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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历程与现状分析
在中国,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领域,已经走过了29年的历程。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恢复重建,到社工实务和职业化探索,又经历了制度推进、体制建设的提速发展,在全面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大背景下,中国的社会工作正沿着“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的发展方向全面迈开步伐。
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设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正式恢复重建。此后,社工专业教育在各个高等院校迅速发展,形成了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梯次结构体系。
目前,我国有80余所高职院校开展社会工作专科教育、330余所高校开展社会工作本科教育、105所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硕士(MSW)教育,每年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3万多名。
在培养社工专业人才的同时,社会工作专业组织也建立起来。1991年,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并加入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随后,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也在1994年成立。
2006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规划正式纳入国家顶层设计。当年10月,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随后,2010年4月,《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印发,《纲要》明确了要加快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重视和培养六类重点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位列其中。2011年9月,中央18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3月,中央19个部委和群团组织联合发布《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评价、使用、激励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高层大力推动、社会强烈需求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快速形成,并迅速投入实践当中。
1997年,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开始招聘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建立专业社会服务机构。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各类福利机构开始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2008年,明确要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以社工岗位为主。2009年,民政部出台文件鼓励各地在政策、场地、资金等方面提供宽松的环境,这一举措吸纳了全国近2000家民办社工服务机构迅速发展。
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决策部署以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迅速壮大,规模总量达到76万人,其中持证社工近30万人;相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区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超过27万个;在城乡社区和相关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服务站(科室、中心)13697个;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到5880家。
社工职业规范也正在逐步建立。
2004年,《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出台。2006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颁发,社会工作者开始有了独立的职业水平等级和资质证书。2008年至2013年6年国家社工考试,全国有近百万人次报名参考,已产生十几万名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也于2012年底正式向社会发布,这被视为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准则。
自2008年首次举办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以来,全国共有288768人取得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219242人、社会工作师69526人。其中广东近6万人,江苏近4万人,浙江、北京超过2万人。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社会工作实务已在各个领域开展。
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工作的价值正日益显现。2012年,中央六部门联合发布了《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社工实务的快速发展更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2012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首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同年,中央政府首次通过建立公共财政资助机制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培育和扶持,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资助项目,共带动社会资金亿元,185万群众直接受益。2013年,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2016年各地社会工作投入资金量达亿元,比2015年增长,其中,上海、广东社会工作投入突破10亿元,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重庆、四川社会工作投入超过1亿元。
社会工作进入“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的时代,社会工作的地位提升到法律层面。
2013年11月13日,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京成立,社会工作标准管理、标准研制、标准审查、标准实施与评估有了专门的机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社会工作时代来临。
法律建设方面,2014年2月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发挥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和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民政部指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中能够发挥促进社会融入、帮助救助对象提升能力、心理疏导、资源连接、宣传倡导等五个方面的功能作用。此外,《社会工作师法》也将被提上立法日程。
