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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冻咚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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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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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科学化发展分析

社区矫正是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循证矫正在我国的兴起,不仅为提升社会工作的专业合法性、走向社会承认提供了新的契机,也为连接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搭起了新的桥梁,标志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科学化发展取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科学化发展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据为本”的科学实践

循证实践又称“证据为本的实践”,指实践者根据研究者所提供的最佳证据,在管理者的规划与协调下,参考相关的实践指南、标准或手册,在考虑实践对象具体特征基础上进行的实践。循证实践的热潮兴起于20 世纪90 年代,率先在循证医学中迅速获得了成功,医生对病人的诊断、治疗、预防、康复和其他决策都建立在当前最佳临床研究证据、临床专业知识技能及病人的需求三者结合的基础之上。循证矫正则是循证实践在罪犯矫正领域的应用,它指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犯因性特点和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的总称。可以说, 这是一场由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强力渗透所引致的矫正工作的方法论革命,也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矫正工作发展的新趋向。

循证矫正的理念与方法区别于传统矫正之处在于:一是强调实践的有效性。20 世纪90 年代,美国谢尔曼研究小组通过科学评估发现,全美500 多个犯罪预防项目中仅部分有效。学界开始意识到,采用以严格科学规范为指导、已经证实有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是提高矫正成效、实现矫正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调证据的最优性。不同于传统矫正工作遵循个人知识、经验以及专家权威等一般性证据,循证矫正强调遵循从大量研究中筛选出来、经过全面科学验证、最契合于具体问题解决的最优证据。三是强调研究与实践的融合性。不同于传统矫正研究与矫正实践的脱离,循证矫正要求研究者尽可能贴近现实、立足现实,从实务工作者角度去研究和生产证据; 而实务工作者要运用理论、反思理论,从研究者的视角去实践证据和检验证据。在证据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二者形成关联互动和相互转化, 实现研究与实践有机融为一体、相互促进。

“专业合法性”提升的新契机

如果我们将社会工作中国化视为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从少数人倡导,到政府与社会民众广泛认同, 社会工作在专业合法性的不断提升中获取实践资源和权力、扩展实践空间的深度和广度,以实现自身职业化和制度化的长足发展。那么, 新时期中国社会工作提升专业合法性、获取应有专业地位和话语权的关键在于向政府和社会充分展示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正如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路学院何雪松教授所提出的,证据为本的实践是推动社会工作在中国发展并获得社会认同的一个可能策略。而本土循证矫正的兴起,正提供了这样一个促使社会工作获得“社会承认”的有利契机。

首先,循证矫正注重有效实践, 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并彰显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提供了空间。这种实践的有效性又可以分为结果有效和过程有效。结果有效在理论上可以定义为“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在操作层面则表现为降低重犯率。而社会工作者善于整合社会资源、运用科学方法助人自助,可以有效帮助服刑人员修正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恢复和增强社会功能、融入和适应社会生活。过程有效则主要指公开透明的决策与执行过程, 能有效确保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提高矫正服务质量,彰显公平正义。社会工作正是以公平正义为基本准则,促使案主从无权到增权,同样高度契合于社区矫正的制度目标。2001 年,I FSW(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和I AS SW(国际社会工作学院联合会)共同对社会工作给出的定义中指出,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正是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这与循证矫正强调过程有效的价值追求高度契合。由此,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所能彰显的空间无疑是十分巨大的,而彰显程度则取决于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的运用。

其次,循证矫正强调科学知识与方法的运用,为实证主义社会工作的开展和普及提供了支撑。“ 证据为本的实践”的兴起可以追溯至被称为社会工作奠基人的玛丽•里士满所著《社会诊断》一书,她提出“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是一个包含评估、诊断和鉴定的'科学过程”的论断,被誉为“为这一新的专业建立了科学基础”。它的出现逐渐替代了“权威主义为本的实践”,形成了社会工作实践的主流模式,并由五个紧密相连的环节组成:一是社会工作者要建构案主的特定临床问题, 包括问题起因、评估、可能的治疗方法、成本、预防措施等;二是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证据;三是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四是根据证据评估和案主期望选择最佳介入方式、评估案主系统、确立目标和个性化治疗计划、监督朝向目标的进展情况;五是鉴定干预结果。由此,开展科学研究、寻找最佳证据, 以匹配科学知识与案主问题,并据此提供专业服务,成为“证据为本” 的社会工作实务开展的基本立足点。

