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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
1、社工将来可能会纳入编制,但目前来看我国的社会工作者都是没有编制的。 社会工作者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事业单位编制待遇,社会工作者属于合同制。
2、不过从国家对社区的各项政策倾斜来看,并不无可能今后会有编制。像是上海有一个新开的叫做“社工编”概念,目前来说算是试点,不过从这个信号来看,今后社会工作者拥有编制的可能性很大。
3、社区工作者在聘任期间可以竞选社区居委会成员,表现优秀,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主任。优秀社区党组织或主任,可以参加乡镇公务员定向招录考试,也可以参加省级公务员定向招录考试,发展空间广阔,前景喜人。
社工证考完能做什么:
1、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岗位,主要从事动员社区资源、服务人民群众、解决社区问题、推动社区发展的工作。并且社会工作者能在经过政府批准后,建立独立的民间社会服务机构的资质。
2、公务员岗位系统,主要是指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公安等职能部门中从事社会政策制定、执行等工作的岗位。
3、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相关的群团组织或相关岗位,包括为儿童、青少年、妇女、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的岗位。
4、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相关岗位,如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军休所等机构开展社会服务的岗位。
小优雅0811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2015年11月,我省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三年多来,福州、厦门、泉州等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扎实推进,采用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下称专职社工),协助司法助理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推动了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专职社工队伍建设,5月下旬,我厅按照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委组织部等《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组成调研组,并下发相关文件,发放调查表,部署各设区市司法局和社区矫正试点县(市、区)开展调研。6月中下旬,调研组先后到长乐市、连江县、福清市、湖里区、同安区和思明区,召开六场座谈会,有7个基层司法局的负责人、24个基层司法所的所长和近40名专职社工参与座谈,共同探讨研究专职社工队伍建设,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专职社工队伍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经省委领导同意,在省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思明、丰泽、梅列3个区第一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16年11月,省委政法委确定福州市鼓楼区等20个县(市、区)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厦门、福州主动扩大试点范围,自行批准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全省共有35个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第二批扩大试点时,省里明确要求每个司法所配备1名专职社工,社区矫正对象50名以上的司法所配备2名专职社工,作为司法所的辅助力量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厦门、福州、泉州等地的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先后制定相关规定,面向社会招聘专职社工。其它试点县(市、区)也陆续配备社工,或正积极努力按要求配备社工。2009年8月,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聘用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充实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专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可享受县级固定工工作津贴;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目前,全省共聘用专职社工417人,其中福州289人,厦门55人,莆田10人,泉州14人,漳州3人,龙岩21人,三明12人,宁德10人。在我省35个试点县(市、区)中,有23个县(市、区)聘请专职社工,占比67%;在384个试点司法所中,有280个所配备专职社工,占比72%。专职社工占社区矫正试点司法所工作人员1049名的40%,占社区矫正试点司法所在编人员384名的108%,是基层司法所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社工队伍,各地在招聘时都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从总体上看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年龄轻。全省417名专职社工中,25岁以下占45%,35岁以下占44%,一大批年轻人进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增添了新鲜的血液。二是学历高。全省417名专职社工,大专学历174人,占比42%,本科学历240人,占比58%。基层司法所在编或其他聘用人员,学历普遍是在职大专及以下,而专职社工大多受过高等教育,学历优势明显。三是专业强。专职社工中法律类专业毕业的有153人,占比37%以上,其余264人也均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特长,具有良好的多学科、交叉学科专业素养,基层司法所专业能力进一步增强。四是素质好。各地进人时大多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品行良好,文字能力、口头表达强,近一半人还获得国家外语及电脑操作考试等级,适应工作快,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截至2010年6月底,全省35个试点单位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765人,累计解除矫正3091人,正在接受矫正的有6674人,重新犯罪5人,重犯率仅为。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总体是好的、平稳的、有效的、符合要求的,基层干部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更趋理性、宽容,初步显示出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通过调研,我们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专职社工的工作是分不开的。其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担负着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工作。全省1101个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285个,使用1891个,所均不到人。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矫正力量薄弱,工作难以拓展等问题。新增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人少事多矛盾更加突出。据统计,目前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有6674人,384个试点司法所平均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7人,最多的将近百人。在各项保障措施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要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单靠1-2名司法助理员,是难以完成好任务的。专职社工就是基层司法行政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探索通过社会化渠道解决人员不足的一种尝试。从实践看,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初步缓解了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为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五种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在积极探索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重视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调研中,我们发现专职社工一般具有本土化色彩。