在人才队伍培养方面,国家开发大学社会工作学院等专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建立,本土化督导团队的培养与运用,从实践基础上正逐步形成本土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脱离固有的单位体制,成为社区人,社会治理日益融入社区。社区成为了社会工作的主阵地,社区社会救助、青少年服务、老年人服务、外来人员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一系列工作都需要专业社工的介入;而社会组织的公益项目最终也必须落地社区,同样需要社工的介入。社会工作在社区治理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2020年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制度配套、功能齐全、层次多样、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比较健全的社会工作体系将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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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SocialWorkers)总部设在瑞士伯尼,是社会工作领域的全球性组织,由90余个各国社会工作协会组成,覆盖75万名世界各地的社会工作者,并在联合国等全球性机构中拥有咨商地位。该组织旨在通过专业的社会工作为实现社会公正作出贡献,它与成员机构一道制定和审核社会工作国际标准、社会工作定义和产生积极作用的相关政策。
1928年,巴黎举办了首届国际社会工作大会,在会上,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的前身——国际社会工作者协会正式成立。1956年,该协会采用了现在的会名,并在纽约设立了秘书处。1959年,它获得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的咨商地位。经过30年的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已经发展了80多个会员协会。其中,成立于1991年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现“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在次年就加入了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成为正式会员。2001年,联合会开始与国际社会工作学院联盟合作,它们共同制定的全球社会工作定义得到了广泛的采纳。
亚太区社会工作教育协会
亚太区社会工作教育协会(AsianandPacificAssociationforSocialWorkEducation)的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亚洲地区社会工作教育协会,该协会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拥有130多个成员,由从事社会工作教育的院校和教育工作者组成。1981年,为了正式接纳太平洋岛国社会工作教育机构的加盟,该协会更名并沿用至今。
该协会的发起就是为了在该地区组织两年一届的区域性研讨会,此外,也赞助和支持多项国际会议、工作坊和研究项目,并为会员及政府部门在课程制定、实施和评估上提供技术支持。
从1971年至今,该机构与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亚太区分会举办的亚太地区社会工作区域联合会议已举办了24届。其中,今年为中国大陆首次主办,香港则分别在1975年和1991年主办过两届。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原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是经过中国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国家民政部直属主管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是中国唯一代表从事社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权威组织。
联合会成立于1991年7月;1992年7月加入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成为正式会员。目前下设19个工作(行业)委员会、9支专项基金、11个职能部门、3个直属单位。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在民政部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社会活动,并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国家开放大学社会工作学院
国家开放大学社会工作学院是由国家开放大学与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合作组建,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具体负责的国家开放大学行业学院,于2013年11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该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创新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宗旨,充分利用国家开放大学先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平台并发挥“学分银行”的杠杆作用,以及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的行业优势,努力把自身建设成为我国的现代社工人才培养基地和中国特色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基地。
冬日红葉
大多由民政、妇联、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机构、社区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等提供服务,从社会福利保障、社会风俗改造、社会基层管理等领域,帮助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及广大民众解决困难和问题。
晴天2030
第一部分(这是一篇论文,4000字多一点。)论社会工作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关系【摘要】A 社会工作和法律都肩负着改善社会的使命随着我国社会工作介入越来越多的案件,各种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断寻找法律作为支撑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促进了社会工作的有序进行社会工作与法律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密只有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才会使两个领域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改善人类社会。【关键词】 社会工作 法律 社会工作者 改善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这个定义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由法院诠释并由相应的处罚机构强制执行从而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它也肩负着改善社会的使命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在进行弱势群体的关怀或是社区服务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支持,或是案主触犯了法律,或是社会工作者自身出现了法律与价值的冲突等等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面前,社会工作者应当如何取舍专业价值观;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面前,法律的苍白无力,又如何解决当两者相互促进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一 社会工作对法律的影响(一)社会工作推进立法进程坚定弱势群体维权信心社会工作过程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关香港政府在受虐儿童法律上的演变可以说明法律是伴随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工作的介入而进行调整的初期,在发现虐待儿童现象时,政府颁布保护儿童及青少年条例以作惩罚,随着专业的发展和社会上虐待儿童现象的逐渐增多,社会工作组成了保护儿童调查组,提供专业的服务,大大提高了对儿童的保护;再后来,更多的司法和法律界人士的参与,打破了社会工作与法律专业之间的隔膜,全面发挥多个专业的优势,因此新修订了处理虐待儿童工作程序指引;随着各个领域的不断发展,制定的法律加强了预防儿童受虐的多元化进程,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大众媒体的宣传推广所以法律的制定经历了由单一向多元整治向预防的调整,是随着问题的出现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改变的而社会工作正是作为一个媒介将社会问题反映出来让政府知晓,从而影响法律的修改制定,使法律不断得以修改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法律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我们知道,社会工作者所进行的活动绝大多数是非营利性的当他们将自己的发现和思考引入到法律领域之后,非营利性的准则依然是无可改变的然而此种实践对于他们的目标群体来说又是及其重要的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处于弱势地位(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弱势)的人们,在自身法律知识缺乏和外部司法成本高的现实之下,极有可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放弃维权的努力长此以往,人们的对法律的信心势必会大打折扣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势必会重新燃起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或许,这样一种实践可以超越单个诉讼活动本身,成为一种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的社会建构工程。