会建构主义的分析视角

社会建构主义作为一种试图超越后现代“解构”主义的哲学理念,是从知识社会学领域发展而来的理论范式,代表着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视角的转换,它侧重于回答“理论、实践和制度等是如何被建构的”这一命题。显然,社会建构主义为司法社会工作提供了认识论基础,它具有实践层面的颠覆和解放意义,一方面,它颠覆了传统意义上的有关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义和功能界定,是对所谓专家话语霸权的信任怀疑,另一方面,社会建构主义自身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学界提供了平等对话的机会,有利于不同观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社会建构主义视角认为社会问题是建构的,那么解决社会问题就需要从重新建构着手。 以此为依据,起源于西方的社会工作植入中国司法的脉络,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需要进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建构。具体来说,国家司法权会逐渐社会化,社会工作的工作领域会结合本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特点不断地调整、完善。在此过程中,司法与社会工作的现实互动会不断增强,司法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之间也会相互发生作用,进而促进社会治理的不断创新和包容性社会的最终建立。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角度重新认识和全面开发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不仅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推广,而且对整个社会治理的完善与创新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三、司法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建构功能

在我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司法社会工作担负着立法、司法和社会建构三大功能。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立法建构

司法社会工作得以良性发展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种国家、社会共同合作的长效机制。而这种机制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持久稳定地发挥司法社会工作的作用。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加强社会立法。在立法方面,我国社会建设立法还比较滞后。加强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刻不容缓。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能及时把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和法律,并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修订完善,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以社区矫正工作为例,2003年,我国率先在六个省(市)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后来范围逐步扩大,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覆盖全国各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0多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0多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0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将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纳入刑法典,将社区矫正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的成功经验。而刑法修正案又对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形成一种倒逼机制,目前社区矫正立法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可以说,正是有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才会有相关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出台,司法社会工作是建构有关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

(二)司法社会工作的司法建构

就司法领域而言,司法社会工作以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嵌入司法系统,有利于缓解社会结构性压力和促进司法职能的转型,能够辅助司法实现其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目的,进而促进司法文明的进步。司法文明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在“四个全面”一体进行的大背景下,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的过程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过程,它对司法文明进步具有极大的建构作用。司法社会工作对司法文明进步的建构是通过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方面来实现的。

从宏观层面上,司法社会工作通过贯彻司法理念来提升司法文明。司法理念是司法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随着社会工作不断介入司法领域,社会对司法本质属性、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等方面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化,进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司法理念。(1)人权理念。随着人权理念的升华,在司法领域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体现柔性管理和恢复性司法的一项社会制度,蕴含着丰富的人权理念,它是以内化的社会工作价值为基础的,遵循助人自助和平等接纳等价值理念与职业伦理,强调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福利需求权利和其潜在的能力,从而为社会服务注入权利保障的内涵。(2)法治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开展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司法社会工作强调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要求司法社会工作者要严格执行刑罚,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扶帮教,提高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解决社会问题。(3)民主理念。在建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之中,需要司法民主弥补司法职业化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民主的应有功能,寻求司法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其所面对的社会。司法社会工作尊重案主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强弱之分,双方都是平等的协作者。它强调要根据不同的对象,运用专业化、人性化的工作方法来实现司法矫正的目的,力争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努力在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起执法案件办理上使人民群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感受到公平正义。(4)公正理念。“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正的核心和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司法社会工作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建构作用。司法社会工作通过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有目的地对社会不公平现象进行干预,合理有效地协调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客观上推动着社会公正理念的贯彻落实。