户籍地属本县(市、区)的有379名,占比91%。社区服刑人员按现有政策,以户籍地矫正为主,基本上分散在乡镇街道的各村居。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工作能得到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促进非监禁刑罚规范进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具有很强的法律性、规范性、严肃性,从长远看,需要专门的机构、专业的'队伍和专门的知识。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基层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基层司法所依法、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四)改善基层司法所人员结构。384个试点司法所共有在编司法助理员384人,其中35岁以上占272人,学历也均在大专及以下,从总体上看,呈现人员单一,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状况。而目前的专职社工队伍,80%的以上是经过公开招聘的,他们珍惜工作机会,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听从指挥,遵守制度,兢兢业业,成绩显著,有37名专职社工受到各种表彰。特别是能利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虚心学习,积极探索,提高技能。全省共有403名社工参加各类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的辅导教育,掌握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流程和工作环节,积累了司法所基层工作实用经验。调查中,司法所普遍反映专职社工头脑灵活,思路清晰,接受新知识快,进入工作角色快,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好。国家在短时间内不能大幅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的情况下,专职社工是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
三、加强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专职社工是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尝试性和探索性工作,从部分试点县(市、区)看,其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省开展时间短,范围仅限于35个县(市、区),是一个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及基层党政领导,对专职社工的理解还比较模糊,对“社工”作为一种职业的认识还不完全到位,有的认为是“义工”, 有的认为是“志愿者”, 有的认为是“临时工”,有的认为是“编外合同工”。由于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在使用专职社工时就出现随意性,专职社工被当作临时工随意派遣,从事乡镇街道计生、综治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专职社工设立的社会性、专业性和专职化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突出作为社会工作人才一部分的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提高认识,为专职社工队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镜SHOW公主
我国的社会工作者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事业单位编制待遇,社会工作者属于合同制,不过从国家对社区的各项政策倾斜来看,并不无可能今后会有编制。像是上海有一个新开的叫做“社工编”概念,目前来说算是试点,不过从这个信号来看,今后社会工作者拥有编制的可能性很大。社区工作者不是铁饭碗,也没有编制,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五年一个聘期。社区工作者与“村官”、“三支一扶”类似,都可以算成基层工作经验,在很多地方,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还是相对可以的,比村官、三支一扶都要高一些。但是想拿到编制,就得继续考试喽,也有一些地区在公务员招考的时候,专门面向社区工作者岗位。社工也可以当成一个考入体制内的“跳板”。一、什么是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简称“社工”,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也都是需要通过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才能进入社区工作,主要在社区服务站工作,为居住在小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与其他公益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北京为例,2019年北京市调整了社工的工资收入,调整后北京社区工作者年人均应发工资达到10万元,月人均应发工资增长约3000元。二、社区工作者的报考条件不同省份的社工招聘条件不同,比如2020年北京东城区招社区工作者,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应届毕业生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东城区城镇常住户口、40周岁以下等要求;2020年西安市招社区工作者,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西安及西咸新区常驻户口等要求。三、社区工作者考取相应证书还有补贴哟凡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初级、中级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不同省份的补贴标准不一。如:北京,为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元;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宁夏,考取中级社会工作者证书可获3000元现金奖励;
初心&依恋
社区工作者不是铁饭碗,他们是一个服务机构,也是服务人员,都签订相应的合同,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完成的好也是很稳定的机构和人员。现将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从事的工作是公共服务性质的,也被纳入了财政直接或间接供养的范围。图片来源于网络今天我们就以社区工作人员为介绍对象,来分析其财政全额拨款供养的机制与人员的身份。一、什么是社区工作者?在整个国家干部人事管理体系中的性质是什么?社区工作者,或者叫社区工作人员,顾名思义,是在居民社区两委一站工作的人员。具体来讲,是经过一定的选拔或者招考程序,在各街道或者乡镇辖区内的社区党委、居委会、社区服务站选用的专职人员。在我们居住的小区,也经常能够看到居委会的一些活动或行为。这些社区工作者主要是以居住的社区为基本服务区域,为居住所在社区的各类人员提供公共服务,与街道办事处协同治理。所以社区工作也是街道工作与居民的一种桥梁。社区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的组织机关是民政部门。因为社区与行政村的性质较为相似,是居民的自治组织,其注册管理都是由民政部门来负责。因为社区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管理不太相同,但是他们又属于财政供养范围,所以社区工作人员的性质根本上是属于政府公益服务型岗位,不属于体制内人员。二、社区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虽然不是事业或行政编制管理人员,但是社区工作人员的总数是由当地的编办或者民政统一来分配调剂(大部分情况下是编办统一管理,民政统一分配)。所以有些人也把社区工作人员看成是:社区编制工作人员。当然,这一个编制在国家整个的干部管理体系中是没有的。这是因为社区工作人员,他们的经费来源于财政,具体来讲是来源于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财政供养决定了社区工作人员的总数必须受到控制,所以这些人员也被纳入了“编制”管理。我们这里所说的编制是人员的编制数量,并不是事业编制或行政编制。三、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社区工作人员虽然是财政全额供养,但各地在具体实施操作中主要是采用区县聘用合同制来确定其劳动关系,或者采用公益性岗位、临聘岗位解决其财政供养待遇。其中,社区聘用合同制是最普遍的方式,也是最传统的方式。因为近几年对于社区人员的需求数量也不断增加,才产生了临聘岗和公益岗补充人员的方式。虽然这些人员都是来源于财政的拨款供养,但是没有使用事业编制或行政编制,属于地方性人员,其根本属性是地方性公益岗位人员。这些人员因为没有使用编制,所以人员不具有可流动性,更不能被调入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四、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社区工作人员与用人的街道办或社区是劳动关系,所以签订的合同基本上都是劳动合同或者社区聘用合同,不管是哪一种,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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