(二)社会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工作者所掌握的资料往往是司法过程中重要的依据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其对该问题或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在我们国家,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此种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尝在社会工作者介入案件前,就会对案主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并进行合理的分析在治疗过程中,案主的信息需由社工完全掌握以家庭暴力案件为例,施暴对象往往是妇女,当案主向社会工作者求助时,首先要求案主进行咨询访谈,社工要做好访谈记录,包括准确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访谈过程中案主的状态眼神动做等,因为这些细节可以反映当事人真实的内心状况,利于社会工作者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这些不是一般人能发现和记录下的为了取证,案主会去医院验伤,这时候需要社会工作者的陪同,整个诊疗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都需要与案主保持密切联系,案主的一系列举动都会引起社会工作者的关注并记录在案不管是案主到医院验伤到法院起诉向妇联求助,还是向案主周围人了解情况,都要在社会工作者的陪同下协助进行社会工作者是除案主外最清楚并记录整个过程的人,他提供的证据将是有利的客观事实,有助于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 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二 法律对社会工作的影响(一)法律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影响社会工作实践中,法律与社会伦理规范往往指向一致,但两者也常常出现冲突与对立1.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信仰的冲突法律是必须被强制实施的,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它可以不断地进行修改加以完善而伦理的遵守是自愿的,但违背伦理不意味着不受任何惩罚,他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或是组织内部的处分或是不受任何处分,伦理都是英美常常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在传统伦理秩序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生活秩序中,社会伦理信仰浸透到社会成员的头脑,道德的信仰习惯的信仰等体现了传统伦理秩序下礼法的强大影响当新的法律信仰到来时,人们面临的将是艰难的思想抉择社会工作中,道德信仰对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发生深刻的影响,他们往往遵循道义的传统,从道德的角度解决问题,法律的规定不被他们重视,没有在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浓厚的道德伦理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特别是消极的道德信仰,给法律信仰的建立造成难题2.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规则的冲突为了规范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组织往往形成各种规章制度和无形的约定这些规章制度和约定,与我国特有的伦理文化相结合,控制着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行为,成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人情礼俗习惯等伦理规则受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不是规范社会工作唯一且最重要的途径,而蕴含在社会中的伦理规则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工作行为规范伦理规则有许多积极的因素,但也存在着与法律相悖之处与法律的实施相比,具有相当活力的伦理规则实施过程很不规范,这种不稳定的伦理规则的实施和国家法强调的明示透明公开公正的理念相悖在社会工作领域,人权是最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犯人权的做法都是有悖伦理的,这些做法当中,有的却是合法的,比如实施死刑,是法律当中明文规定的这些做法中,遵循法律就违背了专业伦理而在另一些倡导人性化对待精神病人倡导公民正当的权益,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做一些非法行为,遵循了专业伦理而破坏了法律。鉴于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之间的冲突和影响,国家立法时,应充分考量社会工作的特性,重视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的道德信仰和习惯信仰,发挥其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工作法律如果与一个社会的正当伦理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人们很可能会产生消极抵制情绪只有尊重社会伦理,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重对待这种信仰冲突,我们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信仰冲突的直接碰撞积极维护和培育那些与法律信仰一致,有利于法律信仰生成的道德和习惯,同时也要坚决地摒弃封建残余不合时宜的思想习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创造良好的内心动因,以此来推动社会工作的良好运行。(二)法律对社会工作实践的影响法律是社会工作者帮助目标群体的依据虽然我国的社会工作还没有统一而完整的法律,但依据我国社会工作实际,社会工作相关法律的组成部分根据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服务领域维权途径,可以分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特殊群体保障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社区法律制度;就业法律制度;社会团体和公益事业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等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工作能否更好地实现其改善社会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工作实践将是极大地促进。我国法律对社会工作者有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对社会工作者职业的认定以及职业水平的考核都有明确规定,并指出社会工作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应具备的能力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惩罚制度,使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利于规范职业者的素质,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法律授权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从事一些其他人不允许从事的活动,同时也限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从事只有其他某一专业人员才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社工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比如,法律要求社会工作者要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汇报情况等。