在中观层面,司法社会工作通过参与司法制度的建构来提升司法文明。主要包括:(1)社区矫正制度。《深化改革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健全离不开司法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通过参与、承接罪犯的社区矫正任务,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协助解决其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客观上推动着社区矫正制度的生成和完善。(2)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种种原因致使受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不能得到有效的赔偿,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价值不仅体现在对罪犯及服刑人员的帮教上,还体现在对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抚慰和帮扶上。没有对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救济,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中国司法权的现状已经无法满足公民权利的救济需求,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将以司法权为中心的权利救济实现向社会救济的转型。在司法救助制度的建构中,司法社会工作以其专业性和非营利性得到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和青睐,成为司法救助制度建构中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3)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传统习惯上,人们把法律援助的实施寄托在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身上,在当前社会发展转型、矛盾多发易发时期,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涌进司法系统,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数大幅上升,而全国律师人数仅为万人,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仅有区区7万余人,显然,单纯依赖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完成全国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不现实的。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需要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新时期司法社会工作者是一批复合型的专业人才,既要懂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又要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这种既懂社工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司法社会工作者以其天然的优势介入司法系统,承接法律援助案件,无疑对传统的法律援助是一种新的制度建构。除此之外,随着司法社会工作的领域不断拓宽,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几乎可以涵盖司法运行的全过程,司法社会工作还在一定程度上建构着司法运行制度,如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等。

在微观层面,司法社会工作通过深入介入司法领域、扮演不同角色来提升司法文明。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是司法社会工作的传统领域,目前我国社工已经积极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前调查、社区矫正和帮扶工作,但在司法大社会观下,司法社会工作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帮扶工作,它事实上正在尝试或已经介入更多工作领域,在不同的工作领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这些角色实质在建构着新的司法职能。(1)青少年司法领域的社工介入。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已为社会所熟知,目前已成为一个方兴未艾的关键领域。在此领域,司法社会工作者扮演了社会调查员、社会关护员、合适成年人工作者和专家证人等多种角色,担负着涉罪未成年人的审讯、起诉环节的权益维护和社会调查,缓刑、假释犯罪的再犯风险调查和社区安置条件调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司法,作为专家证人出席法庭作证等重要职责。(2)司法矫正领域的社工介入。在司法矫正社会工作领域,司法社会工作者即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他们以其专业方法对罪犯或者高危人群进行心理辅导、教育帮扶、技能训练和恢复关系等,使之消除犯罪思想,修正行为,进而回归社会。(3)弱势人群维权领域的社工介入。除犯罪受害人及罪犯家属的权益保护外,司法社会工作还广泛介入受侵害儿童、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失独、失能老人的权益保护,遭受家暴、性骚扰的妇女的维权等领域。(4)纠纷调解领域的社工介入。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司法社会工作还可尝试参与民事、行政司法,在社区调解、行政调解、专业调解和司法调解中发挥社会工作沟通、引导和消解等作用。可以预见,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社会工作中的司法的惩戒威慑成分在减弱,而其矫正改造犯罪个体和恢复社会关系的性质在增强,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的工作领域也会不断的扩大。此外,司法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手段介入不同的工作领域,一方面是在建构新的司法职能,另外一方面也在建构新的司法工作理念和工作技术,客观上提升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建构

1、社会治理体制建构。

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的社会治理体制建构中,司法社会工作主要担当着以下三方面的独特建构功能:(1)司法社会工作是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建构者。多元化治理格局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吸收社会力量辅助司法进而实现司法的功能。传统理论把司法权看作是一种由国家垄断并用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实施的治理模式。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这种具有结构性缺陷的体制和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司法开始有了走进社会的冲动和依据,司法社会工作即是国家司法权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和制度安排。司法社会化要求将司法权的目标确定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进而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上,这意味着,司法应当能动地回应社会需求并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司法活动更加强调社会合作和社会治理的公民参与性。司法社会工作能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的积极建构者。(2)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职能转移的促进者和承接者。司法走进社会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转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支撑现代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服务体系和科学运行机制,体制上还是靠司法部门“一条腿走路”,许多本来应该由社会提供的服务工作,如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回归社会就业指导等等,仍由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承担。司法人员自身担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根本无暇兼顾司法社会工作。司法的社会性迫切需要司法转型和放权,实现国家司法的社会化转向,将专门机关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和事务剥离和转移出去,与此化解转型社会中的结构性压力。而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社会化力量,恰好能通过其专业化优势介入到司法系统中来,不仅能够促进司法职能的转变,迫使专门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调解等社会服务职能及部分社会管理事务从自己职能中予以剥离,而且还能较好地整合社会资源,承接司法转移的部分职能,提供有针对性和个性化的社会服务,弥补传统管理体制的不足,降低专门机关的管理成本, 提高司法管理效能和社会治理水平。(3)司法社会工作是非营利性和专业性社会服务的建构者。由于对政府存在资源上的依赖性和组织上的依附性,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组织发育还比较缓慢,服务社会的功能不强,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明显。随着社会体制的转型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自身的一部分司法职能还权社会,借助专业社会服务机构的力量来化解、减少司法管理中日益突出的法律风险。司法机关通过向社会购买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司法社会工作是一种非营利性的职业,它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和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因此,司法社会工作是非营利性和专业性社会服务的建构者。