最后,循证矫正关注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为社会工作者发挥主体作用、成为主导力量提供了可能。社区服刑人员身处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网络之复杂程度往往远超出常人, 而社会工作者以案主问题和需要为中心的个案管理方式,有利于深入现实提炼出有效、可信的证据并对其进行评估和检验。循证矫正还强调证据生产和证据使用之间的关联性互动,这要求实务主体是具有反思能动性的实践者,并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系统。正是社会工作者独有的学科背景与专业理念,决定了其在研究与实践融合上能够发挥独有作用。因而可以说,社会工作者既是深入现实生产和检验证据的主要力量,也是弥合研究与实践之间鸿沟、实现互动的有效中介。

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新桥梁

在当前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中,社会工作者普遍存在的“反理论”立场和倾向,致使大量宝贵的实证经验流失、难以致用于理论提炼与提升。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提炼经验的手段以及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回顾国际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尽管对于实证主义社会工作的理论质疑从未平息,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停止或放慢追求科学发展的脚步。当下我们正身处一个日益基于数据而非经验做出决策的“大数据时代”,社会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发展乃是大势所趋。因此,应尽快形成有利于处理、分享全国范围内海量经验样本的信息库和知识库,以便学界或实务界从中总结、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一般理论,使矫正对象从“无证可循”的“碎片化案主”走向实证主义下的“类型化案主”或“标准化案主”。这不仅是科学提炼本土现实、形成本土理论的必要举措,也是在“社会工作全球化共识”下主动参与普适性理论建构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具有科学理性的循证实践的兴起,并不必然地站在追求人文关怀的经验实践的对立面。

总而言之,在我国社会工作发展面临这样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之下,需要有对未来的准确预判和付诸实际的勇敢探索。对社会工作专业发展来说,唯有坚持倡导和不断践行循证理念、更新和重构自身知识体系,才能在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主体作用、成为主导力量。但需要警惕的是, 不能沦为过度依赖证据和迷信证据的理性技术专家,而要成为“反思性的实践者”,将科学手段与个体经验、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检验证据和反思证据。科学性和专业性是社会工作获得政府和社会认可、得以长效发展的根本动力。相信随着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等各个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专业优势的进一步发挥,我国社会工作之于现代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的功效将日益凸显,总体专业地位也将得到进一步确立和提升。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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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桃小K子

社区矫正目前在中国的发展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在南方因该还可以吧,但是在北方就一般般了,不过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还是挺不错的

325 评论(14)

母婴家居学院

你好 我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 不过我是有编制的,现在的专职工作者 一般都是招聘也是是合同制,转成事业的编制基本上很难,一般都是再考,现在很多地方开始改制比如说南京,将合同的解聘 考录事业编制的专职工作者,很多地方借调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说祝你好运,还是早点考走吧,这个工作改革太慢了,享受阳光还不知道在什么时候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89 评论(13)

飞天小懒猫er

我不清楚你是已经从事这个工作还是想从事这个工作,我已经从事这个工作两年半了,见证了社区矫正事业的一步步发展前途,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分别将社区矫正列入某条法律当中,以及2012年3月1日中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同时出台了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动作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逐渐走向正轨,也许在全国开始实施新的社区矫正办法的五年内矫正法会随着呼之欲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也就真正可以有法可依了。目前很多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面临的都是工资待遇普遍偏低的情况,不过,我认为随着社区矫正这块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延伸,正在从事这一块的工作者会慢慢有所改善。其实这主要还是要看地区领导的重视程度,当领导重视这一块工作了,那么工资待遇问题都是小事,比如像我市某地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人员(也就是一般工作者)年收入在4~6万之间,而不重视这块工作的地区的专职人员的年收入在2~3万之间,相差近一倍。对于有没有出路,我个人还是比较看好的,因为在今年10月份,我地区某司法局招收了一名社区矫正司法干警的公务员,尽管这个消息是比较封闭的,外界很少有人知道,但是还是让人看到希望的,至少这个职务在将来会比较普遍,也许每个乡镇街道都会配备一名。从招聘信息来看,常熟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普遍比其他地区略高一点,而且也都列入编制,地方政策还是比较好的,所以如果说你已经从事社区矫正这一个行业了,那么你好好的工作,这条路还是会有出路的。如果你想从事这个工作的话,建议你先通过侧面打探清楚,你想去的单位的工资待遇问题,尽量去领导较重视的地方从事这个工作。这只是我个人对你的建议,仅供参考,努力与否全在于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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