虽然社会工作机构是非盈利的,但法律还是授权社会工作当中的某些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这样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同时,法律也规定某一社会服务应该提供给所有需要这一服务的人,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就要面向所有的消费者,他们有权了解有关自己的利益的一切原因,无论年龄性别等其它因素,都不应形成限制。总之,相关社会工作法律若能尊重符合社会正常的伦理规范和规则,能不断地随着社会生活社会工作实践的变化而逐渐地修正和完善,社会工作者法律素质逐步提高以及社会工作更多的介入案件,社会工作和法律将可相互影响和促进,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改善人类福祉。【参考文献】(1) 皮湘林-社会工作视野中的伦理[J].-社会工作(下半月)2009,(5)(2) 郭明霞.扶庆松-论中国社会工作伦理与法治秩序的构建[J].-社科纵横.2009,(12)(3)竺效.杨飞-境外社会工作立法模式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8,(10)(4)袁光亮-浅析我国当前的社会工作法律和社会工作者法律[J]-社会工作(下半月).2008,(2)(5)甘诺-社会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分析[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9)(6)张存刚.李明-发展社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J]-社科纵横.2005,(12)第二部分(其他关于二者关系的论述,一千字多一点)一、社会工作与法律的联系社会工作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两者需要同时运转。(一)从社会工作的范围看,仅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救人于危难,助人与解困的力量是微薄的,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把社会工作纳入法律范畴,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在社会工作中,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到社会工作机构内部的管理,从为受助者争取正当权利到受助者自决,无一不包含法律的内容。离开对法律的制定与推行过程,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二)一般来说,大量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常与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有关。政治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社会不平等,造成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某些社会不平等是由某种制度、法律的实施存在弊端而产生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必然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制定适应社会结构的法律。所以,法律是社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社会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区别(一)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学科地位不同社会工作的学科地位目前存在争论。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工作是一套助人方法和技巧,不是一门学科,其理由是社会工作缺乏独立的理论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工作应该是一门学科,属于应用社会科学学科。它有自己独特的工作理论,它借用相关社会科学知识并对之加以组合,形成了对某些现象的独特解释。法律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历史悠久、独立的学科。所以,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二)社会工作与法律的体例结构不同社会工作的体例结构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务。社会工作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又以对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是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此外,社会工作是研究和倡导社会进步,帮助人脱离困难,其学科价值较强。法律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形成各个部门法。各部门法之间的体例结构总体上讲分为理论知识和对法条的解释两大部分。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三)社会工作与法律的特征不同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改善社会生活环境、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增进社会功能;行动取向;以多元化的服务面对人类的差异性;广泛的适应性。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结为四个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见,社会工作与法律还是有很大区别,两者的特征不同,构成学科调整对象的差异。
凯利的心窝
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助人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它帮助社会上的贫困者、老弱者、身心残障者和其他不幸者;预防和解决部分经济困难或生活方式不良而造成的社会问题。同时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社会生活素质,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我国社会工作不仅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还包括移风易俗等社会改造方面的工作。
社会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有着自己一套专业的助人方法和技巧,理论基础与技巧、实践、价值观共同构成了社会工作发展的三大支柱。理论方面可以分为基础理论和干预理论,具体技巧包括倾听、同理、接纳、角色扮演、家庭作业等等。这些都是具体明确且可以较快学会的,与之相比较,价值观显得很是难以捉摸把握。横观各类院系,似乎很难找到一个与社工相比可谓十分强调价值观的专业。
一、儿童社会工作在我国,儿童通常是指0-14岁的未成年人。儿童社会工作,主要是指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技巧,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保护、教育和发展等社会福利服务。儿童社会工作,常运用于普通全日制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儿童教育机构、社会儿童福利院、社会救助管理站等机构。儿童社会工作,可分为宏观儿童社会工作、微观儿童社会工作。
二、青少年社会工作在我国,青少年通常是指14—18岁的未成年人。青少年社会工作,主要是指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技巧,为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保护、教育和成长等社会福利服务。青少年社会工作,常运用于普通全日制学校(初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初中、高中)、社会救助管理站、社区及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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