2、社会政策建构。

(1)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催生者和建构者。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的社会协调与社会控制的手段,可以通过参与制定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整体、宏观影响社会服务,使其在建构的过程中逐步完善。此外,司法社会工作者还充当着变革中介的角色,并以此角色不断地促进社会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推动社会政策的社会建构。

(2)司法社会工作是现代公共财政体系的建构者。随着司法社会工作的深入推进,必将打破我国现有的计划建设财政体系,促进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的确立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从而改善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式,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因此可以说,司法社会工作是我国现代公共财政体系的催生者和建构者,发挥着解决社会成员的困难、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3、社会服务建构。

作为权利让渡的对等回应,司法社会工作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必需的专业服务。司法社会工作以专业化的司法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为手段,以利他主义为价值追求,专业性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特征。司法社会工作提供的专业服务,是一般社会服务机构无法比拟的,司法社会工作者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工作方法应用于服务的过程,其专业方法与恢复性司法的定位不谋而合,这也使得司法社会工作兼具社会政策的功能,不仅在建构新的专业服务,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而且使司法社会工作以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品质纳入到现代社会组织与制度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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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style

你真懒,自己会写就图省事。这样可不好,你若是法学专业的,文笔最重要了。建议你: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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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呜咖啡

社工证,全称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分为三个级别:初级、中级、高级。初级社工证,考核综合与实务两个科目,一年之内通过;中级社工考核三个科目,综合+实务+法规,连续两年之内通过三门。社工证的用途非常广泛,含金量也是非常高哈,具体表现如下:一、社区招考加分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事相应的工作,也是属于社会工作者的范畴。而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因此,持证是必然的趋势,在目前招考中,对持证者会有对应的加分甚至优先录取的政策。二、关于政府补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是由民政部和人社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一些岗位上明确要求持有社工证。相应的,各地区为鼓励大家积极的考取社工证,出台了许多奖励政策。多地对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社区工作的,分别给予100-400元/月的职称工资。三、关于积分落户通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工或者社区工作者,按照规定可享受积分落户、保障房申请等相关优惠政策。例如广东深圳、广州都有相应政策,获得助理社工师证可获得积分入户+20分。四、可以职称评级五、国家扶持,就业前景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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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你的情意

第一部分(这是一篇论文,4000字多一点。)论社会工作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关系【摘要】A 社会工作和法律都肩负着改善社会的使命随着我国社会工作介入越来越多的案件,各种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断寻找法律作为支撑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促进了社会工作的有序进行社会工作与法律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密只有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才会使两个领域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改善人类社会。【关键词】 社会工作 法律 社会工作者 改善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这个定义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由法院诠释并由相应的处罚机构强制执行从而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它也肩负着改善社会的使命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在进行弱势群体的关怀或是社区服务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支持,或是案主触犯了法律,或是社会工作者自身出现了法律与价值的冲突等等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面前,社会工作者应当如何取舍专业价值观;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面前,法律的苍白无力,又如何解决当两者相互促进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一 社会工作对法律的影响(一)社会工作推进立法进程坚定弱势群体维权信心社会工作过程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关香港政府在受虐儿童法律上的演变可以说明法律是伴随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工作的介入而进行调整的初期,在发现虐待儿童现象时,政府颁布保护儿童及青少年条例以作惩罚,随着专业的发展和社会上虐待儿童现象的逐渐增多,社会工作组成了保护儿童调查组,提供专业的服务,大大提高了对儿童的保护;再后来,更多的司法和法律界人士的参与,打破了社会工作与法律专业之间的隔膜,全面发挥多个专业的优势,因此新修订了处理虐待儿童工作程序指引;随着各个领域的不断发展,制定的法律加强了预防儿童受虐的多元化进程,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大众媒体的宣传推广所以法律的制定经历了由单一向多元整治向预防的调整,是随着问题的出现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改变的而社会工作正是作为一个媒介将社会问题反映出来让政府知晓,从而影响法律的修改制定,使法律不断得以修改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法律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我们知道,社会工作者所进行的活动绝大多数是非营利性的当他们将自己的发现和思考引入到法律领域之后,非营利性的准则依然是无可改变的然而此种实践对于他们的目标群体来说又是及其重要的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处于弱势地位(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弱势)的人们,在自身法律知识缺乏和外部司法成本高的现实之下,极有可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放弃维权的努力长此以往,人们的对法律的信心势必会大打折扣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势必会重新燃起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或许,这样一种实践可以超越单个诉讼活动本身,成为一种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的社会建构工程。(二)社会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工作者所掌握的资料往往是司法过程中重要的依据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其对该问题或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在我们国家,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此种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尝在社会工作者介入案件前,就会对案主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并进行合理的分析在治疗过程中,案主的信息需由社工完全掌握以家庭暴力案件为例,施暴对象往往是妇女,当案主向社会工作者求助时,首先要求案主进行咨询访谈,社工要做好访谈记录,包括准确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访谈过程中案主的状态眼神动做等,因为这些细节可以反映当事人真实的内心状况,利于社会工作者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这些不是一般人能发现和记录下的为了取证,案主会去医院验伤,这时候需要社会工作者的陪同,整个诊疗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都需要与案主保持密切联系,案主的一系列举动都会引起社会工作者的关注并记录在案不管是案主到医院验伤到法院起诉向妇联求助,还是向案主周围人了解情况,都要在社会工作者的陪同下协助进行社会工作者是除案主外最清楚并记录整个过程的人,他提供的证据将是有利的客观事实,有助于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 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二 法律对社会工作的影响(一)法律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影响社会工作实践中,法律与社会伦理规范往往指向一致,但两者也常常出现冲突与对立1.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信仰的冲突法律是必须被强制实施的,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它可以不断地进行修改加以完善而伦理的遵守是自愿的,但违背伦理不意味着不受任何惩罚,他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或是组织内部的处分或是不受任何处分,伦理都是英美常常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在传统伦理秩序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生活秩序中,社会伦理信仰浸透到社会成员的头脑,道德的信仰习惯的信仰等体现了传统伦理秩序下礼法的强大影响当新的法律信仰到来时,人们面临的将是艰难的思想抉择社会工作中,道德信仰对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发生深刻的影响,他们往往遵循道义的传统,从道德的角度解决问题,法律的规定不被他们重视,没有在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浓厚的道德伦理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特别是消极的道德信仰,给法律信仰的建立造成难题2.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规则的冲突为了规范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组织往往形成各种规章制度和无形的约定这些规章制度和约定,与我国特有的伦理文化相结合,控制着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行为,成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人情礼俗习惯等伦理规则受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不是规范社会工作唯一且最重要的途径,而蕴含在社会中的伦理规则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工作行为规范伦理规则有许多积极的因素,但也存在着与法律相悖之处与法律的实施相比,具有相当活力的伦理规则实施过程很不规范,这种不稳定的伦理规则的实施和国家法强调的明示透明公开公正的理念相悖在社会工作领域,人权是最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犯人权的做法都是有悖伦理的,这些做法当中,有的却是合法的,比如实施死刑,是法律当中明文规定的这些做法中,遵循法律就违背了专业伦理而在另一些倡导人性化对待精神病人倡导公民正当的权益,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做一些非法行为,遵循了专业伦理而破坏了法律。鉴于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之间的冲突和影响,国家立法时,应充分考量社会工作的特性,重视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的道德信仰和习惯信仰,发挥其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工作法律如果与一个社会的正当伦理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人们很可能会产生消极抵制情绪只有尊重社会伦理,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重对待这种信仰冲突,我们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信仰冲突的直接碰撞积极维护和培育那些与法律信仰一致,有利于法律信仰生成的道德和习惯,同时也要坚决地摒弃封建残余不合时宜的思想习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创造良好的内心动因,以此来推动社会工作的良好运行。(二)法律对社会工作实践的影响法律是社会工作者帮助目标群体的依据虽然我国的社会工作还没有统一而完整的法律,但依据我国社会工作实际,社会工作相关法律的组成部分根据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服务领域维权途径,可以分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特殊群体保障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社区法律制度;就业法律制度;社会团体和公益事业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等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工作能否更好地实现其改善社会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工作实践将是极大地促进。我国法律对社会工作者有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对社会工作者职业的认定以及职业水平的考核都有明确规定,并指出社会工作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应具备的能力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惩罚制度,使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利于规范职业者的素质,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法律授权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从事一些其他人不允许从事的活动,同时也限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从事只有其他某一专业人员才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社工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比如,法律要求社会工作者要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汇报情况等。虽然社会工作机构是非盈利的,但法律还是授权社会工作当中的某些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这样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同时,法律也规定某一社会服务应该提供给所有需要这一服务的人,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就要面向所有的消费者,他们有权了解有关自己的利益的一切原因,无论年龄性别等其它因素,都不应形成限制。总之,相关社会工作法律若能尊重符合社会正常的伦理规范和规则,能不断地随着社会生活社会工作实践的变化而逐渐地修正和完善,社会工作者法律素质逐步提高以及社会工作更多的介入案件,社会工作和法律将可相互影响和促进,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改善人类福祉。【参考文献】(1) 皮湘林-社会工作视野中的伦理[J].-社会工作(下半月)2009,(5)(2) 郭明霞.扶庆松-论中国社会工作伦理与法治秩序的构建[J].-社科纵横.2009,(12)(3)竺效.杨飞-境外社会工作立法模式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8,(10)(4)袁光亮-浅析我国当前的社会工作法律和社会工作者法律[J]-社会工作(下半月).2008,(2)(5)甘诺-社会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分析[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9)(6)张存刚.李明-发展社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J]-社科纵横.2005,(12)第二部分(其他关于二者关系的论述,一千字多一点)一、社会工作与法律的联系社会工作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两者需要同时运转。(一)从社会工作的范围看,仅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救人于危难,助人与解困的力量是微薄的,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把社会工作纳入法律范畴,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在社会工作中,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到社会工作机构内部的管理,从为受助者争取正当权利到受助者自决,无一不包含法律的内容。离开对法律的制定与推行过程,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二)一般来说,大量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常与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有关。政治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社会不平等,造成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某些社会不平等是由某种制度、法律的实施存在弊端而产生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必然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制定适应社会结构的法律。所以,法律是社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社会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区别(一)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学科地位不同社会工作的学科地位目前存在争论。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工作是一套助人方法和技巧,不是一门学科,其理由是社会工作缺乏独立的理论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工作应该是一门学科,属于应用社会科学学科。它有自己独特的工作理论,它借用相关社会科学知识并对之加以组合,形成了对某些现象的独特解释。法律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历史悠久、独立的学科。所以,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二)社会工作与法律的体例结构不同社会工作的体例结构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务。社会工作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又以对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是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此外,社会工作是研究和倡导社会进步,帮助人脱离困难,其学科价值较强。法律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形成各个部门法。各部门法之间的体例结构总体上讲分为理论知识和对法条的解释两大部分。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三)社会工作与法律的特征不同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改善社会生活环境、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增进社会功能;行动取向;以多元化的服务面对人类的差异性;广泛的适应性。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结为四个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见,社会工作与法律还是有很大区别,两者的特征不同,构成学科调整对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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